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2022-06-28 09:27:06 字數 5316 閱讀 5880

2 工程質量監督註冊

2.1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是指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工程建設有關規定向質監機構申請工程質量監督,質監機構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簽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並建立工程質量監督資訊檔案的活動。

2.2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質監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

(2)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和批准書;

(3)中標通知書和施工、監理合同;

(4)其他需要的檔案。

2.3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質監機構應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並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2.4 質監機構須按有關規定建立受監工程專案資訊庫。

3 工程質量監督方案與交底

3.1 工程質量監督方案與交底是指工程專案實施監督前,質監機構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和類別,依據工程勘察報告、設計檔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監理及施工等單位進行交底的活動。

3.2《方案》應明確工程專案質量監督組(以下簡稱質監組)和監督負責人。質監組不少於2人,監督負責人應由質量監督師擔任。

3.3《方案》應明確監督內容、監督重點、監督方式、監督頻率和監督控制點。《方案》編寫可根據工程實際進度分階段進行。

3.4 《方案》由監督負責人組織編寫,質監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批准,發至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

3.5 質監機構應在工程質量監督註冊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交底,填寫《工程質量監督交底記錄》。

3.6 質監人員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應認真執行《方案》。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方案》時,應由監督負責人組織修改,按原審批程式批准,並通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3.7 質監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方案》的有效實施。

4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

4.1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質監機構對參與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各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4.2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應遵守以下規定:

(1)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應突出重點,採取抽查方式。

(2)質監人員對工程建設各責任主體提供的相關檔案和資料進行檢查,填寫《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資料監督檢查記錄》。

(3)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簽發《工程質量監督整改通知書》或《工程質量監督區域性暫停通知書》等,責令改正;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4)對檢查中發現的嚴重問題應建立《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不良記錄彙總表》,定期向社會公示。

4.3 工程質量行為監督的重點

4.3.1 建設單位

(1)岩土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

(2)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及合同的簽訂;

(3)質量監督手續及施工許可證辦理;

(4)見證取樣的實施及持證上崗(有監理的工程除外);

(5)工程專案負責人的書面確定、變更及日常參與質量驗收、簽字情況;

(6)工程肢解發包情況;

(7)設計變更的程式;

(8)明示或暗示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9)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

(10)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1)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及程式;

(12)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情況。

4.3.2 勘察、設計單位

(1)勘察、設計單位資質、人員資格及簽字和出圖情況;

(2)施工圖設計檔案交底;

(3)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部位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情況;

(4)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

(5)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通知情況;

(6)選用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有無指定廠商。

4.3.3 施工單位

(1)施工單位資質和專案經理部管理人員資格,以及人員配備、到位情況;

(2)主要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3)主要技術工種持證上崗;

(4)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審批及執**況;

(5)轉包及違法分包情況;

(6)施工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及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配備情況;

(7)重要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技術交底;

(8)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情況;

(9)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進場驗收;

(10)工程技術標準及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實施情況;

(11)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12)分包單位資質與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13)工程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4.3.4 監理單位

(1)監理單位資質、專案監理機構的人員資格;

(2)現場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的配備(數量、專業)是否與建設規模相適應、持證上崗及按合同選派總監、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情況;

(3)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關鍵部位和工序的確定及措施)的編制審批內容的執**況;

(4)見證取樣制度的實施情況;

(5)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情況;

(6)監理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7)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情況;

(8)質量問題通知單簽發及質量問題整改結果的複查情況;

(9)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情況;

(10)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核查情況。

4.3.5 檢測機構

(1) 檢測機構資質、人員資格及檢測範圍;

(2) 檢測業務基本管理制度情況;

(3)檢測報告的簽字及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

(4)是否按規定在1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檢測結果上報質監機構。

5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

5.1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質監機構依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實物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5.2 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一般規定:

(1)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重點是監督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情況;

(2)檢查關鍵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業面施工質量;

(3)抽查涉及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

(4)突出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環境質量的重要部位、關鍵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監督,並應設定質量監督控制點;

(5)抽查現場拌製混凝土、砂漿配合比和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控制情況;

(6)質監人員根據監督檢查的結果,填寫《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監督記錄》,提出明確的監督意見,對違反《條例》和影響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應簽發整改通知單。

5.3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內容

(1)抽查資料。重點抽查施工、監理等單位關於保證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術資料,檢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2)抽查實物質量。採用目測、檢測儀器等對工程實物質量和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進行隨機檢查,檢查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3)對樁基子分部、主體分部和含地下室結構的地基基礎等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5.4 質量監督控制點的設定

質量監督控制點是專案質監組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質量進行控制所設定的,須由質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的關鍵工序和重要部位。當施工單位施工至質量監督控制點時,必須通知質監人員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5 應設定質量監督控制點的部位和工序為:

(1)樁基和地基處理;

(2)地基基礎;

(3)重要結構(混凝土大跨度結構及結構轉換層等)隱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隱蔽(管線安裝、重要裝置安裝)前;

(4)主體結構驗收(含鋼結構、木結構等);

(5)幕牆隱蔽工程。

5.6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查主要內容

5.6.1 地基處理

(1)原材料合格證、進場檢驗記錄和複試報告;

(2)地基處理的施工方案;

(3)地基處理效果的檢測方法、數量和結果;

(4)地基處理驗收記錄。

5.6.2 樁基工程

(1)預製樁的產品合格證和驗收記錄;

(2)預製樁接樁材料合格證、複檢報告;

(3)灌注樁原材料合格證、進場驗收記錄和複試報告;

(4)樁基施工方案;

(5)打樁記錄和隱蔽驗收記錄;

(6)樁基承載力和樁身質量檢驗報告;

(7)樁基質量驗收記錄。

5.6.3 基礎工程

(1)原材料合格證、進場檢驗記錄、複試報告;

(2)基礎鋼筋製作與綁紮質量;

(3)基礎軸線與標高;

(4)砌體基礎的砌築質量;

(5)砂漿、混凝土試塊強度報告;

(6)監督抽測混凝土強度(含地下室工程)、幾何尺寸;

(7)基礎外觀質量;

(8)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6.4現澆混凝土結構

(1)原材料(預拌混凝土)合格證、進場檢驗記錄、複試報告;

(2)鋼筋製作與安裝、連線(機械連線、焊接、綁紮)質量;

(3)混凝土配合比及計量情況;

(4)混凝土強度及評定;

(5)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

(6)結構實體檢驗;

(7)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6.5 裝配式結構

(1)原材料合格證、複試報告;

(2)隱蔽驗收記錄;

(3)構件出廠合格證和進場驗收記錄、;

(4)吊裝方案和吊裝記錄;

(5)節點聯結處理;

(6)結構效能試驗記錄;

(7)裝配式結構工程安裝質量驗收記錄。

5.6.6砌體結構工程

(1)原材料合格證、進場檢驗記錄、複試報告;

(2)砂漿配合比及現場計量;

(3)砌體組砌方法;

(4)砌體接搓處理;

(5)砌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6.7 鋼結構

(1)原材料(鋼材、焊結材料、高強螺栓、防腐塗料、防火塗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證、檢驗記錄、複試報告;

(2)進場驗收記錄;

(3)鋼結構試焊試驗報告和焊接質量;

(4)高強螺栓連線摩擦面抗滑移係數廠家試驗報告和安裝前複驗報告;

(5)高強螺栓扭矩係數複驗報告;

(6)一、二級焊縫探傷報告;

(7)構件安裝記錄和現場安裝質量;

(8)塗裝質量檢驗記錄和塗裝外觀質量。

(9)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6.8 木結構工程

(1)原材料合格證、含水率檢測報告;

(2)木材防護處理記錄(防火、防腐、防蛀);

(3)構件製作質量;

(4)構件聯結方式及聯結質量;

(5)塗裝質量檢驗記錄和塗裝外觀質量;

泰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式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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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鋼筋有焊接要求的工程,必須在焊接前做試焊。加工後鋼筋外觀質量及力學效能須符合要求。12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按泰建質監發 2009 13號檔案要求,給工程施工單位出具相應的資格資質證明和檢查合格證,並提供相應的施工技術資料及檢驗報告。施工 監理單位現場落實。13 施工技術資料及質量驗收資料各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