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合同法》第九章第二節講義

2022-05-04 02:00:04 字數 1179 閱讀 2280

清償  一、清償的概念

合同的清償即合同的履行,從債的消滅角度而觀之,宜稱清償。合同的履行是指為了滿足債權,依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實施的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

清償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二、清償的種類

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將清償分成不同的型別。

(一)債務人清償與第三人清償

清償即債的履行,應當由債務人進行。債務人清償屬於清償的常態。債務人依據債的內容清償完畢,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償的,屬於第三人清償。第三人清償後,雖然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但是債的關係並沒有徹底消滅,將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普通清償、代物清償、新債清償

依據債的內容進行清償的,為普通清償。普通清償為常態。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以其他給付替代原定給付而為清償的,屬於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因債之關係雙方的約定而成立,因而一旦清償完畢,原債的關係因代物清償而消滅。

通過設定乙個新債務來清償舊債,並以新債的履行來替換舊債的履行的,為新債清償。新債清償改變了清償的方法,因此必須經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同意。

新債清償與代物清償的區別:前者給付的內容可以不發生任何變化,後者給付的內容發生了變化;前者屬於間接給付,後者屬於直接給付。

(三)單純清償與附保留清償

依照債的內容為給付,並不表示任何異議的,為單純清償。單純清償為常態。

當事人在清償時就債之關係的存在、效力表示異議的,為附保留清償。當債務人對債之存在或有效表示懷疑,又恐不為清償將承擔責任時,債務人可以以債務之存在為條件而清償,或者一邊為清償一邊否認債務之存在。此種清償屬於附保留清償。

三、清償的主體

清償的主體為清償人與受領清償人。清償人是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人。

四、清償的效力

清償的效力為債的消滅。全部清償的,消滅債之全部;部分清償的,消滅債之部分。

五、清償充抵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數筆同種類債務,而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確定該給付抵充某筆債務的規則。

適用清償抵充規則的條件;

其一,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

其二,數宗債務的給付種類相同;

其三,清償人的清償不足以清償全都債務。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首先按照約定抵充規則進行抵充。

所謂約定抵充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的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定抵充規則進行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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