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章管理規定

2022-07-17 12:06:02 字數 1337 閱讀 5283

1. 主題內容:本檔案規定了用章管理辦法。

2. 總則

2.1 為規範公司印鑑的刻製、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活動有序、健康發展,區分個人行為和職務行為,特依據《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2.2 本辦法所稱印鑑是指為公司經營活動所刻製和使用的印鑑,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行政印鑑 、法定代表人印鑑、財務負責人印鑑、公司部門印鑑。

3. 印鑑的刻製

3.1 刻製印鑑應當由公司各部門根據經營實際需要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經理和總經理批准後,由公司綜合部統一辦理。

3.2 公司各種印鑑只各刻製一枚。

3.3 印鑑刻製後應當備案登記,註明印鑑名稱、刻製時間、預留印模,並由批准人及經辦人在登記表上簽字。公司行政、財務、合同、法定代表人印鑑印模經全體股東簽字後,每位股東保留乙份,公司存檔乙份。

3.4 印鑑使用中如發生損壞、丟失時,應按前款之規定重新審批刻製,並及時備案。

4. 印鑑的保管、使用

4.1 印鑑由綜合部統一管理。經公司主管經理批准,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實行保管人交接登記制度。

在保管(交接)登記表中註明印鑑的名稱、保管人姓名、保管時間、並由批准人、保管人(交接人)簽字。

4.2 使用印鑑應當經過公司主管經理的批准,並應登記備案,註明所使用印鑑的名稱、時間、用途, 經辦人和批准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

4.3 為了公司的利益,經辦人可以根據主管經理的口頭指示使用印鑑,但應當及時補辦簽字、登記手續。

5. 印鑑刻製、保管及使用的監督檢查

5.1 公司監事應當加強對公司印鑑刻製、保管、使用的監督檢查,並實行季檢制度。每季度檢查一次印鑑的刻製、保管和使用情況,並出具檢查意見書。

5.2 印鑑保管人應當接受監事的監督檢查,並按季向公司監事報送印鑑保管、使用登記表及相關檔案。

6. 法律責任

6.1 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擅自刻製、盜用公司印鑑的行為均屬於個人行為,因此給公司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6.2 印鑑保管人未經批准自用或讓他人使用公司印鑑,適用前款之規定。

6.3 印鑑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印鑑丟失被他人盜用的,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6.4 主管經理超越職權或非為公司利益,私自或強迫他人使用公司印鑑,給公司或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其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公司主管經理與印鑑保管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則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6.5 公司監事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沒有及時發現違反本辦法之行為,致使經濟損失擴大的,股東會應當罷免其監事職務。

7.附則

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在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印鑑的刻製、保管、使用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相關手續,並適用本辦法。

用章審批簽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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