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規劃行政技術規定 試行稿 2023年七月

2022-09-09 00:06:05 字數 4351 閱讀 9869

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根據城市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結合大同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

第三條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設計,應符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四條建築基地面積未達到下列規模的住宅建築,不得單獨新建,應納入成片統一開發範圍內進行建設(不包括古城內的改造專案)。

(一) 低層≥1000m2;

(二) 多層及中高層≥1500 m2;

(三) 高層≥2500 m2;

建築基地面積雖達到上述規模,但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不完善的,應首先完善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同時優先考慮停車場和綠化建設需要。

第五條建築基地面積未達到第四條規定,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且確實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予審定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城市建設,在本宗地完善區域配套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不利於服務要求的。

(二)因周邊為既成的道路、鐵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無法擴大用地範圍的。

第六條建設用地可根據相容性按附表1經批准後使用。

第三章建築容量

第七條建築基地面積≥10000 m2以上的,必須作修建性詳細規劃;建築基地面積<10000 m2的必須作規劃總平面設計;,重要地段*還須同時做城市設計,經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成片開發的詳細規劃,應先確定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並不得超過附表2的要求。

第九條原有用地的建築用地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擴建、加層。原有建築的建築容量指標雖未超出其規定值,但其擴建、加層對總平面布局及空間結構有較大改變的亦不得建設。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條本規定將城市規劃區分為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

一類地區是指北至雁同東西路;南至南關東西街、新勝東街及小西門街;東至御河南北路;西至新建南北路所圍合的地域。

二類地區是指御河以西一類地區以外的區域。

三類地區是指御河以東的區域。

第十一條建築前後間距,以南側建築高度及建築方位角度作為計算的基本依據。

第十二條任何地區,凡新建建築與周邊已有住宅建築的間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新建九層以下(含九層)住宅建築或一般辦公建築,本專案內部各建築之間的間距控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朝向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幷包括南偏東或偏西0—30°)的,其間距在一類地區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1.2倍,二類地區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1.4倍,三類地區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1.

67倍(見示意圖1)

2、朝向為南偏東或南偏西方位角在30°-60°的住宅正面間距,二、三類地區可按不同方位進行折減,一類地區不得折減(見示意圖2)。

3、朝向為東西向的(包括南偏東或偏西60度以上的),其間距在一類地區不小於影響日照的建築物高度的1.2倍,二類地區不小於影響日照的建築物高度的1.4倍,三類地區不小於影響日照的建築物高度的1.

67倍(見示意圖3)

4、多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的最小間距,不論地區和方位角大小,不得小於16公尺;三層以下居住建築不得小於8公尺。按照影響建築物高度的倍數計算所得間距大於最小間距的按照計算結果控制間距。

5、位於南側九層以下(含九層)條式居住建築長度超過60公尺時,建築間距係數在原計算係數上增加0.1,長度每增加10公尺,係數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

(二)、多層居住建築垂直布置的間距

1、山牆與朝向為南北向的多層居住建築的北向(含北偏東、北偏西),其間距不得小於16公尺,且不小於北側建築山牆的寬度;與朝向為南北向的多層居住建築南向(含南偏東、南偏西),其間距不得小於18公尺,且不小於南側建築山牆寬度的1.2倍(見示意圖4。bl

nnll大於等於16公尺,且l大於等於1.0bl大於等於18公尺,且l大於等於1.2b

n l

l大於等於16公尺,且l大於等於1.0b

示意圖4

2、山牆與朝向為東西向的多層居住建築,其山牆與東西向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16公尺,且不得小於東、西側建築山牆的寬度(見示意圖4)。

(三)、多層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見示意圖5)na

示意圖5

1、當兩棟建築的夾角a>3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2、當兩棟建築的夾角30°<a≤60°時,最窄處間距南北向的應不小於南面建築物高度的1.2倍,東西向的應不小於影響日照的建築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於垂直布置時的間距要求。

3、當兩棟建築的夾角a>6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住宅建築交錯布置時,搭接長度超過3公尺時,其前後間距按平行布置的標準控制,3公尺以下(包括3公尺)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見示意圖6)。

示意圖6

(五)、住宅建築的側向間距:

1、非臨街的多層住宅建築側向間距不少於6.0m,低層建築側向間距不少於4.0m,有規劃路的,間距不小於12公尺。

點式居住建築的東(西)側有居室窗戶的,其與相鄰居住建築東西向的間距應按本條第六款執行。

2、多、低層建築側向間距小於8公尺的,不得在山牆上設定陽台、飄窗等突出物。

3、沿城市道路(不含商業步行街)平行布置多層建築物,其側向間距在紅線為36公尺(包括36公尺)以上的主、次幹道兩側不小於10公尺;在紅線為24公尺(包括24公尺)以下的支路兩側不小於8公尺,有規劃路的,間距不小於12公尺。如用地範圍內臨街部分長度超過150公尺,紅線為36公尺以上的主、次幹道兩側建築物之間的敞開度*必須達到20%以上,紅線為24公尺的道路兩側建築物敞開度必須達到15%以上,臨街建築長度超過80公尺的必須留6公尺以上的通道。商業性街道以滿足消防、衛生、公共安全等指標為準。

敞開的用地只能作為綠地、停車用地(道路用地外),綠地、停車場等面積均可參與本組團的技術經濟指標平衡。

(六)、多層點式居住建築(建築高度與面寬比大於1)的東西兩側間距不得小於16公尺;南北兩側的間距應保證被遮擋住宅建築在大寒日滿窗日照時間不小於2小時,且最小間距為18公尺。

(七)、其它計算規則:

1、被遮擋建築底層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底層連成一體的,可扣除底層高度。

2、兩建築室外地坪有高差時,其南側建築計算高度(h)以北側建築室內地坪標高為計算基準。

3、屋頂有樓梯、電梯、水箱等突出物時,如累計長大於主體建築長的1/2,或單個面寬大於或等於15m時,應按其頂面高度計算。

4、牆體、簷口等有出有進時,突出部分累計長大於建築總長的1/2或單個長大於或等於15m時,應以此平面位置計算間距。南面建築北側有陽台等懸挑物時,懸挑累計長大於建築總長1/2或單體大於或等於15m時應以此挑出面計算間距。

5、山牆面不應開窗,原有建築已有窗洞的,不考慮遮擋因素。

6、高度(h)、間距(l)存在多種計算方法時取最不利值做為計算結果。

第十四條南側十層以上(含十層)住宅建築與其它住宅建築前後間距,以日照分析為依據,應保證受遮擋的住宅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2小時,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側十層以上住宅建築與北側十層以上住宅建築其相互平行布置時,按表1控制最小間距,日照分析結果小於最小間距的以最小間距控制。

十層以上住宅建築其相互平行布置時最小間距表表1

注:表中h為南向建築高度,在滿足消防間距後以日照分析為準。

(二)南側十層以上住宅建築與北側十層以下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間距宜不少於十層以上建築高度的0.6倍,且最小距離不少於20m;

(三)十層以上住宅建築與其它住宅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少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且最小距離為13m;點式高層居住建築側向有居室窗戶的,最小間距為16公尺。

第十五條非住宅建築的間距,應符合各專業規範要求;無專業規範要求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非住宅建築與其它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間距按消防間距規定控制,且不少於6公尺;

(二)多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間距不少於15公尺;

(三)高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南北側平行布置的,不少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為24公尺;

東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少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為20公尺;

(四)高層非住宅建築與多層非住宅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不少於15公尺;

(五)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及有關專業規範執行;

(六)非住宅建築的側向間距按消防規定控制。

第十六條非住宅建築與住宅建築的前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南側或東西側,其前後間距按第十

三、十四條執行;

(二)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北側的,其間距按十五條規定控制,間距小於16公尺的按16公尺控制;

(三)非住宅建築與住宅建築山牆間距按消防規定控制,且不得少於6m。

第五章建築退讓

第十七條沿建築基地邊界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多層建築的離界距離,長邊不得小於本規定計算正面間距的1/2,且最小距離為8公尺;短邊不得小於本規定計算側向間距的1/2,且最小距離為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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