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規定

2022-09-28 00:15:05 字數 1174 閱讀 8451

第一條為加強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範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行為,促進能源審計工作健康發展,根據《雲南省能源審計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能源審計工作的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經省經委培訓合格。

第三條省經委負責全省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並指導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第四條州市經委對在本區域開展能源審計工作的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實施監管,對不按能源審計標準要求開展工作的,可終止其工作,並報省經委備案。

第五條建立能源審計投訴舉報制度,企業或其他組織發現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在審計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能源審計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可以向省經委投訴舉報。

第六條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能源審計規章制度、執業守則,並歸檔管理企業能源審計報告和相關技術檔案。

第七條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能源審計服務,應當和企業簽訂能源審計書面協議,制定能源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工作不得轉包其他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完成。

第八條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制度建設,增強執業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儲存原始憑證、執業記錄、賬簿和能源審計協議。

第十條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能源審計工作之便從事與能源審計無關的工作;

(二)洩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三)不經審計,偽造能源審計報告或出具虛假報告;

(四)採取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損害企業利益;

(五)發布虛假資訊,引誘他人簽定合同,利用工作之便騙取中介費;

(六)聘用未經培訓人員從事能源審計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省經委定期組織專家對能源審計報告進行審核驗收,凡能源審計報告達不到國家、省相關標準要求的,將責令補充審計或重新審計,補充審計的能源審計報告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重新審計的能源審計報告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並由省經委組織專家重新進行審核驗收。

第十二條省經委每年對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能源審計工作方法、報告質量、機構工作條件、從業人員業務水平進行檢查,凡達不到能源審計工作要求的,不得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能源審計中介服務機構在一年內沒有開展能源審計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能源審計服務工作,同時在相關**公示。

第十四條省經委將不定期通過相關**,向社會公眾公布全省能源審計開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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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建造師 至少四個,擬定兩個市政 兩個房建 公路鐵路各乙個,需要一建證 原件 影印件需加蓋執業章 安全考核證 原件 合同及社保 原件影印件 身份證影印件。專案技術負責人 和上述壹級建造師對應專業高階工程師 房建市政類的需具備安全考核證 需要高工證 合同 社保 原件影印件 身份證影印件 專職安全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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