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

2022-07-23 15:54:05 字數 4435 閱讀 7756

地價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局、室、直屬企事業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動招商引資工作,加快濱海園區開發建設步伐,促進開發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地價政策優惠。

一、外資企業:外資實際到位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企業,地價下調10%;300萬美元以上(含300萬美元)的,地價下調15%;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企業,地價下調20%;超過600萬美元的企業,其地價下調幅度視專案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二、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省級認可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列入省級新產品試製計畫或火炬計畫,並通過產品鑑定其產值佔企業全部產值的50%以上的企業,生產、科研用地**下調15%;高新企業或專案取得國家級認可或認定的,則地價下調20%。

外資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工業用地符合上述條件享受優惠地價的,必須先按基準價支付土地款,在資金實際到位並投產後,退還優惠部分土地款。

三、其它內資企業不再享受地價下浮政策。

四、原頒發《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和外資投資企業實行優惠地價的決定》(溫開【1999】28號)、《關於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優惠地價的實施辦法》(溫開【1999】46號)、《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用地優惠辦法(暫行)》(溫州【2000】58號)的三個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溫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服務中心

(孵化器)企業入駐基本條件及入駐程式

一、辦理依據:《溫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服務中心孵化專案(企業)入駐審批辦法(暫行)》溫開發【2001】5號。

二、基本條件:申請入駐的孵化企業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省、市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專案或產品技術水平在國內領先,並處於研發、中試、試生產或小批量生產階段。

三、必備資料:申請入駐的孵化企業需向創業服務中心提交入駐申請書、主要工作人員簡歷、身份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簡要可行性報告、專案技術證明材料(技術成果鑑定證書、專利證書、查新報告等)及專案孵化計畫書。

四、辦理程式:創業服務中心受理孵化企業的入駐申請,會同開發區招商局、經濟發展局對孵化企業進行考察評審。經同意入駐的孵化企業與中心簽訂培育合同,並由開發區招商局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孵化企業持立項批文辦理工商、稅務等公司設立手續。

五、受理位址:溫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園創業中心專案發展部

六、聯絡**:86581007

關於《溫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孵化企業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溫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孵化企業優惠政策若干規定》(溫高新【2002】1號,以下簡稱《規定》),頒布實施以來,為溫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孵化企業和留學生創業企業成長提供了極大的幫助,促進了溫州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為進一步加強對孵化企業的支援,總結《規定》一年來實施的情況,特制定本意見。

一、對優惠政策享有物件的確定

《規定》第二條孵化企業指根據《溫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服務中心孵化專案(企業)審批辦法》與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訂立孵化合同的企業(含留學生創業企業)。留學人員創業企業指留學人員在創辦企業中占有不低於25%股份或在企業中擔任專職高階技術或管理職務。留學人員身份按市委發【1999】124號檔案第二條認定。

二、進一步完善孵化專項資金的設立和使用

1、由開發區財政在科三經費中單列孵化專項資金。根據《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孵化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給予支援的專案,由專項資金支出。

2、簡化前期審查程式,由創業服務中心對專案進行初審,經委託專家諮詢、評審後,由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批准、公示後由高新辦、財政局聯合發文。

3、強化專案實施過程管理。創業服務中心利用和孵化企業接觸緊密的工作特點負責對專案實施進行檢查、監督和協調服務工作,加強專案經費使用的日常管理。

4、針對高技術領域技術成果以專利、著作權、和技術秘密等多種形式存在的情況,在孵化資金資助專案完成時可由創業服務中心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驗收方式。

三、關於企業上繳稅收產生的區財政留用資金的安排使用。

1、規定第七條中「留成部分」指與創業服務中心簽訂孵化合同當月至合同終止當月孵化企業繳納稅收(包括國稅和地稅)的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及創業服務中心繳納稅收的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

2、留學生創業企業創造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全額用於支援其技術創新,其他孵化企業創造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一半用於支援其技術創新,其餘一半則用於孵化器和留學生創業園建設。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立區,

名牌興業」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落實「質量立區,名牌興業」的發展戰略,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強化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加大名牌產品發展力度,依照「扶優扶強」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工商、稅務在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開發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作為獎勵資金,獎勵創優企業。

第四條凡取得is014000認證,符合程式、執行正常的企業,經現場考核合格後,獎勵5萬元。凡當年在星級企業評比中is014000已作評比條件之一,並獲得開發區信用星級企業稱號的單位,原則上不再享受專項獎勵,如星級企業獎勵不是5萬元,補足為5萬元。

第五條獲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省(部)級名牌產品的企業,獎勵2萬元。

第六條獲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浙江省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獎勵2萬元。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己被評為中國名牌、省(部)名牌產品或已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在下一輪重新評定通過時,給予同等獎勵。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質量立區,名牌興業」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計畫與

專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區科技計畫與專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計畫與專案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根據《溫州市科技計畫與專案管理辦法》的精神和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發區科技計畫(以下簡稱計畫)是指根據開發區科技和經濟發展需要,由區科技經費支援或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區經濟發展局制訂並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科技進步活動。區科技計畫專案(以下簡稱專案)是指列入區科技計畫,由區內企業承擔,並在一定時期內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專案立項實行專家評估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審批制度。

第四條專案管理實行合同制。所有專案都應當簽訂科技計畫專案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按合同要求組織實施。

第五條計畫與專案管理實行公開行政制度,擬定的專案經費支援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專案經費實行零基預算制度。專案立項與經費資助分離,根據專案具體情況,立項的計畫專案,可不給經費資助。

第七條計畫與專案管理實行迴避制度。專案行政管理人

員、諮詢專家、受託從事科技中介事務的機構與專案實施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八條科技計畫應突出重點、綜合整合。優先支援高新技術特別是具有自主智財權的專案,區域性支柱產業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及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專案等。

第二章專案立項

第九條根據專案的重要性和科技經費資助的額度,科技計畫專案分為一般專案、重點專案和重大專案。

一般專案是指專案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有一定的技術創新難度,專案完成後對所在行業(企業)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區科技經費資助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專案;

重點專案是指專案投資額在100-300萬元之間,有較大的技術創新難度,專案完成後對所在行業(企業)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區科技經費資助在10-20萬元(不含10萬元)的專案;

重大專案是指專案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創新難度較大,專案完成後能提公升所在產業技術水平,為企業帶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在區域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中起重大作用的關鍵、共性技術和創新技術研究及重大產業化專案,區科技經費資助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以上的專案。

第十條專案申請者(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工商、財政關係隸屬開發區並依法誠信納稅的企業;

2、具有專案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譽度;

3、專案負責人在相關專業和技術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能力,具有完成該專案所需要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專案小組成員結構合理。

第十一條申請的專案應當符合我區科技和經濟發展戰略及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

第十二條申請專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計畫專案申請書》;

2、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3、上季度末單位財務報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立項程式

1、申請受理。專案申請者向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由經濟發展局科技處統一受理。

2、專案初審。由經濟發展局科技處對申請專案進行初審。初審的主要內容是:形式審查、查新、專案實施的必要性、申請單位及課題組的承擔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3、專家評估。由經濟發展局組織專家對專案的創新性和技術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4、立項。由經濟發展局根據專案初審和專家評估意見,下達科技專案計畫。

5、經費安排與審定。由經濟發展局根據經費申請、科三預算及專案進展情況提出立項經費安排建議計畫,由分管主任召集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共同審定。

6、公示。對審定專案經費安排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7、經費下達。對經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得到排除的專案,由經濟發展局與區財政局聯合下達科技專案經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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