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業建設專案竣工驗收辦法

2022-12-10 22:18:02 字數 4910 閱讀 930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計委頒發的《建設專案(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及有關檔案,結合冶金工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成果,檢查設計、施工、裝置和生產準備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對促進建設專案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益,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作用。

第三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專案,按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後,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條工程竣工驗收分為單項工程驗收和全部工程驗收兩種。建設專案中的乙個單項工程,按設計內容建完,能獨立生產和使用的,應及時進行單項工程驗收;整個建設專案按設計檔案的內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按規定組織全部工程驗收。

第五條單項工程和全部工程驗收,分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

第六條為順利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從專案建設準備階段開始,系統、全面、完整地積累各項原始資料。

第二章交工驗收

第七條做好建設專案的交工驗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驗收的前提。交工驗收的程式有技術竣工(含單體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和負荷聯動試車。單體試車和無負荷聯動試車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設計單位參加;負荷聯動試車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設計單位參加,必要時可邀請裝置製造單位參加。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在工程接近完工時,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通知書。建設單位接到通知書後,應即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人員組成交工驗收機構,及時開展各項工作。

第九條交工驗收機構的職責:

1.制定交工驗收工作計畫;

2.檢查和驗收交工技術資料;

3.按驗收規範及有關規定,審定試車方案;

4.鑑定工程質量;

5.處理交工驗收中有關問題;

6.簽證交工驗收證書;

7.組織交工驗收階段工作總結。

第十條施工單位在工程交工驗收前必須做好交工資料和技術檔案的整理工作。主要有:

1.交工工程一覽表;

2.裝置安裝技術資料;

3.工程竣工圖(按(85)冶辦文字第298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4.由施工單位負責採購的裝置、材料、半成品、構件的合格證;

5.隱蔽工程記錄;

6.施工自檢記錄;

7.按設計要求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的各種試驗記錄等;

8.質量事故處理資料;

9.合理化建議和材料代用資料;

10.工程及其說明;

11.引進專案需增加國外廠商提供的設計、施工、裝置開箱檢驗資料;

12.採礦工程還應有地質素描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及施工過程中各項測量結果的記錄資料等。

第十一條技術竣工(含單體試車):

1.建築工程:按照設計採用的施工技術驗收規範,根據施工圖進行技術檢查,合格後即為技術竣工。民用建築工程在技術竣工後,即可簽證交工驗收證書並交付建設單位;工業建築工程技術竣工後,先簽證建築工程竣工證書,當裝置無負荷聯動試車合格後,再隨同裝置一起交付建設單位;

2.裝置安裝工程:對安裝裝置除按規定進行技術檢查外,還應按照試車技術規程進行單體試車,試車合格後,簽證單體試車合格證書;

3.工具機、吊車等單獨操作裝置,在技術竣工合格後,簽證單體試車合格證書;

4.高壓裝置、動力鍋爐及其它防爆工程、井下防水等,按施工技術規範檢查合格後,即可簽證交工驗收證書;

5.在技術竣工(單體試車)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施工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及時處理;由於設計原因或裝置缺陷,需要進行修改、完善或返工修理時,由設計或裝置單位負責處理,也可提出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核後,委託施工單位或承製單位處理。以上處理費用由責任方按有關規定或合同規定承擔。

第十二條無負荷聯動試車:

1.單位試車合格後,需對每條生產作業線的全部工藝、裝置進行無負荷聯動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由施工單位負責,試車前必須做好準備工作;根據設計要求和試車規程,達到規定時間並測試合格後,即可簽發無負荷聯動試車合格證書;試車用的動力、油料、燃料等物資未列入施工合同的,應由施工單位提出需用計畫,經建設單位審核後**;

2.無法進行無負荷聯動試車的工程,應根據工藝要求,經過通水、通汽、通壓縮空氣等介質聯合試車,合格後即為無負荷聯動試車合格;

3.無負荷聯動試車簽發合格證書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即辦理工程與技術資料的交接,該工程移交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負荷聯動試車:

1.負荷聯動試車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設計單位派人參加。必要時,裝置製造單位應派人參加;

2.負荷聯動試車前,建設單位應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3.按照設計和試車規程,向聯動機組投料,在規定的時間內能生產出合格產品(或代表產品),即為負荷聯動試車合格,並簽發負荷聯動試車合格怔書;

4.負荷聯動試車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簽發交工驗收證書,建設專案移交生產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專案的試生產。國外引進成套裝置專案從負荷聯動試車生產出合格產品時起,可以按合同規定安排試生產時間,在試生產期間進行裝置功能考核,合格後立即辦理驗收、移交固定資產手續。其餘建設專案在驗收前不安排試生產時間。

第三章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建設專案經交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報告並上報有關資料,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十六條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1.單項工程驗收,一般由上級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重要專案可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後由建設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2.建設專案的竣工驗收,按照建設規模和隸屬關係進行。大中型基本建設專案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專案報請國家計委組織驗收,或由國家計委按隸屬關係委託冶金工業部或地方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小型基本建設專案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專案按隸屬關係,由冶金工業部或地方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也可由冶金工業部委託省(市、自治區)冶金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在整個專案進行全部驗收時,對已驗收過的單項工程,不再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複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組)應由上級主管部門、銀行、審計、物資、環保、勞動保護、消防安全、衛生及其它有關部門組成。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參加驗收工作,必要時還可邀請主要裝置製造單位參加。

第十八條驗收委員會(組)的職責:

1.審查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及有關檔案資料;

2.實地檢查全部建築安裝工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3.對工程設計、施工和裝置質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對驗收中存在的問題作出決定或建議;

4.為了搞好竣工驗收工作,驗收委員會(組)根據工程情況可組織預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建設專案竣工驗收的標準

1.生產性專案和輔助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要求;

2.主要工藝裝置安裝配套,經負荷聯動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採礦應以投產第一年的回採礦量計算),能夠生產出設計檔案中所規定的產品或代表產品;

3.職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4.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5.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有的建設專案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裝置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亦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剩餘工程,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有的專案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的產量,不應因此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

有些建設專案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都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生產方面已經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縮小規模,報主管部門(公司)批准後,對已完成的工程和裝置,盡快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

1.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調整概算及其它有關設計檔案;

2.施工圖紙和裝置技術資料;

3.國家頒發的環保安全、壓力容器等規定;

4.冶金工業部和其它**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技術驗收規範、規程及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5.引進專案的合同及國外提供的設計檔案等。

第二十一條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需向驗收委員會(組)報送的檔案及資料;

1.工程建設情況報告;

2.單項工程交工驗收機構簽證的全部單項工程交工驗收證書;

3.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4.建設單位編制的生產準備情況報告;

5.安全、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執行效率等情況報告;

6.竣工決算及當地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第二十二條安全環保。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安全環境保護部門提交「安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安全、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試運**況,與主體工藝裝置同時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竣工決算的編制與審計。竣工驗收專案或單項工程應認真清理所有財產和物資,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前,編出工程竣工決算,分析工程概算、預算執**況,考核投資控制和投資效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當地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竣工專案經驗收交接後,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將所有技術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分類立卷,交生產單位統一保管,以適應生產、維修需要。重要的資料,還應進行複製歸檔。

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由國家檔案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或委託冶金部檔案管理部門驗收;冶金部、地方的重點建設專案由冶金部、地方檔案管理部門參加驗收。

第四章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遺留的尾工專案,應根據初步設計的規定,參照實際情況,在驗收中一次審定尾工的內容、數量、投資(包括貸款、自籌投資等)和完成期限,按專案隸屬關係,列入計畫,由施工單位繼續完成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成。

第二十六條投產後所需原材料、協作配套件**等外部條件還不全部落實的專案,在驗收交付生產後,由企業或主管部門繼續抓緊解決,不應影響專案驗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如因原材料、協作配套等外部條件不落實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經驗收委員會(組)審查後,報原批准單位審定。

第二十七條對某些工藝技術有問題,關鍵裝置有缺陷的專案,經過投料試車考核,達不到設計能力,經驗收委員會(組)審查後,可報原批准單位重新核定設計能力。

第二十八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專案,應在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不按期辦理竣工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的建設專案,按建總發字(91)第82號建設銀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收入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執行;如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移地大修工程的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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