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 鐵建23號文

2022-08-16 23:48:05 字數 4680 閱讀 4024

關於重新印發《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

交接辦法》的通知

(鐵建設[2008]23號)

現將修訂後的《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予以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實行。鐵道部前發《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鐵建設[2001]117號)同時廢止。

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專案管理,做好鐵路建設專案的竣工驗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成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竣工驗收交接,是指鐵路建設專案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內容建成,由驗收機構對其進行綜合評價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單位的整個過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國家鐵路和國家參與的合資鐵路。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執行客運專線驗收辦法。

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鐵路建設專案按照本辦法組織竣工驗收後,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單位運營。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專案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單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條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專案應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專案,接管使用單位應及時接管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六條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分為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初步驗收、安全評估和正式驗收等五個階段。改建專案、簡單建設專案和小型建設專案可適當合併簡化驗收階段。

建設專案一般按整個專案進行驗收。在確保運輸安全的前提下,經批准後可分期、分段,並按批准的階段組織驗收,工程全部完工後,再辦理整個專案的驗收。

第七條竣工驗收的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頒布的建設標準;

2. 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設計規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 經批准的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4.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設計);

5. 審核合格的施工圖(包括經批准的變更設計檔案);

6. 裝置技術說明書(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成套裝置的,還應包括外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和新技術或成套裝置的國家標準等);

7.經鐵道部批准的相關補充標準、技術條件、暫行規範等,以及建設單位補充且經鐵道部認可的相關技術標準等。

第八條驗收條件

(一)靜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裝置安裝)已按設計檔案建成;

2. 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3. 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關規範、標準對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自檢合格;

5. 監理單位及諮詢單位(如果有)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6. 除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外的其他徵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檔案編制已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基本完成。

(二)動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靜態驗收合格;

2.《動態驗收實施方案》已經批准;

3. 動態檢測準備工作完成。

(三)初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滿足有關標準要求;

2. 靜態驗收及動態驗收遺留問題整改完畢;

3. 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土地復墾工作經相關主管部門檢查合格;

4. 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經相關部門檢查合格;

5. 通過試執行,達到臨管運營的條件;

6.申請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準備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檔案按規定編制完成,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檔案和招標投標檔案等整理完畢,達到檔案驗收標準。

(四)安全評估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驗收中存在的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全部得到解決;

2.臨管運營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五)正式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驗收一年後;

2.臨管運營情況良好,經檢測各項指標已達到建設目標;

3.《國有土地使用證》、《無線電台站執照》已經全部領取;

4.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專案檔案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竣工財務決算已經編制完成,並通過審查;

6.建設資金已按工程進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質量保證金外與建設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資金結算,結餘資金已全額上交。

第三章竣工驗收任務和內容

第九條竣工驗收的主要任務:

1. 對專案建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2. 對專案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3.對建設專案形成的資產進行審核;

4. 對建設專案能否按規定交付臨管運營或正式運營作出評價。

第十條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設計規範、批准的設計檔案(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設計、變更設計)建成,配套輔助專案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 檢查建設程式執**況和變更設計管理情況;

4. 檢查工程裝置配套及裝置安裝、除錯情況,主要裝置聯調聯試及試運轉情況,以及國外引進裝置合同完成情況;

5. 檢查概算執**況,材料、裝置購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規定;審查財務竣工決算;

6. 檢查動態檢測、試運**況,是否具備臨管運營或運營條件;

7.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建成並合格,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8. 檢查工程竣工檔案編制完成情況,建設專案批准檔案、設計檔案、施工過程管理檔案及招投標檔案、監理檔案、竣工檔案等資料是否齊全、準確,並按規定歸檔;

9. 檢查建設用地權屬**是否合法,面積是否準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全;

10.審計、檢查、監察等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四章驗收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採用建設單位組織專家檢查、**驗收的方式。

建設單位或由委託的單位組成驗收工作組進行靜態驗收和動態驗收;安全機構進行評估,**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驗收工作在鐵道部建設、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實施。

建設單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應向鐵道部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驗收報告,申請報告包括工程完成情況、驗收建議計畫、驗收工作組組成建議等。驗收工作組一般由建設單位、使用接管單位以及專家組成。

建設單位依據批准的申請驗收報告成立驗收工作組具體負責靜態驗收和動態驗收工作,落實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條件,提出初步驗收和正式驗收的實施建議。驗收工作組人員名單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和運輸局核備。

第十三條初步驗收由鐵道部或鐵道部委託的單位組織實施。驗收單位在收到初驗申請並確認專案達到初驗條件乙個月內,成立初步驗收委員會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委員會由有關業務部門、接管使用單位、驗收工作組正副組長及部分專家,以及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人組成。

委託初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名單、初步驗收報告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和運輸局核備。

第十四條正式驗收一般由專案審批部門組織,國家審批專案由國家主管部門(或委託鐵道部)組織正式驗收,鐵道部審批專案由鐵道部(或委託鐵路管理機構)組織正式驗收。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驗收申請並確定專案達到正式驗收條件乙個月內,提出驗收方案報鐵道部。負責驗收的部門按相關規定成立正式驗收委員會,具體負責正式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驗收委員會職責

1.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制度、驗收標準和規定;

2.制訂驗收計畫和工作安排;

3.組織審查竣工驗收相關資料;

4.必要時組織現場檢查;

5.明確驗收結論;

6.初驗委員會提出初驗報告,正式驗收委員會簽發正式驗收證書。

第十六條鐵道部或國家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專案,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先期對現場驗收情況進行檢查,抽檢工點,向驗收委員會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並參加工程驗收工作。

鐵道部委託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專案,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並向鐵道部提交工程驗收監督報告。

第五章靜態驗收

第十七條靜態驗收是指由建設單位(或委託單位)組織驗收工作組,對建設專案進行檢查,確認工程是否按設計完成且質量合格,系統裝置是否已安裝並除錯完畢。

靜態驗收包括專業現場驗收和靜態綜合系統驗收。

第十八條靜態驗收程式:

1.承包單位按照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裝置安裝、除錯並經自檢合格後,向建設單位申請專業工程驗收,報送《專業工程驗收申請表》(附件1)並簽署意見;

2.驗收工作組研究確認達到專業工程驗收條件後,由驗收工作組分專業進行現場驗收;

3.驗收工作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整改期限、複檢時間等,對整改問題進行複查,合格後填寫《專業工程驗收記錄表》(附件1)並簽署驗收意見;

4.專業工程驗收合格後,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申請靜態綜合系統驗收並報送《靜態綜合系統驗收申請表》(附件1);

5.驗收工作組確認達到靜態綜合系統驗收條件後,在綜合除錯具備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靜態綜合系統驗收;

6.驗收工作組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整改期限、複檢時間等,對整改問題複查合格後填寫《靜態綜合系統驗收記錄表》(附件1)並簽署意見。

第十九條完成專業工程驗收和靜態綜合系統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編寫《靜態驗收報告》。《靜態驗收報告》應包括專案專業工程驗收以及靜態綜合系統驗收過程、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驗收結論等內容,並附相關資料和試驗報告。

《靜態驗收報告》報鐵道部建設管理司和運輸局核備。

第二十條靜態驗收工作在鐵道部建設部門指導下實施。

第六章動態驗收

第二十一條動態驗收是指鐵路建設專案靜態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或委託單位)組織整個系統驗證性綜合除錯,並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動態檢測,驗收工作組對工程安全執行狀態進行的全面檢查和驗收。動態驗收內容執行鐵道部相關規定。

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 鐵建設 2019 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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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鐵建設2019 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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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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