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聚餐的基本要求

2022-08-19 20:00:05 字數 749 閱讀 9301

黃食藥監函〔2015〕7號

黃龍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鄉鎮監管所: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農村集體聚餐的監管工作,縣局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 農村聚餐的監管

1、農村集體聚餐時,其承辦者、廚師必須在轄區監管所備案登記。

2、各鄉鎮所應將轄區內所有從事農村集體聚餐的廚師進行登記造冊,上報縣局。並與縣局協商安排時間統一進行體檢辦理健康證。辦理健康證的所需的體檢費、工本費由縣局支付。

二、農村「流動餐車」的監管

1、農村婚宴承辦人為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辦車輛要具備清洗、消毒、冷藏且與供餐人數相適應的設施裝置和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條件,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餐飲服務操作規範操作開展相關餐飲服務工作。

2、「流動餐車」承辦人必須在鄉鎮食藥監所進行備案登記,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3、「流動餐車」承辦人必須提供身份證明,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提供健康證明,所有影印件留監管所存檔。

4、「流動餐車」所提供餐具每餐次使用前必須在協管員的監督下進行消毒。

5、「流動餐車」承辦人必須按規定做好食物留樣工作,村級協管員應當場拍照留存。

6、「流動餐車」承辦人必須做好原輔料的採購記錄,按要求索證索票。

7、「流動餐車」所產生的餐廚垃圾必須在協管員的指導下集中處理。

對不能按以上規定執行的,各鄉鎮監管所應禁止其進入轄區從業,對協管不力的協管員停發其食品安全監管補助經費,並報縣局與當地**。

黃龍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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