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裝置及廠房建築物分工的規定

2022-07-18 00:39:09 字數 5570 閱讀 5686

國電吉林江南熱電****

(試行版)

批准:鄒鐵軍

審核:侯偉鋼

編制:生產部

國電吉林江南熱電****

2023年1月

國電吉林江南熱電****

生產裝置及廠房建(構)築物分工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1. 凡廠屬一切生產裝置及廠房建(構)築物均由各分場負責保管使用,並維持整潔。

(注:廠房建(構)築物包括門窗,樓梯,欄杆,地面,溝道,消防裝置,上下水裝置,採暖裝置和廁所等)

2. 凡從外單位接入的,供本單位使用的管線或電纜,如使用單位決定不再使用時,由使用單位取得廠批准後,安排計畫,將其從根部割除,以防後患。如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共用時,廢棄的單位應報請生產技術部決定割除或重新分工,在系統和分工未變更之前,仍按原分工執行。

3. 各單位所管轄之管路或裝置,凡其保溫工作未做具體規定者,均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4. 在非本單位管轄的裝置上經批准接引支管和支線,在廠房內者以一次門為界,在廠房外部者以焊口或根部為界。

5. 凡電氣裝置,熱工裝置,化學監督裝置,安裝在其它單位裝置上,其內部清掃,修理由本單位負責,所在單位協助保管維護。

6. 裝置改造或拆遷,按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章生產裝置的基本分工

1 鍋爐分場裝置管轄範圍:

1.1 鍋爐本體及附屬裝置。

1.2 鍋爐廠房內汽水系統,包括管道、容器和閥門。

1.3 鍋爐輔機及廠房內輔機的系統管道和閥門。

1.4 鍋爐廠房內、外部的定期排汙,疏水擴容器、沖洗水箱等系統裝置以及其管路閥門等。

1.5 引風機、除塵器、空壓機、氣力輸送系統、全部煙道及煙氣餘熱換熱器。

1.6 脫硫系統、脫硝系統、粉煤灰綜合利用系統、渣倉、灰庫及卸灰系統裝置。

1.7 所轄系統裝置的建(構)築物及附屬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統裝置。

1.8 啟動鍋爐系統裝置及廠房內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系統裝置。

1.9 空氣預熱器的排水管及廢水池。

1.10 本單位使用運輸裝置,起重裝置、檢修工具等。

1.11 綜合服務樓建(構)築物及附屬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系統裝置(化學和燃料所在樓層由各自負責)。

1.12

2 汽機分場裝置管轄範圍:

2.1 汽輪機本體及附屬裝置。

2.2 汽輪機盤車及電機的拆裝由汽機分場負責,電機由電氣分場負責檢修。

2.3 汽機輔機及廠房內輔機相應的系統管道和閥門。

2.4 汽機廠房內汽水系統,包括管道、容器和閥門。

2.5 廠區內至分配站牆外1公尺以內的熱網系統裝置及管道閥門。

2.6 補給水系統裝置、迴圈水系統裝置、工業備用水管、廠區消防水系統裝置、生活水系統裝置和雨排水系統裝置。

2.7 本單位使用運輸裝置,起重裝置、檢修工具等。

2.82.9 所轄系統裝置的建(構)築物及附屬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統裝置。

2.10

3 電氣分場裝置管轄範圍:

3.1 發電機本體及附屬電氣裝置、化妝板,主變壓器及附屬裝置。

3.2 全部廠用變壓器及附屬裝置,包括變壓器泡沫消防系統。

3.3 全部母線,饋電線,聯絡線,廠用饋電線的電氣裝置及操作動力直流系統,保護裝置,自動裝置,測量儀表裝置,遠動裝置等。

3.4 全廠生產用的電氣裝置,包括電焊,照明,臨時電源等用用電裝置。

3.5 汽機廠房內發電機氫氣系統裝置,主廠房牆外1公尺以內氫氣管路。

3.63.7 全廠各種水箱,水池,供水幫浦自起、停的電氣接點及其裝置迴路等。

3.8 數字程式控制交換機、排程機系統、微波系統、光纖骨幹網系統、錄音錄時系統、通訊線路、資訊系統。

3.9 發電機內冷水系統。

3.10 開關場、網控系統裝置。

3.11 所轄系統裝置的建(構)築物及附屬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統裝置。

3.12 綜合辦公樓和職工培訓中心的建築物及其附屬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系統裝置(綜合辦公樓內各分場所在區域除外)。

3.13 燃料分場管轄範圍內的電氣裝置、程式控制系統、監控系統,擴音器等以及各種保護及感測器系統。

3.14 所轄電纜、電纜槽盒、電纜管道等。

3.15 全廠生活用電系統裝置、通訊系統裝置(各分場所在區域的上述設施維護各自負責)。

3.16 (內冷水箱補水管與沖洗或反沖洗管交叉點之前歸汽機分場)。內冷水幫浦歸汽機分場,幫浦與電機以對輪為分界點

3.17 ecms, ncs,系統軟體由電氣分場負責,控制邏輯由電氣分場負責。

3.18 ecms, ncs,工程師站、歷史站、服務站、控制站等全部歸電氣分場負責。

4 熱工分場裝置管轄範圍:

4.1 現場固定安裝在生產裝置上的熱工測量儀表及自動記錄儀表。

4.2 全廠生產用熱控保護裝置,自動控制裝置,指示裝置,壓力表及壓力控制器。

4.3 本單位使用的管路及其它裝置。

4.4 生產系統使用的各種水箱,水池的訊號遠傳水位表及其裝置迴路等。(另有規定者除外)

4.5 全廠生產系統閥門、插板門、翻板門的電動執行器和氣動執行器(氣缸歸機械分場)。

4.6 給煤機電子稱煤裝置、變頻器。.

4.7 所轄系統裝置的建(構)築物及附屬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統裝置。

4.8 所轄電纜、電纜槽盒、電纜管道等。

4.9 dcs系統、大螢幕、採集器及所有電氣量迴路歸熱工分場負責。

4.10 dcs系統軟體由熱工分場負責,控制邏輯由熱工分場負責。

4.11. dcs 控制卡件的插槽和現場控制器以前(含網路)的全部裝置,如工程師站、歷史站、服務站、控制站等全部歸熱工分場負責。

5 化學分場裝置管轄範圍:

5.1 化學給水處理、凝結水精處理、迴圈冷卻水加藥處理、生產廢水、生活汙水、含煤廢水、生活熱水裝置及系統。

5.2 化學各系統加藥裝置(含生產現場)。

5.3 汽水取樣架及其冷卻水系統。

5.4 各化學試驗裝置、化學成份分析儀表及其附屬裝置。

5.5 製氫系統及其附屬裝置(電源部分歸電氣分場)。

5.6 廠區內除鹽水管道、氫管道和迴圈水排汙管道。

5.75.8 所轄系統裝置的建(構)築物及附屬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統裝置。

5.9 雨水幫浦房的執行管理。

5.10 氫氣**監視裝置、氫氣濕度儀、氫氣純度儀歸化學維護和更換,離子交換器歸化學分場檢修維護。

6 燃料分場裝置管轄範圍:

6.1 全部廠內卸煤系統、輸煤系統及其附屬裝置、工具,包括上煤裝置、堆取料、儲煤場、汽車衡、軌道衡、汽車取樣、火車取樣、翻車機、破碎機、牽車平台、卸煤機等。

6.2 輸煤除塵系統、入爐煤計量及校驗裝置。

6.3 所轄系統裝置的建(構)築物及附屬的消防水、生活水、暖通等系統裝置。

6.4第三章各單位之間具體分工

1. 汽機分場與鍋爐分場之間裝置分工:

1.1. 兩單位之間有關裝置與系統(包括溝道)一律以「b」排牆為界。牆內部分歸介質流向的前方單位。

1.2. 機側的連排擴容器及歸鍋爐分場,中壓輔汽聯箱歸汽機分場管轄,引出管道以閥門為界(含閥門)歸使用分場。

1.3. 汽機系統管道穿「b」排牆後未連線鍋爐裝置,直接回到汽機側的,歸汽機分場負責。

1.4. 啟動鍋爐房及內部所有系統由鍋爐分場負責,啟動鍋爐房牆外的蒸汽管、水管等由汽機分場負責。

1.5.

2. 燃料分場與鍋爐分場之間裝置分工:

2.1. 原煤鬥歸鍋爐分場管轄,煤斗上部的篦子及土建部分歸燃料分場。

2.2. 鍋爐廠房的負壓吸塵系統由鍋爐分場負責,煤倉間的負壓吸塵系統由燃料分場負責。

3. 電氣分場與汽機分場之間裝置分工:

3.1. 發電機、勵磁機及電動機的冷卻器由電氣分場負責,冷卻器的冷卻水管以母管引出的一次門為界,一次門歸電氣分場。

3.2. 發電機端蓋水平結合面密封膠繩由電氣分場留頭長2mm-3mm,汽機根據需要修整。

3.3. 給水幫浦油管路與電動機軸承座連線以第一法蘭為界(包括法蘭),法蘭前均為汽機分場負責。

3.4. 汽輪機部件為防止電腐蝕而加裝的接地電刷,其刷子的接地裝置,監視儀表及日常刷子維護均歸電氣分場,固定刷子的支架及拆裝和監視歸汽機分場。

3.5. 發電機大蓋歸電氣分場,軸瓦及油系統歸汽機分場。

4. 電氣分場與機械分場在轉動裝置的分工:

4.1. 全部轉動機械以對輪為界,電動機軸上的對輪或齒輪,電機側地腳歸電氣分場。

機械側對輪、對輪螺絲及對輪罩歸使用單位,基礎以對輪為界,各自負責維修或新建,如為公用台板,統一由機械負責安裝、更換,電氣分場配合。整台機組更換工作應由雙方共同進行。

4.2. 電動機拆裝對輪和找中心由維修單位自行負責,但兩分場共同檢修時,由機械分場負責拆裝對輪和找中心。

4.3. 轉動機械在執行中發生振動,串動值等增大超過規定時,首先由機械分場查詢原因,如經查詢懷疑電動機的因素造成時,可要求電氣分場配合查詢,對輪的分解由機械分場負責,若確定為電氣原因造成,由電氣分場處理。

如雙方發生爭執時,由生產部與雙方共同鑑定,確定原因和責任後,由責任單位處理並承擔責任。

4.4. 減速機歸機械分場,但減速機與電動機沒有連線結構可以分離的歸電氣分場。

4.5. 除給煤機變頻器,全廠變頻裝置歸電氣分場。

5. 電氣分場與各用電單位之間在用電管理上的分工:

5.1. 新增裝置按廠批的施工方案執行,工程竣工後由生產部做出明確分工。

5.2. 電氣分場負責各用電單位委託的儀表工作,避雷針的檢查工作,繼電保護工作,絕緣工具檢查工作等。

6. 電氣分場與熱工分場之間裝置分工:

6.1. 密封油壓聯動及給水幫浦的電氣迴路歸電氣分場管轄,壓力繼電器歸熱工分場管轄,壓力繼電器之接線由電氣通知熱工接。

6.2. 汽機油位訊號包括油位指示器,油箱上下限油位,油壓下降等訊號歸熱工分場管轄

6.3. 熱工二次迴路電源取自電氣分場管轄者,如交、直流220伏電源,電氣二次迴路取自熱工分場管轄者,如交流12伏、24伏、127伏,其分工均以電源開關為界(未經開關者以端子排為界),開關(或端子排)及以前為電源所屬分場管轄,其以後歸所需分場管轄,如電源取自分支鉛絲座者,以鉛絲座電源為界,鉛絲座及負荷歸所需分場負責。

6.3. 發電機埋入熱電阻元件,以發電機端子盒為界,端子盒及以內歸電氣分場,接線端子以外歸熱工分場負責。(熱電阻元件由熱工分場提供)

6.4. 主勵磁機軸上套裝之測速齒輪,歸熱工分場負責設計,加工及裝拆,電氣分場配合,當勵磁機轉子檢修或更換轉子,需要拆移測速齒輪時,電氣分場應提前通知熱工分場。

6.5. 變頻調速控制系統以熱工分場控制櫃內端子排為界,端子排及櫃內裝置裝置由熱工分場負責,其餘裝置(如變頻調速電機和380伏動力電纜等)由電氣分場負責。

6.6. 熱工分場從電氣分場取的各種訊號以電氣分場的該訊號輸出的端子排為界,以前歸電氣分場負責,以後歸熱工分場負責。電氣分場從熱工分場取的各種訊號以熱工分場的該訊號輸出的端子排

6.7. 熱工分場與電氣分場的各種聯絡訊號以dcs系統端子排為界,接線及電纜由電氣分場負責,卡件及控制邏輯由熱工分場負責;電氣專業負責邏輯正確與否的傳動檢查。

6.8. 為界,以前歸熱工分場負責,以後歸電氣分場負責

6.9.

7. 熱工分場與各單位之間的裝置分工:

7.1. 現場固定裝置上安裝壓力表,一次門及以前的管道由裝置所在單位管轄,只有乙個門時,門後接頭帽、管路及裝置歸熱工分場管轄,其第一道焊口歸所在的單位管轄,如果沒有門,其表管歸熱工分場負責,表管與固定裝置介面由裝置所在單位管轄,熱工測量用的冷凝罐無論在一次門前後,均屬熱工分場負責,一次門前所有焊口歸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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