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材料要求

2021-08-25 11:58:42 字數 3774 閱讀 8009

附件1:

一、登記範圍

由外國企業生產的、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產品參照本要求登記。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所稱飼料,是指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動物食用的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新增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

《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所稱飼料新增劑,是指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新增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新增劑和一般飼料新增劑。

二、登記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登記材料包括《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申請表》(見表1,以下簡稱《申請表》)和申請材料(具體內容見表2《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申請材料一覽表》,以下簡稱《申請材料一覽表》),如果登記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允許使用的飼料或飼料新增劑,需要經過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後方可進行登記。

(二)登記材料要求中英文對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後。如生產國為非英語語種國家,還應附具本語種登記材料。所有登記材料一式兩份,原件和影印件各乙份。

(三)外文登記材料原件要求用生產廠家的信頭紙出具,並由負責人簽字或者加蓋公章。

(四)中文登記材料應使用a4規格紙、小四號宋體列印。

(五)登記材料中不應夾帶與申報產品無關的資訊。

(六)登記材料應按《申請材料一覽表》的順序裝訂成冊並標註頁碼,《申請表》置於登記材料的首頁。

三、《申請表》的填寫

《申請表》的填寫應中、英文對照。

(一)通用名稱:能夠反映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產品的真實屬性。

(二)商品名稱:在中國銷售和使用時擬採用的名稱,不得完全用外文本母、符號、漢語拼音或數字表示。

(三)產品類別:應與生產國批准的產品類別一致,同時應符合我國《飼料工業通用術語》(gb/t 10647)的要求。

(四)外觀:說明產品的顏色、氣味、形狀(粉末、顆粒、結晶、塊狀)和狀態(固態、液態)。

(五)主要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保證值,應與申請材料中的產品質量標準一致。

(六)其他成分及含量:衛生指標,載體名稱及含量。

(七)生產廠家:產品的生產廠家名稱和位址,不得用總公司和經銷商的名稱和位址代替,不得只填寫信箱號。

(八)申請單位:一般應與生產廠家的名稱和位址相同,也可填寫總公司的名稱和位址。對於魚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也可填寫總公司名稱和位址,並標明為海上生產。

(九)代辦單位(人):**申請進口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名稱、聯絡**、傳真、郵政編碼和通訊位址。

(十)簽字:應由申請人簽字。

四、申請材料內容

(一)生產國批准在本國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和在其他國家的登記資料

該項內容主要包括:

1.登記產品及其主要成分在生產國允許作為飼料或飼料新增劑生產、使用的證明檔案。對於源自微生物及其代謝產物的產品應提供生產菌種的屬名、種名和菌株編號。

2.由生產國官方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廠家合法生產該產品的證明檔案。

3.生產國官方機構出具的自由銷售證明,應體現產品的名稱、生產廠家的名稱和具體位址,並證明該產品在本國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4.如果該產品在其他國家獲得進口許可,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檔案或登記許可證影印件。

5.官方證明檔案應到中國駐生產國使領館進行確認。

(二)委託授權書

代辦單位(人)需提交生產廠家委託授權其辦理產品進口登記手續的證明。

(三)產品概述及理化性質

如果登記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允許使用的飼料或飼料新增劑,應簡要說明產品的有效組分、理化性質、功能、生產工藝條件、製造方法、微生物菌種、用途、使用方法、適用範圍,同時闡述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穩定性。其中,理化性質包括感官性狀(色、味、存在狀態等)和物理化學引數(例如沸點,熔點、比重、折光率、在常見溶媒中的溶解度、對光或熱的穩定性等)。

(四)產品**、組成成分

1.產品**:說明產品的動物性、植物性**或化工合成使用的所有初始原料。微生物菌種要提供屬、種的名稱和菌株的編號。發酵產品還需提供菌種名稱、**和培養基成分。

2.組成成分:產品的原料組成或有效組分,原料名稱盡可能詳細,有化學結構的應提供化學結構式。如果登記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允許使用的飼料或飼料新增劑,須提供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測試報告以及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類鑑定報告。

(五)有效組分化學結構測試報告或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類鑑定報告

如果登記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允許使用的飼料或飼料新增劑,應提供產品的有效組分化學結構測試報告或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類鑑定報告。

1.有效組分為化學上可定義的物質:應說明確認實驗所用儀器和測試的方法。例如,紅外紫外光譜、質譜或核磁共振的譜圖,化學官能團的特徵反應等,並附第三方出具規範、真實的測試報告。

2.有效組分為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產品:應進行分類鑑定,分類鑑定到屬、種,必要時到亞種或株,動物、植物分類鑑定應由權威機構承擔,微生物鑑定應由農業部指定的機構承擔,並出具規範、真實的鑑定報告。

3.轉基因產品:遵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製造方法

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和文字說明。流程圖應體現生產過程中的關鍵步驟。文字說明應體現流程中的技術條件和方法,簡要說明生產所用原料、裝置、生產過程中的各步驟等。

(七)質量標準、檢驗方法、質量檢驗報告和安全衛生證明

1.質量標準:產品的質量標準應與生產國有關管理機構批准質量規格和認可的檢測方法一致。質量標準應包括各種有效成分的含量、產品中各種有害物質的控制指標。

2.檢驗方法: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iso/iec)、美國公職化學分析家協會(aoac)等國際標準的,應標明標準編碼;採用其他檢驗方法的,應提供詳細的檢驗操作規程。必要時,申請人應當協助提供檢測所需要的標準物質和特殊儀器配件。

3.質量檢驗報告:每個產品應提供3個不同批號樣品的質量檢驗報告。

4.安全衛生證明:含有動物源性成分的飼料應提供生產國的獸醫或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安全衛生證明;對於二噁英高風險產品應提供官方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衛生證明。

(八)標籤式樣、產品說明書及商標

1.標籤式樣:包括原始標籤和中文標籤。原始標籤是該產品在本國使用的標籤實樣或**,中文標籤應符合《飼料標籤》標準(gb 10648)。

2.產品說明書:應簡要說明產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3.商標:已在中國註冊商標的產品,應提供商標式樣。

(九)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或新增量

詳細說明產品的適用動物範圍、在不同動物飼料中的新增量及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十)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和保質期

1.包裝規格:應說明產品的包裝材料及單位淨重。

2.貯存注意事項:包括貯存場所、貯存條件和貯存方式。

3.保質期:應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限。

(十一)穩定性試驗報告和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

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允許使用但生產國已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應提供在生產國進行的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和穩定性試驗報告。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補充安全性評價試驗的,試驗承擔單位由農業部認可,試驗方案需經農業部審查。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十二)產品的有效性試驗資料和推廣應用情況

1.產品的有效性試驗資料: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允許使用但生產國已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進行產品的有效性試驗。試驗承擔單位由農業部認可,試驗方案需經農業部審查。

試驗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2.推廣應用情況:提供該產品在生產國及其他國家的推廣應用情況。

(十三)主要參考文獻

提供產品開發、研究和生產中參考的文獻資料。

五、質量複核檢驗的樣品要求

申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單後,將申請產品的樣品和受理通知單送交農業部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產品質量複核檢驗。每個產品須提供3個不同批號的樣品進行質量複核檢驗,固體樣品每個批號原則上不少於500克,液體樣品每個批號原則上不少於500毫公升。檢測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2023年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 二

四 申請材料內容要求 一 境內 機構資質證明 1 境外企業委託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申請進口登記的,提供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 影印件並加蓋公章。2 境外企業委託其他境內 機構申請進口登記的,提供 機構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影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二 委託書 委託書由境外企業出具 負責人簽署並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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