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充裝規定

2022-07-18 07:33:06 字數 4210 閱讀 3091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充裝的基本原則和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按gb11638製造的溶解乙炔氣瓶的充裝。

本標準不適用於化工生產過程中盛裝溶解乙炔的固定式容器的充裝。

2 引用標準

gb3864 工業用氣態氮

gb6026 工業丙酮

gb6819 溶解乙炔

gb7144 氣瓶顏色標記

gb11638 溶解乙炔氣瓶

gb12137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b13076 溶解乙炔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3 術語

3.1 乙炔瓶皮重(以下簡稱皮重):鋼瓶、填料、附件(瓶閥、固定式專用瓶帽、易熔合金塞和檢驗標記環)的質量與丙酮規定充裝量之和。

3.2 乙炔瓶實重(以下簡稱實重):在用乙炔瓶再次充裝前或充裝後的實際稱量值。

3.3 剩餘壓力:在用乙炔瓶,再次充裝前瓶內剩餘的壓力。

4 代號

gs——乙炔瓶內剩餘乙炔量,kg;

δ——填料孔隙率,%;

v——鋼瓶實際容積,l;

b——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kg/kg;

mf——丙酮補加量,kg;

tm——乙炔瓶皮重,kg;

a——乙炔瓶實重,kg;

ma——乙炔瓶內乙炔充裝量,kg;

mamax——乙炔瓶內最大乙炔充裝量,kg。

5 充裝前的準備

5.1 乙炔瓶的檢查

乙炔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職人員進行檢查。

5.1.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充裝。

a.無製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乙炔瓶;

b.未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口乙炔瓶;

c.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儲存又未辦理臨時充裝變更手續的乙炔瓶。

5.1.2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乙炔瓶,必需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a.顏色標記不符合規定或表面漆色脫落嚴重的;

b.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c.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d.首次充裝或經拆裝、更換瓶閥、易熔合金塞後,未進行置換的。

5.1.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炔瓶,必須送乙炔瓶檢驗單位檢驗、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a.超過檢驗期限的;

b.瓶體腐蝕、機械損傷等表面缺陷,按gb13076標準應報廢的;

c.易熔合金融熔、流失、損傷的;

d.瓶閥側接嘴處積有炭黑或焦油等異物的;

e.對瓶內的填料、溶劑的質量有懷疑的;

f.有其他影響安全使用缺陷的。

對國外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的乙炔瓶檢查,除原始標誌、顏色標記和附件按國外或特殊的規定檢查外,其他專案仍按本條的規定進行檢查。

5.2 剩餘壓力檢查

乙炔瓶在充裝前,必須逐瓶檢查瓶內是否存有壓力,檢查前乙炔瓶應在室內靜置8h以上。

5.2.1 用表盤直徑不小於100mm,精度不低於1.5級的壓力表測定瓶中剩餘壓力。

5.2.2 根據剩餘壓力和測定剩餘壓力時乙炔瓶的周圍環境溫度,求出瓶內剩餘乙炔量。乙炔瓶內剩餘乙炔量按公式(1)計算:

gs——0.38δ·v·b1)

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b按表1選取。

公稱容積10~60l乙炔瓶的剩餘乙炔量可按表2~表6選取。

5.2.3 對無剩餘壓力或經內部檢查後首次充裝的乙炔瓶,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置換。

5.2.3.1 用於置換的乙炔,應符合gb6819的要求。

5.2.3.2 置換時乙炔氣壓力宜小於0.2mpa。

5.2.3.3 置換後的乙炔瓶,應按gb6819規定的試驗方法和技術要求測定乙炔純度。

5.2.3.

4 對於混入空氣或其他非乙炔氣體的乙炔瓶,應先用符合gb3864中ⅱ類二級要求的氮氣進行置換;置換後經分析,瓶內氣體的含氧量低於3%時,再按5.2.3.

1,5.2.3.

2,5.2.3.

3條的規定用乙炔進行置換。

5.3 丙酮的充裝

乙炔瓶補加丙酮前,必須逐隻稱量乙炔瓶實重。稱量結果,保留一位小數。

表1 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b kg/kg

表2 10l乙炔瓶不同溫度、壓力下剩餘乙炔量 kg

表3 16l乙炔瓶不同溫度、壓力下剩餘乙炔量 kg

表4 25l乙炔瓶不同溫度、壓力下剩餘乙炔量 kg

表5 40l乙炔瓶不同溫度、壓力下剩餘乙炔量 kg

表6 60l乙炔瓶不同溫度、壓力下剩餘乙炔量 kg

5.3.1 稱量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乙炔瓶充裝後質量的1.5~3.0倍。衡器應經常保持準確,其檢驗期不超過三個月,並每天至少用四等砝碼校正一次。

5.3.2 丙酮的品質應符合gb6026一級品的要求。

5.3.3 丙酮規定充裝量按gb11638的規定執行。

5.3.4 丙酮補加量按公式(2)計算:

mf=tm+gs-a2)

5.3.5 對公稱容積大於、等於40l的乙炔瓶,如實重減去剩餘乙炔量後,其值高於皮重0.5kg或低於1.5kg,則該瓶應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5.3.6 對首次充裝丙酮的乙炔瓶,應先抽真空。

然後充裝規定充裝量的丙酮,經複核後,再按5.2.3.

1,5.2.3.

2,5.2.3.

3條規定用乙炔置換。

5.3.7 用於型式試驗的乙炔瓶,其丙酮規定充裝量的允許偏差值按gb11638的規定執行。

5.3.8 補加丙酮後,必須對丙酮充裝量進行複核,其允許偏差值應符合表7的規定。超差的必須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乙炔。

表75.3.9 充裝丙酮時的壓力應小於0.8mpa。採用氮氣直接壓裝丙酮時,氮氣應符合gb3864ⅱ類二級要求。

6 乙炔的充裝

6.1 充裝前必須保證:

6.1.1 待充裝的乙炔瓶是經過充裝前檢查,符合充裝要求的。

6.1.2 充裝管路、閥門、安全裝置及各連線部位均處於無洩漏完好狀態。

6.1.3 充裝管路中的乙炔質量應符合gb6819的要求。

6.1.4 充裝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和安全措施,按《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6.1.5 確保乙炔瓶的充裝容積流速小於0.015m3/(h·l)。採用強制冷卻快速充裝的除外。

注:乙炔瓶的充裝容積指鋼瓶容積。

6.2 充裝中的檢查

6.2.1 檢查噴淋冷卻水,水量應均勻、穩定。

6.2.2 檢查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超裝時,必須中斷該瓶的充裝,移至安全地點檢查處理。

6.2.3 充裝中,每小時至少檢查一次瓶閥和易熔合金塞密封部位是否有洩漏。如有洩漏應立即妥善處理。

6.2.4 分次充裝時,每次充裝後的靜置時間不小於8h,並應關閉瓶閥。

6.2.5 因故中斷充裝的乙炔瓶需要繼續充裝時,必須保證充裝主管內乙炔氣壓力大於、等於乙炔瓶內壓力時,才可開啟瓶閥和支管切換閥。

6.2.6 乙炔瓶的充裝壓力,任何情況下不得大於2.50mpa。

6.3 充裝後的檢查

6.3.1 充裝結束關閉瓶閥後,應通過**系統將充裝主管和支管內的乙炔**。關閉瓶閥和管路閥時應輕緩,嚴而不緊,防止用力過度。

6.3.2 乙炔瓶充裝結束後,應逐瓶置於符合5.3.1要求的衡器上稱重,測定瓶內乙炔充裝量。乙炔瓶內乙炔充裝量按公式(3)計算:

ma=a-tm3)

6.3.3 乙炔瓶內乙炔充裝量應小於等於乙炔瓶內乙炔最大充裝量。乙炔瓶內乙炔最大充裝量按公式(4)計算:

mamax=0.2δ·v4)

6.3.4 乙炔充裝量超過最大充裝量時,應將乙炔瓶置於衡器上,借**裝置將瓶內超裝的乙炔**到符合6.3.3條的要求,否則嚴禁出廠。

6.3.5 在正常充裝條件下,乙炔瓶單位容積充裝量,若低於0.12kg/l時,將瓶內乙炔**後,把乙炔瓶送至檢驗單位處理。

6.3.6 乙炔瓶充裝後,必須按gb6819規定的驗收規則、試驗方法、技術要求分析瓶內乙炔質量並驗收。

6.3.7 乙炔瓶充裝後,必須靜置8h以上,然後從同一批中抽取10%的瓶(不少於兩隻),測定其靜置後的壓力,靜置後的壓力不應超過表8的規定。

發現有乙隻瓶超過表8的規定值時,同一批瓶應逐隻測定。對於超過表8規定的乙炔瓶,應及時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出廠。

表86.3.8 用於型式試驗的乙炔瓶,其最大充裝量和靜置後壓力按gb11638的有關規定執行。

6.3.9 按gb12137中規定的塗液法,逐隻檢查瓶閥和易熔合金塞是否漏氣。如有洩漏,應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出廠。

7 記錄

充裝單位應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至少包括:充裝日期、充裝間溫度、乙炔瓶編號,實際容積、皮重、實重、剩餘壓力、剩餘乙炔量、丙酮補加量、充裝後重量、乙炔充裝量、靜置後壓力、發生的問題、處理結果和操作者簽章等。

充裝記錄至少儲存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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