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管理檔案

2022-09-21 18:18:02 字數 4910 閱讀 2384

公司總工程師例會的若干規定

第2條公司、各礦要嚴格堅持總工程師例會制度,公司、各礦總工程師是落實總工程師例會制度的責任人。

第3條公司總工程師例會至少每季度一次,各礦總工程師例會至少每月一次,會議時間原則上為季度(月)末。總工程師例會也可同其它相關技術會議合併舉行。

第4條公司總工程師例會以在集團公司本部召開為主,必要時也可在礦召開(現場會)。

第5條會議原則上由總工程師主持。公司總工辦、礦生產技術科(部)分別負責公司和礦總工程師例會的組織與資料準備工作。

第6條公司總工程師例會參加人員:公司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公司機關安全、生產、技術相關部門負責人;各礦總工程師、生產技術、地測、通防等職能部門負責人。

第7條礦總工程師例會參加人員:礦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生產

一、二線科區技術負責人、機關有關職能科室負責人。

第8條規定參會人員無特殊情況必須堅持到會,有事直接向總工程師請假。公司總工辦、礦生產技術科(部)負責考勤。

第9條總工程師例會主要內容有:

1、規程、規範、法規等學習及技術培訓;

2、技術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研討,技術交流;

3、存在問題剖析、技術事故的分析追查及相關的案例分析研究;

4、技術方案、工程設計等審查;

5、上次會議工作落實情況通報和下月(季度)工作安排;

6、研究解決其它技術問題。

第10條公司總工辦、礦生產技術科(部)分別負責公司和礦總工程師例會的記錄工作,並負責形成會議紀要(通報)進行發布,並負責對會議安排事項進行督辦。

第11條公司總工辦負責對各礦(公司)技術例會的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按規定召開總工程師例的單位原則上不得參加公司科技管理先進集體評選。

第12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公司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技興企」戰略,切實作好企業的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貢獻率,提公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使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為公司健康、快速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2條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是指企業技術人員和全體員工自主或與產學研合作,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學試驗獲得研究成果、開發新產品;通過引進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通過改進創新活動實現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提高安全水平、生產效率和服務質量的有關技術活動。

第3條公司設立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總經理任主任委員,總工程師任副主任委員,公司副總經理、副總師及技術中心、生產技術部、通防地測部、機運管理部、安全監察局、人力資源部、工程管理部、計畫財務部等部室負責人為成員。技術委員會負責全公司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工作重大決策的制定,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專案的立項審批,對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4條公司技術中心是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專案管理、經費管理、成果管理與獎勵、資訊管理、檔案管理、技術合作管理、風險與責任界定等。

第二章科技專案管理

第5條科技專案是指公司承擔並實施的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專案,包括:上級下達的科技專案;公司下達的科技專案;單位自選或公司臨時指定的科技專案;外協研發專案及其他相關的科技專案。

第6條立項基本原則與申報要求

1、基本原則

科技專案的立項要緊密結合礦區實際,緊緊圍繞促進安全生產、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主題,著眼於新技術、新產品、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與應用,體現效益原則、技術領先原則和推廣應用價值原則。

2、申報要求

專案立項前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報告要有明確的研究內容、研究目標、技術路線(或工藝流程)、合理預算經費、確定完成期限和保障措施等。經申報單位研究確定後,填寫科技專案申報書,明確專案負責人及主要參與研究人員,以及與外協作單位的合作意向等。

第7條專案申報與立項程式

1、立項分類

按專案申報和下達形式,分為上級下達的指導性專案、公司技術委員會指定專案、各單位向公司申報的專案和各單位自選專案等。

2、專案申報程式

上級主管部門指導性科技專案,經可行性論證後,由技術中心填寫專案申報書,公司簽署意見統一上報。

公司技術委員會指定專案,經可行性論證後,由專案承擔單位填寫專案申報書,報技術中心。

各單位向公司申報專案,經可行性論證後,由基層單位填寫專案申報書報技術中心。

3、立項程式

上級主管部門指導性科技專案以下發的檔案為立項依據;公司技術委員會指定專案以領導批示為為立項依據。

各單位向公司申報的專案經技術中心初審後,送交公司總工程師例會(或專家論證會)審查,報公司技術委員會批准後,作為本年度技術開發專案計畫下達。

新技術引進和應用專案必須由總工辦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提交書面評審意見,報公司技術委員會審批後由公司下達專案計畫。

各單位自選專案,經本單位可行性論證立項後,填寫專案申報書報技術中心備案。

第8條科技專案實施

1、對於列入年度計畫的科技專案,當具備開題條件時,課題組向公司技術中心提交專案計畫任務書,經審查合格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對於因故不能開題的專案,技術中心可適時提出調改意見,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

2、專案實施實行課題組長負責制。各單位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專案的實施負領導責任,並負責確定和任命課題組成員及課題組長;多單位承擔的專案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或副總師)負責確定和任命課題組成員及課題組長,課題組長具體負責專案實施。

3、對外協作專案,由承擔單位與協作單位具體洽談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必須經技術中心和合同審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正式簽署,生效後的合同或協議必須報技術中心備案。

4、公司技術中心負責對專案進行檢查、指導和跟蹤工作,負責向公司匯報專案進展情況。根據專案實施過程中的需要,及時組織召開協調、總結會。專案結束後,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估、鑑定、驗收。

第三章科技經費管理

第9條經費**

1、上級撥款。

2、銀行貸款。

3、公司科技經費投入。公司每年科技經費總投入應不低於公司銷售收入總額的3%,其中列入年度技術開發專項資金應不低於科技經費總投入10%。

第10條經費使用管理

根據國家、省科技費用管理辦法規定,科技費用主要用於: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四新」技術應用、技術改造、技術協作、相關裝置儀器購置、技術服務等科技活動中所發生的經費。

1、上級下達科技專案的撥款或貸款,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足部分從公司科技經費中支付。

2、公司科技經費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科技專案的配套資金;

(2)公司下達的科技專案;

(3)研究、開發所需裝置及更新,圖書資料、服務、諮詢、鑑定、報告編制印發等。

(4)其它科技活動所需的經費。

3、技術開發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1)公司年度下達的技術開發專案;

(2)自主創新、課題攻關活動獎勵**;

(3)技術中心和研發機構建設資金;

(4)其它科技活動獎勵**。

4、公司科技經費年度計畫經技術委員會審批後,根據分類不同,分別在維簡、安全、技術開發等計畫專案中列支,技術中心、工程管理部和計畫財務部按各自職能範圍負責下達計畫和年終決算等工作。

5、公司各礦(廠)所承擔專案實施中發生的經費,由專案承擔單位提交專案經費申請表,公司技術中心對專案進度審查簽字後,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由計畫財務部將核批經費撥付給專案承擔單位,專案承擔單位的總工程師具體負責落實經費的使用。

6、公司機關各業務部門所承擔專案發生的費用,根據專案進展情況經技術中心審查簽字後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由計畫財務部按審批意見給予撥付或報銷。

7、年終決算:專案承擔單位負責年終決算。年終決算和費用報銷由課題承擔單位嚴格按專案計畫、進度、合同約定和財務規章制度進行,實行專款專用,資金完成情況經公司技術中心、工程管理部審查後方可決報。

8、專案結算:專案承擔單位負責專案結算。專案結算必須在專案全部完成驗收合格後按合同約定和財務規章制度進行進行,結算資金須經公司技術中心、工程管理部審查。

第四章科技成果管理與獎勵

第11條公司技術中心負責管理科技成果的鑑定或驗收、登記、建檔、申報、交流和推廣應用等工作。

第12條科技成果鑑定或驗收

鑑定或驗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完成專案申報書所規定的內容並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2、按專案申報書的要求完成課題研究任務,課題組應將總結材料、鑑定或驗收申請報告報送公司技術中心。

3、申請專案鑑定或驗收,須向公司技術中心報送以下材料。

(1)專案研究報告;

(2)實驗報告及測試報告;

(3)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4)相關證書。

4、公司技術中心在接到成果鑑定或驗收申請後,由技術中心主持驗收,形成驗收報告。重大專案驗收小組成員應有外聘專家參加,並申請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鑑定。重大專案包括:

(1)省、國家下達的科技專案;

(2)集團公司、恒源煤電股份公司發展規劃中所確定的專案;

(3)研究週期三年以上的技術開發專案;

(4)在本行業具有顯著特色、且預期效益顯著的專案。

(5)在集團公司多個礦井同時實施的專案;

(6)研發資金超過50萬元的專案;

7、其它列入集團公司的重點科技專案。

5、需上級主管部門鑑定或驗收的專案,專案完成單位必須填寫鑑定或驗收申請書,報公司技術中心承辦。

6、專案鑑定後要及時辦理成果登記。

第13條科技成果的申報

1、科技成果由完成單位負責申報。申報科技成果,應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登記表》;

(2)《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評議(驗收)證書》;

(3)鑑定材料;

(4)查新報告。

2、多單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專案第一完成單位會同協作單位聯合上報。對第一完成單位存在爭議時,爭議未解決之前不得申報。

第14條科技成果範圍

1、在礦區安全、生產、建設中研究、開發的應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

2、在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中取得的應用科技成果。

3、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有創新有改進取得的突破性科技成果。

4、技術改進創新成果。

技術管理體系檔案

技術管理體系文 件目錄2.7 單位工程施工記錄制度 9 2.8 技術複核制度 10 2.9 隱蔽工程驗收制度 11 2.10 科技開發和推廣應用管理制度 12 2.11 施工技術總結 12 2.12 技術標準管理制度 13 2.13 工程技術檔案制度 14 3 技術工作分工 14 4 技術崗位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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