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不包括飼用糧穀類)標籤查驗、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標籤定義
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飼料和飼料新增劑內容的一切附籤及其他說明物。
三、標籤查驗
(一)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實施現場檢驗檢疫時,對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的標籤進行以下內容的查驗:
1. 標籤應直接印製在包裝物上,或貼上、吊在包裝物上,不得與包裝物分離。
2. 標籤的印製材料應結實耐用。
3. 標籤上出現的符號、代號、術語等應符合國家法令、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文字、符號、圖形清晰醒目。
4. 飼料標籤標註的計量單位,必須採用法定計量單位。
5. 乙個標籤只標示乙個飼料產品,不可乙個標籤上同時標出多個飼料產品。
6. 進境飼料標籤上必須使用中文,並使用規範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有對應關係的漢語拼音及其他文字。
7. 散裝產品的標籤隨發貨單一起傳送。
(二)對加施的標籤,審核其內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飼料名稱能夠反映飼料真實屬性。
2. 需指明飼餵物件和飼餵階段的,必須在飼料名稱中予以表明。
3. 標明用來加工飼料產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稱以及新增劑、載體和稀釋劑名稱。單一有效成分飼料新增劑可不標註原料組成。
4.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是否符合有關要求(見說明1)。
5. 標籤上應標明生產該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
6. 每個包裝物中是否用法定計量單位(公制)標明淨重,散裝運輸的飼料、飼料新增劑,標明每個運輸單位的淨重(見說明2)。
7. 是否採用國際通用表示方法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應完整地表明年、月、日。
8. 是否按要求標示了保質期,用「保質期個月(或若干年、天)」表示
9. 儲藏條件和儲藏方法。
10. 生產者、分裝者企業名稱、位址和編號
11. 原產國家或地區名稱
12. 飼料新增劑、預混料、濃縮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的標籤,是否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13. 動物源性飼料必須標明飼用動物種類範圍。
14. 加入藥物飼料新增劑的飼料的標籤,是否標明「含有藥物飼料新增劑」字樣,並表明其法定名稱、準確含量、配伍禁忌、停藥期及注意事項。
(三)散裝飼料包裝、標籤加施場所要求。
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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