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電單車動力效能試驗方案

2022-06-25 16:30:06 字數 4403 閱讀 8318

1 範圍

本方案規定了以鋰離子蓄電池為唯一動力**的電動電單車和電動輕便電單車動力效能試驗方法。包括最高車速、加速效能、爬坡能力(包括定速爬坡,定坡度爬坡,斜坡爬坡)的試驗方法。

2 引用標準

gb/t 5359.1 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術語車輛型別

gb/t 5378 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道路試驗總則

gb/t 18385-2005 電動汽車動力效能試驗方法(iso 8715:2001,mod)

gb/t 24156-2009 電動電單車和電動輕便電單車動力效能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t 5359.1 確定的術語適用於本試驗方法。

4 試驗條件

4.1 試驗前準備

4.1.1 試驗車應按照使用維護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檔案,在進行試驗前7 天內進行磨合,磨合里程至少100km。

4.1.2 試驗車的機械運動部件,必須按照製造廠的規定塗抹潤滑油。

4.1.3 車輛輪胎氣壓及機械運動部件用潤滑油粘度應符合製造廠的規定;

4.1.4 試驗車的試驗重量根據各項試驗目的和車輛載重而定,通常允許一名駕駛員和一名乘員,駕駛員和乘員的標準重量為75±5kg,試驗需要時允許用壓載物代替乘員。

4.1.5 電池組按照規格書規定的充電程式進行完全充電。

4.1.6 除必需的裝置和車輛日常操縱部件外,試驗車的照明及訊號裝置及輔助裝置必須關閉。

4.1.7 試驗開始前電池在(25±2)℃的溫度下靜置8h。

4.1.8 若試驗車上安裝測試儀器,應儘量減少對各輪載荷分布的影響,盡量減小風阻影響。

4.2 測試儀表、裝置

a) 電壓表:準確度應不低於0.5級,其內阻至少為1 kω/v;

b) 電流錶:準確度應不低於0.5級;

c) 示波器:頻寬不低於1ghz;

d) 計時器:按時、分、秒分度,準確度為±1%,刻度間隔0.01s;

e) 測速儀:解析度0.1

f)其它裝置符合gb/t 5378 的規定。

4.3 試驗場所

4.3.1 整車效能試驗,按照各試驗專案的需求,可在道路上或底盤測功機上進行。

4.3.2 試驗道路應為瀝青或混凝土的直線道路,路面應平坦、乾燥、整潔,試驗時不致引起輪胎打滑。

4.3.3 除特殊規定外,試驗路段應盡量水平,其中縱向坡度不允許超過1%,且任意兩點之間的高度差不超過1m,橫向坡度不超過3%。

4.4 駕駛員和乘員

駕駛員應持有駕駛證,熟練掌握駕駛技術,熟悉試驗方法,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

乘員負責記錄或協助記錄相關資料。

4.5 試驗要求

4.5.1 試驗時,室內溫度應在25±5℃以內,室外溫度應在25±10℃以內,平均風速在3m/s 以下,室外試驗不能在雨天或霧天進行。

4.5.2 本試驗規程中所提及的裝置、質量、胎壓及其它資料如未註明其測量誤差的,其誤差值均為±5%以內。

4.5.3 為減少試驗誤差,進行實車道路試驗時,必須進行往、返兩個方向。如果實車道路試驗與底盤測功機試驗結果有差異的,以實車道路試驗資料為準。

4.5.4 無特殊說明的,下列各項試驗方法的試驗條件按照本章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試驗程式:按下列順序安排試驗:

——試驗車輛準備(見4.1);

——啟動電流試驗(見5.1)

——最高車速試驗(見5.2);

——續駛里程試驗(見5.3);

——加速效能試驗(見5.4);

——爬坡能力試驗(見5.5)。

以上每項試驗開始時,蓄電池的充電狀態是前乙個試驗後的狀態(更換試驗場地過程中,避免消耗蓄電池電量)。

最高車速試驗開始時,電池應處於95%~100%的荷電狀態,加速效能,爬坡能力試驗開始時,電池應處於55%~60%的荷電狀態。

5.1 啟動電流試驗

該試驗測定上電尖峰電流和電單車最大啟動電流。

5.1.1 試驗條件

試驗路面應平整、乾燥、整潔,有良好的附著係數。

5.1.2 試驗方法

5.1.2.

1 將試驗車輛載入到試驗質量(見4.1.4),電池組上連線好電壓表、電流錶、示波器等測試裝置,並適當固定同時能方便讀取測試資料。

(本方案未作特殊說明的,測試前均需做好5.1.2.

1準備)

5.1.2.2 啟動試驗車輛電源開關,用示波器記錄此時的尖峰電流和時間,反常測試3次取最大值記為上電尖峰電流及延時。

5.1.2.3 啟動後,驅動電機開始行使,用示波器記錄驅動過程中驅動電流最大值及持續時間,反常測試3次取最大值記為車輛的啟動電流。

5.1.3 試驗資料和結果記錄在表a-1。

5.2 最高車速試驗

該試驗可以決定電池組所能提供最高車速及電流。

5.2.1 試驗條件

5.2.1.1 在試驗道路上設定測試區,測試區的長度至少為200m,在此測試區的兩端應有足夠長的助行區域和保證安全停車的輔助區域,並能夠雙向行駛。

5.2.2 試驗方法

5.2.2.1 將試驗車輛載入到試驗質量(見4.1.4),電池組上連線好電壓表、電流錶等測試裝置,並適當固定同時能方便讀取測試資料。

5.2.2.2 實車道路試驗

5.2.2.

2.1 試驗時,試驗車輛在助行區域加速行駛,在到達測試區前保持最高車速,保持最高車速通過測試區,測量通過測試區的時間。隨即在同路段進行反方向試驗,測量時間。

測定次數往返為一次,試驗應連續進行三次。

5.2.2.2.2 按下式計算試驗結果:

v=3.6 l/t

式中: v——行駛車速,保留一位小數,km/h;l——測試區長度,m;t——往返試驗所測時間的算術平均值,s。

5.2.2.2.3 行駛過程中記錄電池組電壓、電流資料,取三次平均值為最高車速時電流。

5.2.3 試驗資料和結果記錄在表a-2。

5.3 續駛里程和能量消耗率試驗

該試驗可以決定電池容量,電動電單車能量消耗率。

5.3.1 試驗條件

試驗可在瀝青或混凝土路面的直線道路上進行,路面應平整、乾燥、整潔,有良好的附著係數。

5.3.2 試驗方法

5.3.2.1 將電池組按規格書放電制式完全放電後按規定完全充電;

5.3.3.

2 進行等速續駛里程試驗。車速為設計最高車速的70%,公差±2 km/h。試驗過程中不允許停車3次以上,累計時間不超過15 min。

續駛至發生發生下列情況須停車終止試驗:a)車輛配裝的儀器或指示器指示駕駛員停車或 b)試驗時行駛速度持續達不到設計最高車速的70%。

5.3.3.3 試驗完後電池組按規格書規定完全充電,測量充電消耗的能量;

5.3.3.4 由續駛里程和再次充電量計算能量消耗率。能量消化率=再次充電時充入能量/試驗期間行駛的總里程。

5.3.3.5 試驗資料及結果記錄到表a-3

5.4 加速效能試驗

該試驗可以決定加速時電池供電情況。

5.4.1 試驗條件

測試區間參見5.2.1.1,並在測試區標明測試點,標示點設為距始點30m、100m、200m 處,或其他點設立測試標點。

5.4.2 試驗方法

5.4.2.1 將試驗車輛載入到試驗質量(見4.1.4),電池組上連線好電壓表、電流錶等測試裝置,並適當固定同時能方便讀取測試資料。

5.4.2.3 實車道路試驗

5.4.2.

3.1 試驗時,試驗車輛停於加速測試區始點外0.5m 處(以前輪壓線為準)。

試驗開始時,以最低檔(速)起步,進行急加速,迅速通過試驗區,用自動計時裝置或秒錶測定試驗車輛從始點到終點所用的時間。每次試驗應往返進行,連續試驗兩次(測定次數往返為一次),求出兩次往返測定時間的平均值。加速度為a=2s/t2。

5.4.2.3.2 行駛過程中記錄電池組電壓、電流資料,取三次平均值為加速時電流。

5.4.2.4 試驗資料及結果記錄到表a-4。

5.5 爬坡能力試驗

該試驗可以決定車輛最大驅動力及驅動電流。

5.5.1 試驗條件

5.5.1.

1 最大坡度爬坡試驗,須有人工防滑的陡峭斜坡或是自然的堅硬泥土、草地斜坡路面,其坡度最好能與製造廠預估的車輛最大爬坡角度相近,而所使用的測量區域,為10m 長的均勻斜坡,且在測量區域的前端必須設定起動車道。

5.5.2 最大坡度爬坡試驗

5.5.2. 1 試驗車輛的起始檔位為車輛前進檔的最低檔位。試驗車輛置於試驗區內,車輛的加速器,需位於最大開度位置,也就是在最大驅動力的狀態。

5.5.2.

2 試驗時,車輛必須以低於5km/h 的速度,從起動車道向測量區域前進,車輛能於8s(或更短) 時間內,通過測量區域,則此測量區域的坡度,即為車輛的最大爬坡角度。行駛過程中記錄電池組電壓、電流資料,取三次記錄值中最大值為最大驅動電流。

5.5.2.3 如果沒有適當的斜坡可以利用,則試驗車輛必須在不同的負載下進行(或增或減),獲得其最大驅動力。

5.5.2.4 試驗資料及結果記錄到表a-5。

表a-1

表a-2

表a-3

表a-4

表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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