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消防相關的犯罪

2021-07-15 19:37:30 字數 1515 閱讀 8129

火災的分類

表2-4-1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築等的防火間距(m)

在執行上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於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相應條款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定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築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於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該外牆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表2-4-1的規定減少25%(參見圖2-4-1)。

圖2-4-1 廠房之間防火間距示意

(3)兩座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定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範第6.5.

3條的規定設定防火捲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4m。

(4)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台確定。

(5)耐火等級低於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以上第2、3條的規定。

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防火間距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

3.廠房外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裝置的防火間距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裝置時,其室外裝置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裝置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牆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2-4-1的規定。用不燃材料製作的室外裝置,可按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

4.廠區圍牆與廠內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

廠區圍牆與廠區內建築的間距不宜小於5m,圍牆兩側建築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築的防火間距要求。

表2-5-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對於一些特殊的工業建築,防火分割槽的面積可適當擴大,但必須滿足規範規定的相關要求。廠房內的操作平台、檢修平台,當使用人數少於10人時,平台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內。

自動滅火系統能及時控制和撲滅防火分區內的初**災,有效地控制火勢蔓延。執行維護良好的自動滅火設施,能較大地提高廠房的消防安全性。因此,廠房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表2-5-1的規定增加1.

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區域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割槽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區域性面積的1.

0倍計算。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倉庫內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割槽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表2-5-2的規定增加1.0倍。冷庫的防火分割槽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範》gb 5007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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