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實施辦法

2023-02-07 06:24:06 字數 1879 閱讀 1701

【法規類別】化學工業

【發布部門】化學工業部(已變更)

【發布日期】1997.04.10

【實施日期】1997.04.1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化學工業部 2023年4月10日)

竣工驗收工作是全面總結和考核建設成果,檢驗設計、施工質量的重要建設程式,對促進建設專案及時交付生產,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提高化工建設的管理水平有著重要作用。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專案(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精神(計建設[1990]1215號),結合化工行業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一、竣工驗收範圍和內容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專案,按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符合驗收標準的,必須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二、竣工驗收依據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變更、調整檔案等。

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成套裝置或單機裝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專案,還應按照簽定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檔案等資料,進行驗收。

三、竣工驗收標準

(一)生產性裝置和公用、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內容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使用。

(二)能夠生產出設計檔案規定的產品。經考核,生產能力、工藝指標、產品質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裝置、自控水平等經濟技術指標達到設計要求。

(三)按國家環保要求,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三同時」制度。在專案建成投產的同時,「三廢」治理工作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同時建成投產。勞動保護、工業衛生、安全消防設施等符合設計要求。

(四)技術檔案、檔案資料齊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實施按設計要求基本建成,能夠適應投產初期的需要。

(六)化學礦山建設按設計內容完成採礦試生產和選礦試運轉。

(七)引進裝置的驗收標準按合同規定執行。

四、竣工驗收時間及要求

(一)生產裝置經試車考核,已達到設計能力,要及時向國家上報新增生產能力,並辦理竣工驗收。化工建設專案,從化工投料試車出產品時起一般安排三個月的試生產。在試生產期間選擇適當時機對生產裝置進行生產考核(一般為72小時)。

完成生產考核後即辦理竣工驗收,辦理交付使用資產手續。

(二)生產裝置經試車考核證明能生產出合格產品,但確實達不到設計能力的,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核定,可按實際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產能力,並以此為依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三)生產裝置經試車考核,能生產出合格產品,也能達到設計生產能力,但由於原料、燃料、銷路及經濟效益等原因投產後不能達產,甚至要發生虧損的專案,也應分析原因按期組織驗收,新增生產能力仍按設計能力計算。

(四)少數專案建成後,經化工投料試車發生工藝技術和裝置缺陷等問題,使生產裝置試車不正常或不能生產合格產品的,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鑑定,分析原因,提出責任報告。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盡快達標達產。整改完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待條件具備後即辦理工程竣工驗收,辦理交付使用資產手續。

(五)有的建設專案主要生產裝置及配套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少數零星土建工程及個別裝置沒有到貨安裝,但不影響正常生產,亦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剩餘工作量按設計內容一次審定工程尾工,留足投資,包乾使用,限期完成。

(六)已具備竣工驗收標準的專案,必須抓緊時間進行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盡快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資產手續,一年內不辦理驗收和交付使用資產手續的,新的建設專案不得開工建設。

五、竣工驗收組織

(一)按照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檔案規定,基建大中型專案由國家計委或由國家計委委託的行業主管部門、地方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一般大中型建設專案和限額以上技改專案由專案所在省、區、市主管部門以及部建設協調司共同組織驗收。

(二)部直屬企業建設專案由部建設協調司或有關司局組織驗收。

(三)地方企業小型基建和技改專案按各省、區、市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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