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高管,能否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2022-05-19 14:59:20 字數 1387 閱讀 9872

【實戰案例評析】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高管,能否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金某入職某遊戲公司任研發總監,在與遊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工作時間一欄勾選項為不定時工作制,與公司溝通後,公司稱因金某為企業高管,不再實行傳統的考勤管理,而實行已經報勞動局批准的不定時工時制,可以不作考勤打卡。工作半年後,遊戲公司調入了新的負責人,公司的所有管理制度均有變化,金某的工時核算方式也由不定時工作制,改為標準工時制,但是金某不同意,拒絕在勞動合同變更書中簽字。於是,遊戲公司書面通知到他,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每天到公司打卡上下班,否則,依照按曠工處理。

金某認為,他工作頭腦清醒高峰期在深夜,白天根本無法工作,乙個企業高管還每天打卡,純屬無稽之談,因此拒絕打卡。幾天後,金某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書,稱金某因連續曠工超過三天,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因此解除與金某的勞動關係。金某無奈,因為其確實沒有打卡,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曠工三天,公司可以單方解聘。

金某只能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

雙方觀點

金某認為,其在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金某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因此,其可以不作考勤,不存在曠工的情況。遊戲公司則認為,公司已經書面通知金某,公司內部的考勤制度作了重大變更,金某在知情後,仍然拒絕打卡上下班,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將其解聘。

審理結果

審理機關認為,雖然公司對內部考勤制度作了重大變更,但是考勤管理是對金某勞動合同的變更,應該徵得金某的同意,在金某不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以新的考勤制度約束他,顯然不合法,因此支援了金某的請求。

【hr應對有術】

對於特殊工時制度,一定要把握如下要點。

(1) 特殊工時制的勞動局報批。有關報批制度,各個地區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大體需要提交申請報告、向員工公示的實施方案、工時管理、向員工公示的規章制度以及申請適用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名冊及職工簽名表。。

(2) 工作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一旦確定,除非員工同意,便不能再行變更。尤其是對於已經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員工,用人單位不能再以曠工、遲到或者與考勤管理等相關事由,進行處罰。

(3) 法定崗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4)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5)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6) 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除此以外,其他崗位、公司不得自行確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很多地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不需要經過審批的,所以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認。

友情提示

上述文章摘自於麗萍專著《企業人力資源全程法律顧問》(清華大學出版社)。

關於公司高管的不定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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