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創新團隊計畫管理辦法

2022-05-05 08:18:04 字數 2528 閱讀 836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公升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自主創新能力,凝聚並穩定支援一批優秀的創新群體,根據《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科研院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團隊計畫實施的總體目標是:根據首都科技中長期發展需求和院長遠發展重點,以重點實驗室為依託,以培養一批學科帶頭人,解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為目標,以優勢學科為載體,培養創新目標明確、團隊結構合理、創新績效明顯、核心競爭力突出,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創新團隊。

第二章培養方式

第三條根據學科發展和重大技術需求,結合已實施的人才計畫,依託重大專案培養創新人才團隊。

第四條建立首席專家崗位責任制,明確遴選標準和績效目標,可面向社會招聘首席專家。鼓勵首席專家組織前瞻性預研究。

第五條建立重點課題組聯絡制度,對學科優勢明顯、專案運作能力強的課題組和學術帶頭人,進行有計畫、有重點、有目標地扶持,在培養提高的基礎上建立創新團隊。

第六條拓展團隊建設方式,採取專案合作、團體引進、合作培養等方式推進創新團隊建設。

第七條加強研究生培養,鼓勵和支援創新團隊依託本單位和協議合作單位的學位授予點,採用單獨和聯合招收方式培養研究生。鼓勵和支援創新團隊依託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博士後工作站,引進培養博士後。

第八條加強學術交流,鼓勵和支援創新團隊組織或參與各種專業技能培訓,積極支援國內學術研討、跨學科學術交流、國際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九條鼓勵和支援創新團隊獲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爭取高水平的科學技術獎勵,對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鼓勵專利、著作權等智財權申報,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資助。

第十條設立創新團隊建設專項資金。創新團隊計畫資助期一般為三年。對於成績突出的團隊給予滾動支援。

第十一條創新團隊計畫經費主要用於人才引進和培養,包括:自主科研立項、專業培訓、學術交流(包括國際交流)、專家諮詢、人員津貼、科技成果發表和宣傳、智財權申報和維護等。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創新團隊計畫面向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及與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有協議合作關係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的中青年科技人員開放。

第十三條申報團隊要以重大專案為依託,具有明確的創新目標和具體的實施方案,團隊人員知識、年齡結構合理。具備堅實的研究基礎和科研成果,在特色領域和研究方向上有明顯優勢。

第十四條申報團隊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隊首席專家應具備副高階以上技術職稱,主持過國家或市級科技計畫專案;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勵。

(二)團隊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45周歲,至少有兩名人員具有博士學位、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三)合作單位根據合作協議要求和任務發展需要可參與申報創新團隊計畫。

第四章專案評審

第十五條創新團隊計畫由科研開發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創新團隊計畫專案每年申報評選一次,採用網上發布、集中受理方式執行。

第十七條申請團隊在院****並填報《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創新團隊培養計畫團隊資訊簡表》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創新團隊培養計畫申報方案》,連同有關附件材料,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統一報送科研開發處。

第十八條科研開發處組織專家組對申報的團隊分領域進行同行評議。院長辦公會對評議結果進行審批,由科研開發處下達創新團隊培養計畫書。

第五章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獲資助的創新團隊在接到批准資助通知後1個月內,由創新團隊填寫《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創新團隊研究計畫》,經所在單位審查後報科研開發處備案。

第二十條合作單位人員在資助期內必須開展實質性合作,並在聯合申報專案、聯合研究攻關、聯合招收研究生等方面有面向首都科技需求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創新團隊計畫專案實行年度考評制度,重點考評計畫目標進展情況、團隊人才培養情況、團隊科研成果情況、專案預算執**況。對考評不合格的人才團隊,下一年度不再給予經費資助。

第二十二條資助期限結束後,由科研開發處組織專家組成考核小組,就團隊的創新競爭能力、科研成果水平、學術水平、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管理機制創新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細則另行制定。

創新團隊資助期考核主要標準為,取得國家或北京市重大科技專案1項以上(含一項),並獲得以下任一項成果:

獲得省部級二等獎1項以上(含一項);

獲得發明專利1項以上(含一項);

發表sci、ei**5篇以上(含5篇);

出版重要科技專著1部(含1部);

獲得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1項。

第二十三條創新團隊成員發表、出版與本資助有關的**、著作、學術報告,以及申報成果獎勵等,均應標註「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創新團隊計畫支援」字樣。

第二十四條創新團隊首席專家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科研處提交變動的書面報告,經審查後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調整。

第六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獲資助的創新團隊所在單位應嚴格執行北京市財政局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資助經費單獨建帳,專款專用,由獲資助的創新團隊統一支配,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剋扣或挪用。

第二十六條入選團隊的所在單位可按一定比例匹配研究經費,並給予其他必要的科研條件支援。

第二十七條因故終止計畫的創新團隊,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規定處理結餘經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科研開發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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