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取樣送檢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2022-07-24 10:15:03 字數 3474 閱讀 9733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暫行辦法》、《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人員的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並送到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的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活動,檢測單位參與現場見證取樣、做好旁證記錄。

第三條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一)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三)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線接頭試件;

(四)牆體材料;

(五)用於拌製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防水材料;

(八)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

(九)瀝青、瀝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

(十一)建築節能工程用材料、裝置;

(十二)鋼結構工程用鋼材及焊接材料、高強度螺栓預拉力、扭矩係數、摩擦面抗滑移係數和網架節點承載力試驗;

(十三)國家及地方標準、規範規定的其它見證檢驗專案。

第四條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對國有財政投融資專案或省、市重點專案,建設單位應在檢測合同中約定提高見證取樣送檢比例和擴大見證取樣送檢範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送檢頻率不得低於50%。

第五條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試塊、試件和材料取樣位置規定:

(一) 鋼筋原材:取樣應在原材料堆場按檢驗批隨機抽取(調直後鋼筋在加工場內隨機抽取)。

(二) 鋼筋焊接及機械連線接頭:應在現場相應的施工部位按檢驗批隨機擷取。

(三) 混凝土標養試塊、同條件試塊:應在混凝土澆築點取樣。

(四) 其它材料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選定取樣位置。

第六條見證員、取樣員(試驗員)、檢測單位旁證人員應經崗位培訓考核並取得崗位證書,方能持證上崗。

第七條檢測單位承接檢測業務,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託檢測合同,檢測合同中應包含監理單位編制的《見證取樣和送檢計畫表》(見附件1)。檢測單位將檢測合同報送檢測專業委員會備查。施工單位在辦理工程開工備案手續時應將通過檢測專業委員會備案的檢測合同報送工程專案的監督機構。

第八條簽訂檢測合同後,準備實施見證送檢前,見證員、取樣員(試驗員)應到檢測單位採集指紋或人臉影象等確認人員身份的資訊,以便檢測單位對見證員、取樣員(試驗員)進行身份核實。

第九條取樣員、兼職見證員只能在乙個工程專案從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專職見證員任職的工程專案數在基礎和主體階段不得超過二個,其他階段不得超過三個。

取樣員(試驗員)、見證員變動的,應到市建設與管理局進行變更,變更後憑變更證明書面告知該工程的檢測單位,並報送工程專案的監督機構備案。

,若不一致應告知監督機構。

第十條實施見證取樣前,監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以郵件等電子資訊通知該工程專案的檢測單位和監督機構。

檢測單位旁證人員應攜帶委託單、樣品標識,委託單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現場填寫,委託單應含樣品相關資訊,註明取樣時間及地點、代表數量等,取樣員、見證員、旁證人員在取樣後在委託單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見證人、旁證人員核對《見證取樣和送檢計畫表》,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見證員、取樣員、旁證人員應在試樣上作出與委託單一致的唯一性標識(可採取暗紋標識識別),標識應有取樣員、見證員、旁證人員簽字。

施工單位應制定檢測試驗計畫,明確檢驗批劃分。每次見證取樣後,見證員應填寫見證取樣表(見附件2)及見證取樣送檢彙總表(見附件3),取樣員應填寫見證取樣、見證送檢彙總表(見附件4)。檢測單位旁證人員應填寫旁證取樣送檢彙總表(見附件5

第十二條對於見證取樣完畢後需留置工地現場的樣品,待樣品符合搬運條件時由取樣員、見證員一起送至檢測單位。檢測單位應核對見證員身份資訊及樣品標識,與原資訊相符後方可接受見證送檢委託。

對於見證取樣完畢後即可搬運的試樣,由取樣員、見證員、檢測單位旁證人員一起送至檢測單位,檢測單位應核對見證員身份資訊及樣品標識,與原資訊相符後方可接受見證送檢委託。

第十三條檢測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公正、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對於採用見證取樣送檢的試樣檢測報告上應註明見證員、取樣員、旁證人員的姓名、崗位證書號碼及取樣時間。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及其取樣、送檢人員必須確保提供的檢測試樣具有真實性和代表性。

見證人員必須對見證取樣和送檢的過程進行見證,且必須確保見證取樣和送檢過程的真實性。

旁證人員必須對見證取樣過程進行旁證,且必須對見證取樣過程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檢測單位在旁證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的,應中止旁證,並報告工程專案的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監督組結合日常監督工作按《施工單位見證取樣送檢抽查表》(附件6)規定的內容對施工單位見證取樣送檢情況實施監督抽查,並形成抽查記錄。

第十七條監督組結合日常監督工作按《監理單位見證取樣送檢抽查表》(附件7)規定的內容對監理單位見證取樣送檢情況實施監督抽查,並形成抽查記錄。

第十八條監督機構檢測管理部門結合日常監督工作按《檢測單位見證取樣送檢抽查表》(附件8)規定的內容對檢測單位見證取樣送檢旁證情況實施監督抽查,並形成抽查記錄。

第十九條監督組在開工條件、結構工程施工過程及結構驗收階段結合日常監督工作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實施見證取樣送檢工作進行抽查,抽查頻次為每階段不少於一次。

在施工過程階段重點核查見證的材料、試塊、試件檢驗是否按規定見證取樣送檢及督促責任單位對檢測試驗結果不合格的材料、裝置等質量問題進行整改。在結構驗收階段重點核查見證取樣送檢的材料種類、數量與規定是否相符,見證送檢的比例是否達到相關規定要求。

監督機構檢測管理部門對檢測單位實施見證取樣送檢旁證情況監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於兩次,重點核查旁證實施及檢測不合格上報制度執**況。

第二十條見證員或取樣員對送檢試樣弄虛作假致使送檢試樣不具備代表性和真實性的,對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見證員和取樣員分別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給予行政處罰。

檢測單位未按規定實施旁證的,對檢測單位和旁證人員分別按規定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凡是應該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工程檢測專案,未按規定取樣、見證、旁證的,該檢測結果不得作為驗收依據,由監督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責成相關責任方進行鑑定或取樣檢測,檢測鑑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各區監督站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23年12月20日起實施。

附件1:

見證取樣和送檢計畫表

附件2見證取樣表

編號工程名稱取樣部位

取樣地點取樣日期

見證記錄:

本表一式兩份,分別歸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技術檔案。

附件3見證取樣送檢彙總表

共頁第頁

注:此表由監理單位填寫監理工程師記錄人:

附件4:

見證取樣、見證送檢彙總表

共頁第頁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試驗人員(取樣員):

施工單位監理工程師(見證員

見證取樣送檢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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