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2021-03-04 02:42:25 字數 3122 閱讀 9228

吉建安〔2015〕9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現將《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處聯絡。

聯絡人:鞏兆義姜英

聯絡**:82752567

附件: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4月16日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安全監督行為,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根據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經委託的安全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落實監督責任,對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抽查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市(州)建設主管部門或經委託的監督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考核,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委託的監督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考核。

第五條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細則。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委託的監督機構對房屋和市政工程實施安全抽查時,除應遵守本細則外,還應遵守國家、省有關建築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監督職責

第六條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按照層級監管、屬地實施的原則落實「省、市(州)、縣(區)監管責任。

第七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指導工作。

各市(州)、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工作,具體工作可委託所屬的施工監督機構實施。

第八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含市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工礦區)應分別設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三章監督機構及人員規定

第九條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崗位職責明確;

(二)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監督人員,人員數量應滿足監督工作需要,且專業結構合理。長春市不得少於30人、設區的市不得少於15人、擴權試點縣(市)不得少於10人、縣(市、區)不得少於8人,監督人員所佔監督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75%。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的儀器、裝置、工具及勞動保護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資訊化管理平台及條件。

第十條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兩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

(四)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取得相關執法證書;

(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七)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第十一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經考核合格的監督機構頒發《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證書》,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監督人員頒發《建設工程安全監督人員上崗證書》。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對各市(州)、縣(區)監督人員進行一次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連續二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監督工作內容及程式

第十二條安全監督工作內容:

(一)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二)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三)抽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四)組織或參與工程專案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法處理與工程專案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監督機構實施工程專案的施工安全監督時,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公示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工程專案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概況;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專案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

(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四)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存款憑證及支付計畫(施工合同中約定的);

(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專案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出示原件,存影印件);

(七)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上崗情況(出示投標書和上崗證原件進行核實並封存);

(八)建築起重裝置登記(出示登記備案證);

(九)其它需提供材料。

第十五條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專案,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表1),並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安全監督要求。

第十六條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專案實際情況,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畫》(附表2),明確主要監督內容、抽查頻次(建築工程不得少於3次/年度)、監督措施等。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專案、近一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專案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以及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工程專案,應當調整監督工作計畫,增加抽查次數。

第十七條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計畫對工程專案施工現場進行隨機抽查。

監督人員應當在抽查前了解工程專案有關情況,確定抽查範圍和內容,備好所需裝置、資料和文書等。

第十八條監督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抽查高支模、深基坑、腳手架、起重機械、臨時用電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

監督人員進入工程專案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出示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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