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 歇業和登出的區別

2022-08-17 05:09:04 字數 1757 閱讀 3762

新《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新序規定》5.1以後就要正式實施了。而現在大家都在討論乙個問題,就是「停業、歇業、登出」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在現實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與操作呢?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談下自己的理解:

一、關於停業

停業是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在有效期內因故暫時性停止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停業可分為被動停業和主動停業兩類。

1、 主動停業:是指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

在《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型別包括停業申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了被許可人因故需要暫停菸草專賣零售業務提出停業申請的,應符合的要求:①申請必須由被許可人本人或其**人提出;②申請必須向原發證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③申請必須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且應符合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期限要求;

④申請的停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由此可見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屬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類,它是一種對被許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動停業:是指因特定客觀事實或被許可人在從事被許可事項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的決定。

以《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和《菸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為例。從這些條款關於我們不難發現,對「責令停止經營」相關菸草專賣業務的規定屬於被動停業,且是放在法律責任章節部分加以規定。而新《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第四十四條也將「責令停產、停業」列為了行政處罰,可見「責令停業」屬行政處罰類。

二、關於歇業

歇業是指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的終止。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歇業可分為主動申請歇業和被動歇業兩類。

1、菸草專賣零售許可歇業申請:指領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

在《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菸草專賣許可證申請型別包括「歇業申請」。所以該項屬菸草專賣行政管理類,它是一種對被許可人的行政管理措施。

2、被動歇業:指領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從事菸草專賣經營業務實施了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決定。

從新《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十三條可以看出:依法「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取消其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是被列入了行政處罰類。

三、關於登出

登出:也就是指的被動歇業。

《菸草專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

(一)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這五種情形都是需要菸草專賣發證機關依法要對其許可證進行登出的,也就是說是被依法「取消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了。而新的《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中第六章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看出這種依法「取消菸草專賣業務資格」的被正式列了行政處罰類。

四、三者之間的區別

歇業與停業有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歇業與登出好比是一顆樹上的兩個分枝,最終的「根兒」都是取消菸草專賣業務資格。區別在於歇業是依被許可人主動申請進行的,而登出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進行的。

綜上所述,停業申請、歇業申請在實際工作中屬行政管理類;責令停業、登出則為行政處罰類。

停業 歇業 登出之間的區別

新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新序規定 5.1以後就要正式實施了。而現在大家都在討論乙個問題,就是 停業 歇業 登出 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在現實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與操作呢?下面筆者就這些問題談下自己的理解 一 關於停業 停業是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在有效期內因故暫時性停止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行政許可行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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