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經典例題

2022-05-26 06:12:04 字數 2666 閱讀 1916

[例題答案]

(1)2023年末

計算2023年的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8 000+(1 000-5 000×15%)+200-(400/5-400/10)-150=8 260(萬元)

應交所得稅=8 260×25%=2 065(萬元)

計算2023年遞延所得稅:

事項一,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 000-5 000×15%=250(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50×25%=62.5(萬元)

事項二,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200萬元,計稅基礎=200-200=0

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25%=50(萬元)

事項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400-400/10=360(萬元),計稅基礎=400-400/5=320(萬元)

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360-320=40(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所得稅負債=40×25%=10(萬元)

事項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650萬元,計稅基礎=500萬元

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650-500=150(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所得稅負債=150×25%=37.5(萬元)

計算2023年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2 065+(-62.5-50+10+37.5)=2 000(萬元)

相關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2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1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 065

遞延所得稅負債 47.5

(2)2023年末

計算2023年的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8 000-(1 000-5 000×15%)+(250-100)+[20-(400/5-400/10)]+80=7 960(萬元)

應交所得稅=7 960×25%=1 990(萬元)

計算2023年遞延所得稅:

事項一,因2023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支出為400萬元,而稅前允許扣除限額為5 000×15%=750(萬元),差額為350萬元,所以2023年發生的但當年尚未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250(1 000-5 000×15%)萬元可以在2023年全部稅前扣除。

所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餘額=250-250=0

應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62.5-0=62.5(萬元)

事項二,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200-100+250=350(萬元),計稅基礎=0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餘額=350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50-200)×25%=37.5(萬元)

事項三,計提減值準備前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400-(400/10)×2=320(萬元),所以應計提減值準備20萬元。

計提減值準備後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300萬元,計稅基礎=400-(400/5)×2=240(萬元)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餘額=300-240=60(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60-40)×25%=5(萬元)

事項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570萬元,計稅基礎=500萬元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餘額=570-500=70(萬元)

應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150-70)×25%=20(萬元)

計算2023年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1 990+(62.5-37.5+5-20)=2 000(萬元)

相關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2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990

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例題總結與延伸]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思路:

注意:公式中的暫時性差異不包括其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計入資本公積和商譽的暫時性差異。

[知識點理解與總結]

1.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一般原則

除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於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的以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1)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影響: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與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取得的資產應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若屬免稅合併,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也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商譽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3)其他情況: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

3.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企業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確認為商譽;如果稅法規定計稅時作為免稅合併的情況下(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也不承認會計確認的商譽),商譽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是如果確認該部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意味著進一步增加商譽的價值,一方面這會影響到會計資訊的可靠性,而且可能很快就要計提減值準備;另一方面,商譽賬面價值的增加還會進一步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負債和商譽價值量的變化不斷迴圈。因此,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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