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管理規定

2022-07-25 16:00:12 字數 1181 閱讀 7349

第十八條班主任對本班學生遵從本條例、規範使用手機,負有主要督導責任。學生管理部負責此項工作的布置、檢查、考評和落實。

第五章處置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行為應進行處置。處置可採取勸告教育、責令改正、悔過保證、考評扣分、通報批評、暫收代管、校紀處分等措施。

上述處置措施可單項或合併選用。

第二十條學生會、團委、班委等學生幹部違反本條例,應從重處置。

第二十一條對未進行登記使用手機的、對初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行為且情節輕微的,一般可選用勸告教育、責令改正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對再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行為的(含同時違反的)、且情節不重的,一般可選用責令改正、悔過保證、考評扣分處置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一周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行為的,應選用考評扣分、通報批評、暫收代管處置措施。情節嚴重且態度惡劣的,採用校紀處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且造成不良後果影響惡劣的,應選用暫收代管、校紀處分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暫收代管是指依照本條例處置條款,暫時收取手機代為保管的一種處置措施。通常由班主任和任課老師負責實施。

實施暫收代管措施應開具《暫收代管單》,並註明學生姓名、班級、時間、地點、事由、手機型號和串號及配件、手機是否完好、代管期限、暫收代管人姓名等內容;並將手機關機後用「暫收代管袋」密封,雙方簽字確認。

任課老師實施暫收代管措施後,應於當天下班前將手機及時交給該生班主任。班主任應及時進行登記妥善保管,並及時對該生進行教育處理。

代管到期,班主任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家長憑《暫收代管單》領回手機,並驗收簽字。

班主任應將處理意見和情況及時與任課老師溝通和反饋。

因處置或保管不當,造成手機出現故障、損壞、丟失的,應由處置或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管期限一般按以下條款執行:

(一)對第一次實施暫收代管措施的,代管期限不超過2天。

(二)對第二次實施暫收代管措施的,代管期限不超過5天。

(三)對第三次實施暫收代管措施的,代管期限不超過8天;同時,通知該生家長前來領取手機。

第二十六條對履行本條例職責不力的、或違反本條例條款的班主任和任課老師,應根據情節輕重選用勸告教育、責令改正、考評扣分、通報批評等處置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由學校學生管理部會同教務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與此條例不一致的,均以此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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