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章管理制度

2021-06-16 21:24:08 字數 1348 閱讀 6494

1. 目的

為了規範用章的使用,加強用章的管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3 定義

無4. 職責

無5.程式

5.1印章刻製及啟用:各部門刻製及啟用印章,必須經總經理核准,並由行政部統一負責辦理刻製及啟用事宜。

5.2 領取:印章保管人員根據本制度規定從行政部領取需自己保管的印章並簽收備案。

5.3 分類:印章分為公章、部門章和合同專用章。

5.4 保管:根據印章的使用功能,印章分別由各級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5.4.1由行政部集中統一保管的公章:公司印章、合同專用章、行政部印章;

5.4.2各部門印章,經總經理同意,授權各部門管理;

5.4.3黨工團組織印章分別由黨工團負責人保管;

5.5 公司公章的使用範圍及審批:

5.5.1、常規業務(發文、年檢、年審、報告、報表等)使用公章,須經行政部分管辦公室經理審簽,方可用章;

5.5.2、合同用章需經公司**部經理、總經理簽署意見方可用章(按事前呈批許可權);

5.5.3、凡涉及財產抵押、財產產權、貸款、借款、擔保等業務用章,需經總經理簽批,方可用章;

5.5.4銀行新開賬戶,經財務部經理簽批,方可用章;

5.5.5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須經人資部經理簽批,方可用章(按人事決策許可權);

5.6 各部門自行保管的部門章(業務章),參照本制度使用,由各部門負責人監督。

5.7 使用印章必須嚴格按照用章審批程式執行,手續不全者嚴禁用章。

5.8 除常規性業務用章外,用章須填寫《用章審批表》,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方可用章。

5.9 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員須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章的內容和目的及用印的檔案份數,確認符合用章手續後,由經辦人在用章登記簿上逐項登記後,方可用章。

5.10各級印章管理人員對未經核准的文書,不得擅自用章。

5.11 不得在空白憑證、便箋上加蓋印章。

5.12 在急需用章而簽署人外出,須由行政部經理代為審簽,方可用章。

5.13 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使用,如確因工作所需,經印章簽署人同意建立登記手續後,應由印章管理員攜帶印章到現場蓋印或監印。特殊情況需交他人帶到外地使用的,須經總經理批准,並確保交予安全可靠的人員保管,認真做好外借登記手續。

5.14 印章外借使用完畢後,應及時辦理歸還手續。印章管理員須負責督促印章借用人員按時歸還外借的印章。

5.15 印章管理員應確保單位能隨時與之取得聯絡,保證及時用章,不得拖延時間。如請假或外出時,須事先取得部門負責人同意,然後將印章移交給行政部負責人,並辦理印章暫時代保管手續。

5.16 印章遺失或失竊應立即向上級匯報,並依法公告作廢。對偽造公司各種印章的人員,依法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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