山東省液化石油氣標準

2022-09-28 00:15:08 字數 4771 閱讀 3634

關於印發《山東省液化石油氣

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

魯安監發[2008]133號

各市安監局,省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除外),確保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儲存安全,省安監局組織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化公司,制訂了《山東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及時**至各縣(市、區)安監局、各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企業及有關設計、施工等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山東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三章區域規劃與總平面布置

第四章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第一節建(構)築物

第二節生產裝置

第三節儲運設施

第四節消防設施

第五節電氣及防雷、防靜電設施

第五章生產環節安全管理

第六章儲存環節安全管理

第七章裝卸環節安全管理

第八章應急救援

第一節應急準備

第二節應急報告與響應

第三節應急處置

第九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規範企業安全生產行為,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防止發生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從事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的企業,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專案應嚴格遵照《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獲得安全行政許可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現有企業應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

第四條企業應認真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建立活動,不斷提高自動化、資訊化水平,逐步實現本質安全。

第五條企業應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並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擔負起自己的職責。

第七條企業應對本單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八條企業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企業應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安全生產投入,不斷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第十條企業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提高防治職業病水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十一條企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產工藝和裝置設施。

第二章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液化石油氣生產、儲存專案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山東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安全、消防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三條企業選用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必須符合建設專案有關法規、規定的要求,嚴禁委託給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單位,嚴禁超資質範圍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四條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計、施工單位要對建設專案的設計、施工實行終生負責。建設專案設計中應採用先進、安全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和新材料;對國內首次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的建設專案的安全性分析,設計單位盡可能選擇危險和可操作法(hozap)對固有的危險進行分析評價,並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設計必須考慮物料中硫含量的不均衡性所帶來的影響,裝置、設施匹配能力應按可能達到的苛刻條件考慮,裝置、管線的材質按《加工高含硫**重點裝置主要裝置設計選材導則》(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重點裝置主要管道設計選材導則》(sh/t3129----2002)規定,合理選用。

第十六條對於硫化氫富集的裝置、管線,應按其腐蝕特性和相關選材導則,進行選材。在設計時應同時考慮工藝、裝置的防腐措施。

第十七條設計裝置、液化烴罐區時,應設定適量的裝置防腐檢測、檢查工具、硫化氫和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大、中型企業應按《化工企業氣體防護站工作和裝備標準》(hg/t23004-92)設定氣防站、配備應急搶險救援器材等。小型企業可設立救護室,配備必要的救護器材,並培養和建立義務氣防搶險救護隊伍。

第三章區域規劃與總平面布置

第十八條企業的區域規劃與總平面布置應符合當地**的總體規劃,按規定辦理相關的建設用地行政許可。廠址選擇應充分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第十九條企業的區域規劃與總平面布置的安全間距及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92,2023年版)、《石油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布置設計規範》(sh/t3053-2002)及《煉油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8195-1987)的規定。

第二十條廠址應根據企業及相鄰企業裝置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應考慮當地常年風向等因素,一般應位於城鎮、工廠居住區、人員密集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布置在山區和丘陵地帶,裝置和罐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廠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和電源。

第二十一條廠址應充分考慮**、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颱風、雷暴、雪災等氣象危害,避免建在斷層、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採礦陷落區界線、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有開採價值的礦藏區及重要的通訊、輸配電設施等地段和地區。

第二十二條廠址應位於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第二十三條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總平面布置中散發可燃氣體(液體)的工藝裝置、液化烴罐組、高架火炬、廠區綠化的布置以及工藝裝置或設施之間、工藝裝置(設施)與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92,2023年版)第一章第二節工廠總平面布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汽車裝卸站、液化烴裝卸站等機動車頻繁出入的場所應本著**物料分開避免交叉、利於消防疏散撤離原則,布置在遠離散發可燃氣體(液體)的工藝裝置、液化烴罐組的廠區邊緣及廠外,並設圍牆獨立成區。

第二十六條廠區內具有火災**危險性大,散發煙塵、水(酸)霧和雜訊的散發可燃氣體(液體)的工藝裝置、液化烴罐組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廠前區、機、電、儀修和總變配電、分析化驗、休息室、控制室等人員相對集中的應位於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下風向。

第二十七條廠區出入口的數量、消防檢修通道的寬度、消防道路的高度及距離、轉彎半徑、淨空高度、回車場設定等應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92,2023年版)第一章第三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廠內鐵路、物料輸送管線及汙水管線應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92,2023年版)第一章第

四、五節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液化石油氣區域內地溝、明水溝在通向廠外(圍牆)之前,應採取可靠的隔斷和集中收集**設施,防止串入含油汙水系統。

第四章安全設施設計要求

第一節建(構)築物

第三十條廠房及建(構)築物的耐火等級、耐火極限、允許層數、允許建築面積、功能區劃分布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第3.1、3.2、3.

3、3.6的規定,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的廠房及建(構)築物在滿足工藝條件要求的情況下,宜採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結構。

第三十一條廠房及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防爆洩壓面積、防火分割槽安全疏散出口數量及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離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第3.4、3.6、3.

7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廠房及建(構)築物的火災**危險區域內嚴禁設定員工宿舍。控制室、現場操作間、辦公室、休息室、維修間、分析室等不宜設定在具有火災**危險性甲、乙類廠房和建(構)築物的安全間距內。在丙類廠房內設定的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

5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並應至少設定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第三十三條廠房的防火分割槽之間應採用防火牆間隔,除甲類廠房外的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當其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大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表3.3.1規定,且設定防火牆確有困難時,可採用必要防火分隔。

第三十四條同一座廠房、建(構)築物或廠房、建(構)築物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物料時,該廠房、建(構)築物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同一建築內布置不同火災危險類別的房間時,其中間隔牆應為防火牆。

第三十五條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其它防火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和變電所設計防火規範》(gb-50229-2006)、《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3-94)6.1.1條、《35-110kv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9-92)附錄九等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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