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 招標檔案版

2022-09-12 12:39:03 字數 4619 閱讀 2742

347國道荊門東橋至冷水段改擴建工程

監理合同

合同名稱:347國道荊門東橋至冷水段改擴建工程監理合同

發包人:347國道荊門東橋至冷水段改擴建工程專案部

建設單位:鍾祥中珠實業****

監理單位:湖北楚維工程諮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簽訂日期: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發包人:347國道荊門東橋至冷水段改擴建工程專案部

建設單位:鍾祥中珠實業****

監理人:湖北楚維工程諮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鍾祥市

簽訂時間:2023年04月25日

347國道荊門東橋至冷水段改擴建工程專案部(以下簡稱發包人),鍾祥中珠實業****(以下簡稱建設方)接受了湖北楚維工程諮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監理人)的投標檔案,委託監理人提供監理服務,經三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書。

一、發包人、建設單位委託監理人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監理服務。

1、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347國道荊門東橋至冷水段改擴建工程

(2)建設地點:鍾祥市雙橋至翰林寺

(3)總投資:23115.2385萬元

(4)工期: 12個月

2、監理範圍:由合同附件約定。

3、監理內容:由合同附件約定。

4、建設監理的服務期限:

(1)施工期監理自2023年04月25日至2023年04月25日;

(2)缺陷責任期監理自2023年04月26日至2023年04月26日。

5、建設監理服務酬金為(大寫)貳佰玖拾捌萬元(¥2980000.00元),由發包人按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監理費用支付,需三方簽字蓋章確認後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

3、投標檔案;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招標檔案;

7、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監理機構應向發包人提供的資訊和檔案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紀要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本合同書經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貳份。

發包人:347國道荊門東橋至冷水段改擴建工程專案部(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表人簽章)

建設單位:鍾祥中珠實業****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表人簽章)

監理單位:湖北楚維工程諮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表人簽章)

2023年04月25日

1.定義與解釋

本文用詞定義如下,但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的除外。

1.1.1 工程為完成專案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或臨時工程(包括向發包人提供的物資和裝置),具體情況在專用條款中指明。

1.1.2 服務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3 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4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證書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機構由監理人派出並代表監理人履行監理合同的現場監理組織。

1.1.6 一方發包人或監理人。

雙方發包人和監理人。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

監理合同協議書及附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檔案、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工程專用規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 g10—2006)、技術規範、雙方簽認的澄清檔案。

1.1.8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9 日即日曆日。

1.1.10月根據公曆從某乙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開始至下乙個月份相應日期截止的時間段。

1.1.11 正常監理服務指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的工程範圍和工作範圍內的監理工作。

1.1.12 附加監理服務指除正常監理服務範圍以外的監理工作。

1.1.13 額外服務指合同約定的正常監理服務和附加監理服務範圍以外的工作。

1.2.1 監理合同中條款的標題只是為了方便查閱,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將其用於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1.2.2 為了簡練文字,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或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2.3 組成監理合同的各個檔案應該認為是乙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以下述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1.2.3.1 監理合同協議書及附件。

1.2.3.2 中標通知書。

1.2.3.3 投標檔案。

1.2.3.4 合同專用條款。

1.2.3.5 合同通用條款。

1.2.3.6 工程專用規範。

1.2.3.7 監理規範。

1.2.3.8 技術規範。

1.2.3.9 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檔案。

對於同一類合同檔案,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頒發者為準。

2.監理人的義務

2.1.1 服務形式

監理人應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現場條件等因素設定現場監理的組織機構並滿足合同要求。發包人對監理人的機構設定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 服務範圍

2.1.2.1 監理服務的工程範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2 監理服務的工作範圍:監理人應當按照合同要求和發包人的授權範圍進行下述監理服務。

(1)正常監理服務的範圍: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正常監理服務的範圍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及約定的正常監理服務期限內,對工程進行質量監理、施工安全監理、施工環境保護監理、進度監理、費用監理、合同其他事項和檔案資料管理等。

(2)附加監理服務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①由於非監理(含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原因導致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期限延長,所延長的服務時間應視為附加監理服務;②發包人書面提出正常監理服務範圍以外的監理服務要求,監理人完成此項服務應視為附加監理服務;③發包人書面提出監理合同約定的工作範圍以外的監理工作,監理人完成此項工作應視為附加監理服務;④發包人書面提出高於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目標,監理人為完成此目標而增加的投入應視為附加監理服務。

(3)額外監理服務的範圍:指正常監理服務和附加監理服務範圍以外的工作,例如:①監理合同生效後,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時,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作為額外服務;②如果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監理人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方案,該建議方案的編寫和提交應視為額外服務;③非監理人原因導致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人在書面通知發包人28日之後,有權單方面解除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人的額外服務;④發包人將部分或全部外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因此而增加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⑤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

2.1.3 服務目標

2.1.3.1 監理服務履約目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提供的監理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滿足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等要求。

2.1.3.2 對第三方履約管理的服務目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1.4 服務內容

監理人應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 g10—2006)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監理服務。發包人須依據《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g g10—2006)要求對監理機構的設定方式進行選擇,並在專用條款中予以約定。各階段監理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發包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對其進行調整。

2.1.4.1 在工程設定二級監理機構,即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簡稱總監辦)和駐地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簡稱駐地辦)時,總監理工程師辦公室的監理服務內容為:

(1)總監辦中心試驗室按監理合同要求配備常規的試驗檢測裝置,並須達到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檢查專案及頻率要求;

(2)熟悉合同檔案,調查施工環境條件;

(3)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主持編制監理計畫;

(4)審批各駐地辦主持編制的監理細則;

(5)參加設計交底;

(6)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含安全技術措施、應急救援搶險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環境保護措施);

(7)審批承包人提交的總體進度計畫,核批承包人對總體進度計畫的調整計畫;

(8)簽發開工預付款支付證書;

(9)審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劃分;

(10)檢查承包人的質量、安全和環保等保證體系,審核工地試驗室,抽查控制樁點複測、測定地面線和工程劃分及駐地辦工作;

(11)主持召開監理交底會;

(12)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

(13)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14)審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審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請,簽發中期支付證書;

(16)簽發單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暫停令和復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項的有關事宜,按合同約定審核、評估和處理工程變更、工程延期、費用索賠、**調整、保險、違約、爭端等合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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