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延期交貨的相關處理規定

2022-05-26 06:30:02 字數 3468 閱讀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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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提高公司生產訂單的準時交貨率,規範化訂單交貨期管理,提供相關問題處理的依據。

2. 適用範圍

行政管理中心、營銷中心、物控中心、質量技術開發中心、生產計畫中心及相關部門

3. 處理物件

3.1. 異常情況存在而導致訂單延期交貨之現象。

3.2. 異常因素存在但因各部門配合而未導致訂單延期交貨之現象。

4. 處理原則

4.1. 按界定後經濟損失(實際/預期)的大小界定相關責任。

4.2. 公司在責任追蹤時只針對責任部門下達罰款額度和處理意見,相關責任部門在內部再將認定後的責任落實到相應的責任個體。

4.3. 公司在責任追蹤時,如出現兩個或兩個以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將按照責任類別(如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關聯責任、監督責任)和責任係數而分攤相關罰款額度。

4.4. 損失責任認定由營銷中心負責認定並定出損失總額及責任類別,相關責任部門內部責任分配由該部門主管負責。認定原則如下:

a. 損失認定原則:

1. 訂單延期交貨造成實際損失時,按實際損失的(10-100)%為標準認定處理責任部門;

2. 訂單延期交貨造成預期損失時,統一按1000元標準認定處理責任部門;

3. 訂單延期交貨幾乎未對我司造成實際/預期損失,但交期延期在(4-15)天內時,按每個訂單按30元/次處理責任部門;

4. 訂單延期交貨幾乎未對我司造成實際/預期損失,但交期超15天或者對公司內部正常運作造成惡劣影響時,按50元/次處理責任部門;

5. 由於公司內部非部門的客觀原因而導致訂單延期交貨延期時,公司酌情處理;

6. 當訂單延期交貨而導致同時出現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時以上情況作分解認定處理;

7. 當訂單延期之因素存在而由於其他部門積極配合最終未導致延期時,每個訂單按50元/次處罰主要責任部門。

b. 責任認定及概念界定:

1. 實際損失:截止責任認定之日起,異常情況所導致的實際已經造成的損失,界定為「實際損失」;

2. 預期損失:自責任認定之日起,因異常情況導致而尚未發生的但預計必定會出現的損失,界定為「預期損失」;

3. 訂單延期交貨:生產車間的訂單以相應月份的訂單排期表為基礎,凡訂單實際完成日期大於公司最終確認日期(如有些訂單中途經過交期變更等情況而重新確認日期)之後3天以上的情況,均界定為訂單延期交貨;另樂盟、鈴木等常駐我司檢驗的客戶以訂單的全部產品處於待檢狀態界定為訂單完成;

4. 全部責任(100%):訂單延期問題之出現全部由某乙個部門之因素而直接導致,則該部門所負之責任即為全部責任(為責任類別,下同),並承擔認定後損失的100%(為責任係數,下同);

5. 主要責任(50%):訂單延期問題之出現是由某幾部門之因素綜合而導致,則責任最嚴重的部門所負之責任即為主要責任,並承擔認定後損失的50%;

6. 次要責任(25%):訂單延期問題之出現是由某幾部門之因素綜合而導致,則責任為第二嚴重的部門所負之責任即為次要責任,並承擔認定後損失的25%;

7. 關聯責任(10%):訂單延期問題之出現是由某幾部門之因素綜合而導致,其中除去負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部門外,其它部門所負之責任,統稱為關聯責任,並承擔認定後損失的10%;

8. 監督責任(2%):訂單延期問題之出現是由其它責任部門因素而導致,而本部門在事先相關操作過程中知悉其責任因素但沒有把相關資訊及時反應給主管部門(生產計畫中心)而間接導致該責任因素沒有及時解決,則該部門所負之責任即為監督責任,並承擔認定後損失的2%。

4.5. 相關責任部門的部門罰款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元。

4.6. 情節嚴重者,公司酌情處罰(如:辭退、開除等)。

4.7. 對於生產車間無論訂單延期或訂單未延期,造成實際損失時,相關處理按檔案《生產車間出現責任事故後的相關處理規定》執行,當訂單延期擔未造成實際損失按本規定執行。

5. 罰款額度計算公式:

a. 當造成損失時,罰款額度=(實際損失+預期損失)×(10-100)% ×責任係數≤500元。

b. 當未造成損失時,交貨期延遲在4-15天,罰款額度=30元/次;交貨期延遲16(含)天以上時,

罰款額度=50元/次。

6. 表單處理程式

6.1. 一般情況下,由營銷中心以投訴的方式填寫《訂單延期交貨相關處理登記表》(附表1)交由生產計畫中心聯絡相關部門並出具過程調查分析,再交由營銷中心進行損失認定、責任認定,然後交相關責任部門,確認各自部門的內部責任分配及處罰,最後交於行政管理中心下發《訂單延期交貨處罰通知書》(附表2)。

6.2. 作為責任主體的任何相關責任部門均有權利填寫《訂單延期交貨相關處理登記表》,填好後交由營銷中心,以後程式同「6.1」。

6.3. 在表單傳遞過程中,原則上受單部門必須給予受理,不得拒單,違者處罰該部門主管50元/次。

6.4. 表單處理要求相關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無故違反處罰該部門主管30元/次。

7. 各相關部門常見的責任問題

7.1. 營銷部門的責任問題

a. 訂單資訊不明確、不及時或者有誤,客戶提供的資料和配套件跟催不力,與客戶或相關方溝通不到位、不及時,訂單出貨資訊未及時傳遞,自身的工作效率影響等為營銷中心責任。

b. 客戶自身導致的訂單資訊不明確、不及時或者有誤,配套件沒有及時提供到位或者存在質量問題,驗貨標準太苛刻或前後標準出入太大,甚至故意刁難我司,另駐廠客戶違規使用我司財產或違規向車間下達指令等等也歸屬為營銷中心責任。

7.2. 物控部門的責任問題

a. 採購物資與所需不符(如:存在規格、質量問題等),不能及時按量配套到位(相關標準可參照計畫中心下發的《配件比訂單交期應提前到位天數明細表》),漏下採購訂單等為物控中心的責任。

b. 倉管員沒有按單申購物料並跟催、沒有按單正確及時調撥物資,延遲發料或者發錯料,發料不配合,未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物料資訊,工作效率低下等為物控中心責任。

c. 物資**商(含華盈)所導致的相關問題同樣歸屬為物控中心責任(可由物控中心同**商協商承擔)。

7.3. 生產部門的責任問題

a. 生產安排不當,交貨期不合理,訂單漏發、遲發,配套件沒有及時跟催,訂單跟蹤不力,資訊傳遞脫節等為生產計畫中心責任。

b. 由於車間內部管理不善(如:入倉期延遲、未及時補數、做錯琴、配件或材料使用不當、生產安排不當,不及時提出訂單延期申請等為車間責任。

7.4. 質量技術部門的責任問題

a. 得到質量問題的反饋後而不能及時或三日內給予解決與答覆的為質量部門的責任。

b. 得到技術問題的反饋、產品圖樣的下發和產品技術要求在資訊確認後而不能及時或三日內給予解決與答覆,或者技術指導失誤的為技術部門的責任。

7.5. 其他部門的責任問題

a. 車輛安排不合理、人員和機器裝置不能及時按需配備、裝置模具故障未能及時排除、以及車間改造未能及時處理等,將追索相應部門責任。

b. 其他未提及到的,將根據工作中的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8. 從本規定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9. 本規定由生產計畫中心負責解釋。

11. 附表2:《訂單延期交貨處罰通知書》

主送:總經理

抄送:公司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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