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井人員管理辦法

2022-06-27 01:57:08 字數 835 閱讀 8489

為加強安全生產,嚴格出入井人員管理,安全,及時準確掌握入井及公升井人員的情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特制定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一、入井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入井。

二、入井人員必須接受入井檢身等安全確認方可入井。

三、入井人員必須到井口進行登記,公升井後到井口登記消號。

四、入井人員在規定時間(零點班1:00、八點班9:00、四點班17:00)前下井,晚於入井時間對跟班隊長罰款200元/次,如有特殊原因須向排程室匯報,經排程室同意後可晚入井。

五、每班下井人數,井口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零點班1:30、八點班9:30、四點班17:30)匯報排程室,遲報或錯報一人次,處罰責任人50元。

六、排程室、生產科、安檢科、通防科、機電科、綜合辦、的一般管理人員出入井,在井口管理臺帳上簽字,無簽字者考勤無效,並處罰100元。

七、下井檢查、學習的上級領導和外來人員,在有關科室領導陪同下,井口進行登記後,方可入井。公升井後也要及時登記。

八、每班人員下井後(零點班1:30分、八點班9.30分、四點班17:30分)井口人員將下井人數核對登記,報排程室;遲報或錯報一次,處罰責任人50元。

九、燈房發燈必須做到發放使用登記,登記清楚,公升井交燈後,及時進行退還登記。

十、井口負責下井、公升井人數核對。發現出入井人數不符,必須查明原因,並及時向排程室匯報。

十一、燈房人員、井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本制度執行,否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

十二、所有入井人員下班後,要盡快辦交燈手續。凡公升井後兩小時不交燈者,按「三違」論處。

十三、安檢科每月組織排程室、政工科以旬檢查,對查出問題,依據本辦法予以處罰。

十四、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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