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井巷工程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07-13 13:21:02 字數 3820 閱讀 9345

陝湧礦司發〔2014〕40 號

陝西湧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印發外包井巷工程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司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加強地測防治水工作,規範管理程式,嚴格責任履行,特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湧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4月20日

陝西湧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外包井巷工程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地質、測量、防治水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基礎性技術工作。針對公司安山煤礦目前掘進工程外委隊及生產服務分公司實際情況,為加強地測防治水工作,規範管理程式,嚴格責任履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地質及防治水

第二條施工單位應按相關管理規定配備地質、水文地質專業技術人員,或由施工單位上級單位承擔承包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技術管理工作,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負責承包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技術管理工作。

第三條監理單位應配備具有地質、水文地質專業知識的監理工程師,或由監理專案部上級單位代替履行職責,做好所監理工程的地質防治水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施工單位可以借閱甲方相關地質資料,同時要保證按期完整歸還。

第五條施工單位應對承擔的掘進工作面每週進行一次地質寫實,做好巷道素描圖。巷道素描圖應做到及時、完整、準確、統一。

第六條出現地質變化時,施工單位應根據情況縮短地質寫實間隔,對地質變化描述應做到內容完整、資料準確、字跡清晰、表達確切、**結合、重點突出,客觀地反映地質現象的真實情況。

第七條如發現疑難問題要及時向甲方地質技術負責人匯報,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意見,使生產正常進行。

第八條巷道素描圖應結合測量資料,真實反映巷道起伏變化。

第九條巷道出現湧水時,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甲方、監理(監理參與的工程),現場對出水點位置、湧水量進行記錄,並三方簽字認證。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甲方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敷設完善承包巷道的排水系統。

第十一條在受水害威脅的區域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編制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監理審批(監理參與的工程),報甲方審核存檔。同時,應堅持「**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

第十二條探放水工程原則上由施工單位編制方案、編制措施及預算,報監理(監理參與的工程)及造價單位,甲方審核存檔,也可由甲方委託第三方實施探放水工程。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承包的巷道地質寫實素描圖每月25~30**監理(有監理參與的工程),甲方審核存檔。

第三章測量

第十四條按井巷工程設計及技術要求,規範、準確地做好測量工作是保證井巷工程質量和以後使用的重要基礎。

第十五條人員及測量儀器配備

1.施工單位應配齊測量人員和測量儀器,以滿足井巷工程需要,測量人員技術素質和測量儀器精度應滿足井巷工程技術要求。

2.使用的測量儀器應按相關管理規定,定期進行檢效。

3.監理單位應按相關規定配備測量監理工程師。

第十六條測量設計

1.3000m以上的導線測量和3000m以上的貫通工程,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允許偏差值編制測量設計。

2.測量設計應有以下內容:

導線敷設方案、工程允許偏差值、誤差預計、確定導線精度等級、導線測量獨立進行次數、導線觀測技術要求、限差技術要求、特殊測量環境保證精度的措施、人員配置、儀器配置。

3.測量設計應有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准,有監理參與的工程報監理審核後報甲方審核存檔,無監理的工程則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批准後報礦生產技術部地測防治水辦公室審核存檔。

第十七條導線測量

1.有測量設計的導線嚴格按測量設計要求進行測量。

2.無測量設計或不需要測量設計的導線一律按7″導線測量,採用精度不低於dj2級全站儀。

3.移一次雷射導線延長一次,導線延長後立即進行複測。

4.導線點編號要噴在導線點的右邊及巷道前進方向左幫,噴寫要工整清晰,未噴漿巷道統一用白色噴漆噴寫,已噴漿巷道統一用紅色噴漆噴寫。。

5.技術指標及限差要求按《煤礦測量規程》規定執行。

6.各種測量原始記錄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封面有名稱、編號、單位、日期;

(2)目錄有標題及其所在頁數;

(3)記錄必須清楚、工整,禁止塗改;

(4)繪出草圖或工作過程中所需的略圖;

(5)應有每次導線測量用的儀器名稱、精度等級、編號及前視、後視、觀測、記錄人員名字,審核人員簽字。

7.各種內業計算本及成果本(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封面有名稱、編號、單位、日期;

(2)目錄有標題及其所在頁數;

(3)用蘭黑墨水或鉛筆工整書寫計算數字;

(4)取消和重新計算部分要加以說明;

(5)在備註欄內應繪出必要的略圖,寫明引用資料或起算資料的由來,列出計算結果的各項閉合差等;

(6)所有的測量計算簿和成果本(表)等均應有計算、檢查者簽字,並註明各項工作開始和完成的日期;

(7)有監理參與的工程,施工單位井下延長導線後,第二天應將導線成果資料與原始記錄像印件送監理審核,送礦生產部審核存檔;無監理參與的工程則直接送礦生產部地測防治水辦公室審核存檔。

第十八條導線點、雷射線點設定及保護

1. 導線點、雷射線點均採用打眼、釘木樁、釘釘子的方式設定。

2.導線點編號要噴在導線點的右邊及巷道前進方向左幫,噴寫要工整清晰,未噴漿巷道統一用白色噴漆噴寫,已噴漿巷道統一用紅色噴漆噴寫。

3. 雷射線點不得少於3個,相鄰線點間距不得小於10m。

4.在巷道沒有移交甲方之前,施工單位應保護好巷道內的導線點、雷射線點。如導線點損壞,應採取符合導線撲上;如現用雷射線點損壞,應重新標定。

第十九條巷道開口

1.有監理參與的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在接到礦生產部的開口通知後,方能放線標定開口,並將開口線測量成果資料及原始記錄於第二天送監理審核,送甲方審核存檔。無監理參與的工程則直接將成果資料及原始記錄送礦生產部地測防治水辦公室審核存檔。

2.禁止用羅盤進行巷道開口標定,巷道開口應按設計採用導線測量方式進行標定,第一次標定線點設定不能少於3個,相鄰線點間距不得小於2m(受巷道寬度制約),巷道掘進8~10m時進行二次標定。

第四章監理職責

第二十條地測監理工程師應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對監理的井巷工程的地測資料、成果認真審核,對作業操作是否規範進行監督,並要進行現場校驗。(對無監理參與的工程此條不適用)

第五章資料移交及上報審核

第二十一條

1. 有監理參與的工程,地測防治水資料移交應與巷道移交同時進行,地測防治水資料移交前,應對資料成果進行系統整理,交監理審核後,交甲方審核存檔。日常測量資料上報要在井下延長導線、標定開口、巷道寫實的第二天先交監理審核後,再將原始記錄及成果交甲方審核存檔;無監理參與的工程則直接將資料交礦生產部地測防治水辦公室審核存檔。

第六章違章處罰

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編制測量設計的,處罰200元;經督促仍不編制的,一次處罰500元。

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或規定時間報送地質、測量資料的,處罰200元;經督促仍不報送的,一次處罰500元。

第二十四條測量原始記錄超限未現場重測的,處罰200元;經督促仍不重測的,一次處罰500元。

第二十五條測量原始記錄出現塗改的一處處罰500元,並進行重測;經督促仍不重測的,一次處罰1000元。

第二十六條導線點、雷射線點未按要求設定和標註的,乙個點處罰100元;經督促仍不整改的,乙個點處罰200元。

第二十七條巷道開口未進行導線標定和二次導線標定的,一次處罰500元;未按開口通知規定資料開口的,處罰1000元。

第二十八條巷道導線點損壞、丟失未及時補測的乙個點處罰100元,直到巷道移交時仍未補測的,乙個點處罰200元。

第二十九條巷道沒有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不完善,處罰500元;經督促扔不按規定時間整改的,處罰1000元。

第三十條開工前,未將作業規程送交礦生產部的,一次罰款1000元;經督促扔未送交的,處罰2000元。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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