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電單車生產准入現場考核補充規定

2021-12-30 20:45:38 字數 1275 閱讀 7896

附件1:

《電單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及《電單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適用於電動電單車;現場考核時,《細則》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個考核條款均應覆蓋電動電單車。

根據電動電單車產品及其生產特點,在進行現場考核時,對《細則》附件一有關考核條款補充審查以下內容:

一、第9、10條款

電動電單車產品圖樣及相關技術檔案要求中增加電動機、控制器、動力蓄電池、充電器、電離轉換器等零部件要求,發動機、燃油箱、空濾器不適用。

二、第19條款

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產裝置。

1.企業應具有符合自身產能需要的廠房和設施,具備固定和規範的電動電單車成車裝配線。生產場地和生產線必須是申請准入的企業自有。

2.車架和結構件採用下料裝置、成型裝置、模具生產;車架總成採用焊接流水線生產;具有車架焊接及塗裝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以及空氣淨化裝置;具有機械化流水作業的**配線(或是上述裝配線的組合);

產品材質和焊接強度等專案應能自行檢驗或提供委託檢驗協議和記錄。

應具備機械化流水作業的驅動電動機和控制器等主要結構件的機械加工過程、總成裝配過程及相應的檢驗及檢測裝置。

若電動機、控制器總成由外協製造廠生產的,其生產裝置及產品一致性要求應延伸到外協廠。

三、第21條款

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所必需的檢測裝置。

進貨檢驗應具備以下方面的檢驗手段:

●電動機、動力蓄電池、控制器效能

●車架、平叉等總成安裝位置

四、第22條款

怠速排放不適用。

五、第30-44條款

設計開發能力應具備開發電動電單車電動機、控制器、電池管理系統的相關條件(如人員、模型、抄數裝置)等(發動機不適用)。

六、第45、46條款

有關強制性檢驗裝置還應滿足電動電單車檢驗要求。

七、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1.企業應建立完整的檔案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特約銷售和維修人員等)、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資訊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途徑、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2.由銷售商配套電池的,將銷售商的管理納入企業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範圍,企業應提供技術資料向客戶明示廢舊電池的處置要求。售後服務中應包括使用說明書、充電、日常維護保養、廢舊電池的明確合理的處置方式,以及售後服務網點的分布說明、服務承諾等。

3.維修服務、備件提**當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諮詢服務。應當建立質量資訊反饋機制,對車輛質量資訊進行管理。

電動電單車生產准入現場考核補充規定

附件1 電單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 及 電單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 細則 的有關規定適用於電動電單車 現場考核時,細則 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個考核條款均應覆蓋電動電單車。根據電動電單車產品及其生產特點,在進行現場考核時,對 細則 附件一有關考核條款補充審查以下內容 一 第9 10條款 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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