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律規定

2022-08-02 23:09:03 字數 545 閱讀 2126

1、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應承擔已經歸還借款的舉證責任。對於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借貸金額大小、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係。

2、原則上應將民間借貸借據上記載的借款金額認定為本金。當事人約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

當事人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最終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3、當事人僅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應予支援。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請求自逾期還款之日或者主張權利之日起的利息的,應予支援。

銀行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分段計息。

北京二中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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