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

2022-05-26 09:48:07 字數 3461 閱讀 8670

鐵道部檔案

鐵建設〔2008〕23號

關於重新印發《鐵路建設專案

竣工驗收交接辦法》的通知

各鐵路局,各鐵路公司(籌備組):

現將修訂後的《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予以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實行。鐵道部前發《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鐵建設[2001]117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附表式樣

2.鐵路竣工驗收相關報告式樣

3.正式驗收證書式樣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專案管理,做好鐵路建設專案的竣工驗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成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竣工驗收交接,是指鐵路建設專案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內容建成,由驗收機構對其進行綜合評價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單位的整個過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改建國家鐵路和國家參與的合資鐵路。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執行客運專線驗收辦法。

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鐵路建設專案按照本辦法組織竣工驗收後,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單位運營。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專案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單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條達到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專案應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專案,接管使用單位應及時接管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六條鐵路大中型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分為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初步驗收、安全評估和正式驗收等五個階段。改建專案、簡單建設專案和小型建設專案可適當合併簡化驗收階段。

建設專案一般按整個專案進行驗收。在確保運輸安全的前提下,經批准後可分期、分段,並按批准的階段組織驗收,工程全部完工後,再辦理整個專案的驗收。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頒布的建設標準;

2. 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設計規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 經批准的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4.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設計);

5. 審核合格的施工圖(包括經批准的變更設計檔案);

6. 裝置技術說明書(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成套裝置的,還應包括外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和新技術或成套裝置的國家標準等);

7.經鐵道部批准的相關補充標準、技術條件、暫行規範等,以及建設單位補充且經鐵道部認可的相關技術標準等。

(一)靜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裝置安裝)已按設計檔案建成;

2. 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3. 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關規範、標準對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自檢合格;

5. 監理單位及諮詢單位(如果有)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6. 除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外的其他徵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檔案編制已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基本完成。

(二)動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靜態驗收合格;

2.《動態驗收實施方案》已經批准;

3. 動態檢測準備工作完成。

(三)初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 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滿足有關標準要求;

2. 靜態驗收及動態驗收遺留問題整改完畢;

3. 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土地復墾工作經相關主管部門檢查合格;

4. 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經相關部門檢查合格;

5. 通過試執行,達到臨管運營的條件;

6.申請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準備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檔案按規定編制完成,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檔案和招標投標檔案等整理完畢,達到檔案驗收標準。

(四)安全評估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驗收中存在的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全部得到解決;

2.臨管運營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五)正式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驗收一年後;

2.臨管運營情況良好,經檢測各項指標已達到建設目標;

3.《國有土地使用證》、《無線電台站執照》已經全部領取;

4.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專案檔案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竣工財務決算已經編制完成,並通過審查;

6.建設資金已按工程進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質量保證金外與建設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資金結算,結餘資金已全額上交。

第三章竣工驗收任務和內容

1. 對專案建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2. 對專案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3.對建設專案形成的資產進行審核;

4. 對建設專案能否按規定交付臨管運營或正式運營作出評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設計規範、批准的設計檔案(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設計、變更設計)建成,配套輔助專案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2.檢查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頒布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3. 檢查建設程式執**況和變更設計管理情況;

4. 檢查工程裝置配套及裝置安裝、除錯情況,主要裝置聯調聯試及試運轉情況,以及國外引進裝置合同完成情況;

5. 檢查概算執**況,材料、裝置購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規定;審查財務竣工決算;

6. 檢查動態檢測、試運**況,是否具備臨管運營或運營條件;

7.檢查環保、水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建成並合格,地質災害整治及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8. 檢查工程竣工檔案編制完成情況,建設專案批准檔案、設計檔案、施工過程管理檔案及招投標檔案、監理檔案、竣工檔案等資料是否齊全、準確,並按規定歸檔;

9. 檢查建設用地權屬**是否合法,面積是否準確,界址是否清楚,手續是否齊全;

10.審計、檢查、監察等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四章驗收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驗收委員會職責

1.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鐵道部規章制度、驗收標準和規定;

2.制訂驗收計畫和工作安排;

3.組織審查竣工驗收相關資料;

4.必要時組織現場檢查;

5.明確驗收結論;

6.初驗委員會提出初驗報告,正式驗收委員會簽發正式驗收證書。

第十六條鐵道部或國家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專案,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先期對現場驗收情況進行檢查,抽檢工點,向驗收委員會提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報告,並參加工程驗收工作。

鐵道部委託鐵路管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鐵路建設專案,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並向鐵道部提交工程驗收監督報告。

1.承包單位按照設計檔案和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裝置安裝、除錯並經自檢合格後,向建設單位申請專業工程驗收,報送《專業工程驗收申請表》(附件1)並簽署意見;

2.驗收工作組研究確認達到專業工程驗收條件後,由驗收工作組分專業進行現場驗收;

4.專業工程驗收合格後,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申請靜態綜合系統驗收並報送《靜態綜合系統驗收申請表》(附件1);

5.驗收工作組確認達到靜態綜合系統驗收條件後,在綜合除錯具備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靜態綜合系統驗收;

第二十條靜態驗收工作在鐵道部建設部門指導下實施。

鐵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交接辦法 鐵建23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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