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VS1成本途徑評估方法規範

2022-08-31 14:12:06 字數 3597 閱讀 8838

成本途徑評估方法規範

(cmvs 12200-2008)

1 目的

為規範註冊礦業權評估師採用成本途徑進行礦業權評估的方法和程式,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則》,制定本規範。

2 適用範圍

2.1 採用成本途徑進行礦業權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規範。進行與礦業權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參考本規範。

2.2 本規範適用於礦產資源預查和普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但不適用於賦存穩定的沉積型大中型礦床中勘查程度較低的普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

3 定義

為本規範需要,使用如下定義:

(1)成本途徑,是指基於貢獻原則和重置成本的原理,即現時成本貢獻於價值的原理,以成本反映價值的技術路徑。是一類評估方法的總稱。

本規範,定義為對有關、有效的勘查工作重置成本進行修正或調整,估算礦業權價值的一類評估方法。本規範中,成本途徑評估方法包括勘查成本效用法和地質要素評序法。

(2)有關,是指在評估範圍內,與目標礦種有關。

目標礦種,是指批准或許可的勘查礦種。

與目標礦種有關,是指能為目標礦種及其共、伴生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實物工作。

(3)有效,是指主要勘查技術手段符合當時的勘查規範要求。

(4)重置成本,是按照當時的勘查規範要求,對所確定的有關、有效實物工作量,以現行**和費用標準估算的現時成本。

(5)現行**,是指評估基準日適用的各類勘查技術手段實物工作的**和費用標準。

(6)勘查工作質量係數,是為反映有關、有效各類勘查工作的質量而設定的係數。勘查工作的質量根據現行的地質勘查規範要求評判。

各類勘查工作質量係數與各類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的加權平均值,定義為勘查工作加權平均質量係數。

(7)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係數,是為反映有關、有效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而設定的係數。勘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使用效果,根據現行勘查規範的要求評判。

(8)效用係數,是為了反映成本對價值的貢獻程度,設定的對重置成本進行溢價或折價的修正係數,本規範定義為勘查工作加權平均質量係數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係數的乘積。

(9)基礎成本,是指經效用係數修正後的重置成本。

(10)地質要素,是指能顯示評估物件找礦潛力和資源開發前景的要素。

(11)價值指數,是指利用本規範規定的專家對各地質要素分別進行評判,在一定範圍內給出乙個顯示評估物件的找礦潛力和資源開發前景的溢價或折扣的係數。

(12)調整係數,顯示出評估物件的找礦潛力和資源的開發前景,反映了成本對價值的貢獻,定義為各價值指數的乘積。

4 應用程式

註冊礦業權評估師採用成本途徑進行評估時,除應遵守礦業權評估程式規範外,還應執行確定勘查程度、選擇具體評估方法、核實實物工作量、專家評判等程式。

5 勘查成本效用法

5.1 一般原理

本規範定義的勘查成本效用法,是指採用效用係數對地質勘查重置成本進行修正,估算探礦權價值的方法。

5.2 計算公式

公式(1)

式中:p——探礦權評估價值;

cr ——重置成本;

ui ——各類地質勘查技術方法完成的實物工作量;

pi ——各類地質勘查實物工作對應的現行**和費用標準;

ε ——岩礦測試、其他地質工作(含綜合研究及編寫報告)、工地建築等間接費用的分攤係數;

f ——效用係數;

f =f1×f2

f1 ——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係數;

f2 ——勘查工作加權平均質量係數;

i ——各實物工作量序號(i=1,2,3,…n);

n——勘查實物工作量項數。

公式(2)

式中:p、cr、ui、pi、f、i、n涵義與公式(1)相同。

c ——岩礦測試、其他地質工作(含綜合研究及編寫報告)、工地建築等間接費用。

5.3 適用範圍

投入少量地表或淺部地質工作的預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或者經一定勘查工作後找礦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礦權評估。

5.4 運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5.4.1 實物工作量的選取必須是有關、有效的勘查工作量,不包含公益性地質工作;

5.4.2 依據的評估資料中的主要實物工作量,能夠說明其有關、有效和質量狀況;

5.4.3 評估範圍應當與勘查許可證中所載明的或登記管理機關劃定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座標)和面積一致。

5.4.4 公式(1)適用於採用佔各類勘查技術方法實物工作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分攤係數)的方式估算間接費用的情形,該分攤係數一般取30%;公式(2)適用於採用分項估算間接費用的情形,一般應根據現行費用水平確定。

6 地質要素評序法

6.1 一般原理

地質要素評序法是基於貢獻原則的一種間接估算探礦權價值的方法。具體是將勘查成本效用法估算所得的價值作為基礎成本,對其進行調整,得出探礦權價值。

調整的根據是評估物件的找礦潛力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前景。

6.2 計算公式

公式(1)

式中:p——地質要素評序法探礦權評估價值;

pc ——基礎成本(勘查成本效用法探礦權評估價值);

α j ——第j個地質要素的價值指數(j=1,2,…,m);

α ——調整係數(價值指數的乘積,α=α1×α2×α3×…×αm);

m ——地質要素的個數。

公式(2)

式中:p——地質要素評序法探礦權評估價值;

pc ——基礎成本(勘查成本效用法探礦權評估價值);

α j ——第j個地質要素的價值指數(j=1,2,…,m);

α ——調整係數(價值指數的乘積,α=α1×α2×α3×…×αm);

m ——地質要素的個數。

6.3 價值指數(α)的確定

價值指數一般採用專家評判方式進行。專家評判基本要求為:

(1)聘用專家應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高階以上技術職稱。一般以地質礦產專業為主,根據評判需要兼顧物化探、礦業經濟等專業。聘用專家人數不少於5名。

(2)聘用專家與評估機構和礦業權交易雙方均不存在直接利害關係和可能關聯的利益關係。

(3)註冊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將收集的有關地質報告、圖件等資料,提供給評判專家,並向其說明價值指數的構成和分級評判標準。

(4)聘用專家應按地質要素分類及價值指數表和價值評判的要求,獨立、公正、客觀地評判並賦值,填寫《探礦權地質要素價值指數評判表》。

(5)註冊礦業權評估師應對評判結果進行審查、彙總,並分析其合理性。

6.4 運用的前提條件

勘查區塊內已進行較系統的地質勘查工作,有符合勘查規範要求的地質勘查報告或地質資料,並具備比較具體的、可滿足評判指數所需的地質、礦產資訊,在勘查區塊外圍有符合要求的區域地質礦產資料。

6.5 適用範圍

主要用於普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也用於能夠滿足要求的預查階段的探礦權評估。

6.6 運用中需注意的問題

6.6.1 對於不同的礦種所表現的地質特徵和開發利用特徵有所差別。

註冊礦業權評估師應與專家討論,選取能揭示評估物件的找礦潛力和開發前景特徵的要素,並賦以恰當的數值區間範圍,供專家選取。

6.6.2 正確判定評估物件實際已達到的勘查程度,是採用地質要素評序法的先決條件。註冊礦業權評估師應當以現行礦產勘查規範判斷評估物件實際達到的勘查工作程度。

6.6.3 當成礦地質條件差異較大時,可以根據地質礦產差異情況將評估物件劃分為適當的評判單元,分別確定其價值指數和調整係數。

7 附則

7.1 本規範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解釋。

7.2 本規範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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