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動技術監督實施細則

2023-02-03 16:15:08 字數 4443 閱讀 4072

1 主題內容及適用範圍

1.1 為加強對機組振動問題的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機組安全執行,根據《華北電力集團公司汽輪發電機組振動監督管理制度》和《山西省電力公司振動技術監督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振動技術的監督工作。

2 振動技術監督的任務

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對機組設計、製造、安裝、除錯、執行和檢修等每乙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督,使機組安全經濟穩定執行。

2.1 汽輪發電機組及旋轉裝置選型、設計審查,出廠前汽輪機組監造、裝配工藝及轉子平衡狀況的檢查驗收。

2.2 監督裝置安裝過程中對振動有關的工藝過程、質量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啟動前的全面檢查驗收。

2.3 監督試運過程中裝置振動和與振動有關的執行引數、裝置狀況、監督進行詳細全面的測量檢查和記錄,對異常振動及時進行分析處理。

2.4 執行中定期或不定期對振動及有關引數進行詳細的測量記錄,注意觀察、分析振動變化情況及發展趨勢,發現異常情況及時組織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2.5 檢修中對振動有關的檢修工藝和技術措施進行全過程監督,杜絕因檢修工藝問題而產生異常振動。

3 振動技術監督範圍及內容

3.1 監督範圍

全公司範圍內所有轉動機械裝置,其中機爐車間305台次,爐輔車間129台次,化學車間13台次,輸煤車間36台次,勞動公司76 台次,總共 559 台次。

3.1.1 公司監督範圍:

汽輪機發電機組及主要旋轉機械,包括給水幫浦汽輪機、引風機、送風機、一次風機、磨煤機、排粉機、給水幫浦及前置幫浦、真空幫浦、迴圈幫浦、凝結水幫浦及各旋轉裝置驅動電動機等。總共104台次。

3.1.2 車間部門監督範圍:其它旋轉機械及電動機。

3.2 監督內容

3.2.1 各軸承振動引數。

3.2.2 對裝有測量軸振動儀表的裝置軸振動引數。

3.2.3 各軸承、軸承座可引起振動的技術狀況。

3.2.4 轉動部件平衡狀況。

3.2.5 軸系連線與對中,軸承負荷分配的技術狀況。

3.2.6 機組的動靜間隙。

3.2.7 主汽壓力、主汽溫度、潤滑油溫、潤滑油壓、氫壓、真空、膨脹、脹差、軸向位移、排汽溫度、軸封溫度、發電機轉子電流等執行引數。

3.2.8 轉子結構部件強度和影響強度的執行條件。

3.2.9 振動的測量裝置及保護動作的準確可靠性。

3.2.10 振動診斷分析及應採取的措施。

4 振動監督標準

4.1 軸承振動標準

注:振動幅值(雙振幅)在原有基礎上增減15μm,執行值班人員應及時向本車間(部門)振動專責人匯報,經本車間(部門)振動監督人員共同分析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若在短時間內未能查明原因,且無有效措施時應匯報公司振動監督組組長,經公司振動監督組組長組織進行必要的分析後上報生產副總經理,同時採取相應應急措施避免裝置損壞事故發生。

4.2 對裝有測量軸承振動和軸振動儀表的機組,兩者均應考核,並從嚴要求。

4.3 機組通過臨界轉速的振動標準

4.3.1 軸承振動:合格值 50μm 控制值 100μm

4.3.2 軸振動:

4.3.2.1 絕對軸振:合格值100μm,控制值200μm

4.3.2.2 相對軸振:合格值 80μm,控制值165μm

5 振動監督網及各級專責人職責

公司振動監督工作實行**管理。

5.1 生技、車間(部門)及有關班組各為一級。

5.2 振動監督工作由生產副總經理擔任總負責人,下設技術監督辦公室及公司振動監督組。

5.3 振動監督組組長職責:

5.3.1 按照國家、行業和企業標準,組織制定或修訂振動監督實施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5.3.2 建立公司振動監督網,規範監督網各級人員職責。

5.3.3 督促檢查振動監督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解決所發生的問題,每月定期召開振動監督網活動,在裝置出現振動異常故障時,及時召開專題會議,分析振動異常原因及制定相應應急措施,限期整改,並跟蹤整改情況,實現監督閉環管理,對整改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考核通報。

5.3.4 負責監督振動監督指標及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提出監督整改意見及考核意見。

5.3.5 研究開發、推廣新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方法,積極開展**監測,實現計算機聯網閉環管理。

5.4 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職責:

5.4.1 在振動監督組組長的領導下,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振動監督制度,展開振動監督的日常工作及管理活動。

5.4.2 負責監督振動監督指標及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在上級振動監督機構與公司振動監督組之間起到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及時上傳下達振動監督資訊,確保振動監督網的正常運轉。

5.4.3 組織編制機組計畫檢修振動監督專案,跟蹤檢查專案完成情況,提出整改措施及考核意見。

5.4.4 掌握監督裝置的振動狀況,按時完成公司振動監督月、季、年度報表,完成振動監督月度分析總結,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及措施。

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每月分析一次機組振動趨勢,並作為振動監督月度、季度分析會的資料。

5.4.5 嚴肅認真行使監督職能,對振動超標裝置及時下達監督整改通知單,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5.4.6 圍繞技術難題、關鍵問題,開展試驗研究和技術攻關,不斷加強專業技術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5.5 各部門、車間振動監督專責人職責:

5.5.1 建立健全本部門、車間振動監督制度,建立振動監督臺帳,健全振動監督網,開展技術革新,組織技術培訓。

5.5.2 各車間(部門)振動監督專責人負責本車間(部門)振動監督臺帳的建立與完善,負責月度、年度監督工作總結、分析及相關報表的編制,屬公司監督的裝置要求每月25日前將報表上報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屬車間部門監督的裝置,每年6月25日及12月25日前將報表及分析上報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

5.5.3 各車間(部門)振動監督專責人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本車間(部門)旋轉機械異常振動做出及時分析處理,並收集彙總有關異常振動原始資料及處理經過,上報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備案。

5.5.4 對振動監督組組長、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下達的監督通知單,認真分析,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整改,並上報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整改總結,對遺留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備案處理。

5.5.5 部門、車間振動監督專責人應嚴格落實振動監督責任制,禁止大包大攬基層班組振動監督工作。

5.6 各級振動監督專責人對重大裝置改造或事故處理,應進行全過程監督和技術服務。

5.7 班組監督專責人職責

5.7.1 負責所轄裝置日常振動監測及報表工作,班組振動專責人每月對主機(包括小機)進行兩次測振,對輔機裝置進行一次測振,詳細記錄在臺帳上,並於每月20日前上報車間(部門)振動監督專責人。

5.7.2 和機組振動有關的檢修專案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不許漏項,由班組振動監督專責人檢查落實。

5.7.3 有關機組的軸承、轉子、中心等檢修記錄應列入振動台帳,對於轉子原始彎曲值、大軸彎曲表指示的原始晃度及最高點相位,轉子上的平衡塊配置等均應有詳細記錄。

5.7.4 對本班組振動異常裝置,及時採取措施,分析變化趨勢,制定消振計畫及措施,並負責落實,同時立即匯報車間(部門)振動監督專責人。

5.8 各車間(部門)配置的振動監測及分析儀表自行負責進行定期校驗。一般每年送電科院校驗一次,必要時隨時校驗,以保證測量及分析的準確性。

6 機組執行振動管理(發電部組織實施)

6.1 對公司汽輪發電機組,要求值班人員認真記錄振動資料並每班對振動資料作初步分析,遇有異常情況(振幅增減值達15μm或接近報警值)應用可攜式振動表複測,異常情況屬實必須及時逐級上報,並嚴格執行緊停制度。

6.2 對於給水幫浦汽輪機,要求值班人員認真記錄振動資料並每天對振動資料作初步分析,遇有異常情況應隨時監測,及時逐級上報,並嚴格執行緊停制度。

6.3 對公司重要輔助裝置,要求每週用可攜式振動表測振一次,遇有異常情況應做好記錄,並設專人隨時進行監測,做好事故預想,執行緊停制度並及時逐級上報。

6.4 發電部振動監督專責人應每週詳細記錄一次機組振動資料,分析機組振動變化趨勢,登記存檔,有問題及時上報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

6.5 遇有異常振動情況,由公司振動監督組組長組織,運用各種手段,對異常振動進行監測分析,並向生產副總經理及上級監督部門匯報。

6.6 機組啟動及主要輔助裝置定期切換啟動時,應加強對機組及主要輔助裝置振動監測,發現異常應嚴格執行緊停制度,並詳細記錄,報公司振動監督專責人。

6.7 機組執行中受電氣因素的衝擊或執行工況的急劇變化,應立即對機組的振動進行全面測量,以便判斷機組是否受到危害,對於因振動故障而停運的機組,應全面監測停機過程中的振動狀況,在未查明原因無法判斷機組是否正常的情況下,不得盲目重新啟動機組,在確定機組可恢復執行時,也應制定嚴格的啟動監測措施,報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6.8 對公司汽輪發電機組(不含勵磁機)應投入振動保護。如果振動保護動作,應當分析原因加以處理,不能簡單地把保護退出,作為臨時措施可以將振動保護加延時跳閘,但必須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

6.9 當進行振動故障診斷試驗或處理振動時,可以適當考慮放寬振動限值或加跳閘延時,但必須報生產副總經理批准。

7 機組檢修振動管理(檢修車間、部門執行)

7.1 各檢修維護車間振動監督專責人,應組織各班組振動專責人每月對主機(包括小機)進行兩次測振,對輔機裝置進行一次測振,詳細記錄在臺帳上,並於每月25日前上報公司專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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