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城中村改造的思路與對策

2022-05-03 22:03:05 字數 4628 閱讀 6304

盧立明推進城鄉一體化是加快建設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提前實現現代化目標的乙個重要的發展戰略。新一輪《金華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金華作為浙江省中西部地區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擴大了中心城市規模,拓展了城市發展空間。構築開放、大容量、有彈性的大城市框架,提高城市品位。

近年來,隨著城市新區迅速向城市近郊甚至遠郊滲透,城市建成區面積不斷擴大,使得近郊中的一些村莊,在不遠的將來,也將隨著城市建成區的進一步擴大,從而逐漸成為新的「城中村」。這些「城中村」在總體布局、建築風格、基礎設施、公建設施、環境保護及園林綠化諸多方面,不能適應現化城市的發展要求,不能滿足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有些甚至嚴重影響了城市形象。「城中村」問題的日漸突出,使得有必要對這些「都市裡的村莊」以及有可能成為「都市裡的村莊」進行全面的梳理,讓今後的城鄉建設步入合理、有序的時代。

一、城中村存在的問題

我市的歷輪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類規劃沒有對城市建成區的村莊作出安排。在城市建設和擴張時,都是避開村莊,既沒有給村莊建設留足用地,也沒有把村莊同城市建設、開發同步進行從而形成了「城中村」。雖然大部分村莊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但基本上是就村論村、就村轄土地範圍進行規劃建設,這樣對城市用地的地塊完整性有較大的影響,且村莊的撤併難以進行。

村莊規劃建設與村民建住宅和城市建設爭用地,爭好地段,也是導致目前徵地難、農房拆遷難的重要因素,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中心城市建設的進展。建成區的村莊分布散,村民住宅與其它建築混雜在一起,有的無法分清哪是村民住宅建築。

違章量大面廣。在城市建成區內,同時存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由於村莊規劃建設使用的是集體土地,農民住宅政策有別城市居民的政策,失地農民就業等問題的存在,住宅建設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家庭收入,如房屋出租、辦家庭企業等,建造住宅比高比大,導致擅自加層,擴建時有發生糾紛多,處理解決難度大。

基礎設施薄弱,髒亂差的問題突出。村集體經濟無能力投入經費進行基礎設施配套,村民建住宅大多數是單家獨戶的零星自建,「城中村」的基礎設施大多數較差,有的根本沒有,到處是垃圾,汙水橫流。儘管城市的基礎設施就在村口,但村民享受不到,出現新房多,無新村的現象,村民居住環境差,影響城市的形象。

管理難度大。由於以前的建房多無規劃、無布局、無設計,形成許多死角、斷頭路,在現在流動人口增多的環境下不容易管理到位,造成了許多衛生、安全管理死角。

二、城中村產生的成因

首先,城市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中村形成並得以存在的根本成因。城中村的形成是經濟、社會、文化、管理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但根源是城市二元管理體制的存在。由於「城」與「村」分屬不同的管理,因而形成了二元管理體制。

所謂二元管理體制,就是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自然村,雖然大部分土地已被國家徵用,有的也已轉製,但在管理上仍然沿襲與城市不一樣的農村傳統的管理體制與執行機制。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不斷加快,不少處於城鄉結合部的農村村鎮被迅速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雖然從地域、從空間形態上講,這些村事實上已成為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設的組成部分。但在經濟、社會、土地和規劃建設上均與城市社群建設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因而導致和形成了嚴重的二元發展格局。城鄉結合部的村在理論意義上歸入城市統籌管理,而實際上行政上仍屬於農村建制,沿襲傳統的與城市管理、與市場經濟執行不相協調的農村組織形式與農村管理模式,給城市的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帶來一定的難度。

其次,利益性內聚是城中村形成的關鍵。城中村是乙個型別獨特的社群,是處在由農村向城轉型中的社群。由於更多地具備農村社群的特點,實行與城市有別的農村組織管理架構,因而,成為城市社群內部乙個孤立發展的系統,與城市社群存在著明顯差異。

究其原因,是利益驅動所致。在靠近市區,經濟比較發達的自然村,由於享有計畫生育、宅基地、村集體經濟分紅等豐厚的「福利待遇」,很多農民更願意維持城中村的現狀。

此外,村民自身素質的侷限與暫住人口的流動是城中村形成的另一重要成因。城中村村民的受教育程度較周圍社群的城市居民低,使其很難融入所在的城市社群,城市人因觀念文化相異而不認同這些新晉公升的城市居民,而村民因經濟利益驅使亦不願做城裡人,這嚴重地制約著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城中村的集體經濟主要來自於土地收益、物業出租和村辦企業,農村土地政策特有的宅基地為農民帶來豐厚收入,由於村民可坐享土地收益的分享權,因而即使素質低下,村民也沒有產生強烈的提高文化素質的緊迫感。

從城市的產業結構變動,我們可以看出,城市第三產業所佔比例大,相對比較發達,服務業種類齊全,因而聚集了大量的暫住人口。這些暫住人口湧入城市尋求就業,大部分選擇地處城市邊緣區、房屋**低廉、管理混亂的城中村居住下來。龐大的暫住人口無疑促成了城中村出租屋市場的形成,而大量不規範的出租屋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難度。

三、城中村改造的難點

現狀的拆遷及兼顧。「城中村」的現狀建築基本為近年新建,部分建築質量較好,這為改造工作增加了難度;村內住宅建築基本為村民自建或與人合建,房屋產權屬私人所有,對這些建築如何拆遷補償需仔細推敲,慎重行事。

農村的宅基地問題。「城中村」的現有土地產權不合理是「城中村」問題的根源所在,也將是改造工作的一大障礙,目前的體制執行機制和經濟環境,使得短時期內土地產權變更有一定的困難,象「城中村」這樣人口密度非常高的區域,在現行的房地產開發政策下較難贏利,有關土地管理部門也不願意主動進行土地權屬的轉換。

資金缺口的問題。對「城中村」的改造,居民的拆遷及安置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援,目前的經濟形式,**也不可能負擔如此龐大的費用,在缺少利益驅動的前提下,不可能吸引資本的大量投入,這將是「城中村」改造工作深入進行的巨大障礙。

管理體制的問題。對於「城中村」的管理存在許多歷史遺留的問題,使得一開始就未能將其納入城市管理的軌道,致使其游離於城鄉之間,在發展上缺乏約束,在管理上缺乏系統,導致走上非良性發展之路。為此,「城中村」的改造及管理均需在管理體制上提出相應的策略和切實可行的辦法。

基層幹部認識的問題。有些基層幹部沒有把城中村改造工作上公升到事關推進城市化程序、加快浙中西部中心城市建設、優化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的高度來理解,而片面的認為,城中村改造工作量大,事關群眾的切身利益,搞不好會影響社會的穩定。有的認為城中村改造會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還有的認為對集體土地的收購必須有明確的優惠政策再進行城中村改造等等。

這些思想雖然是少數基層幹部的認識,但它影響了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程序。此外,要城中村改造的村一般都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村里的集體資產不少,本來這些資產的動作由村幹部掌握,撤村後就不一樣了,他們不願失去已有的權力和利益。村幹部這種阻力的存在,影響了城中村改造的開展。

四、城中村改造的原則

切實保護農民的各項權益。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要堅持集體資產所有權不變和集體資產處理權歸村民所有的原則,切實維護農民的各項權益。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後,集體土地和財產不能流失或改變權屬關係,原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仍屬於改變了身份的居民所有,並努力實現與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村民變居民以後,**及各部門要切實保障他們作為居民的各項權利,同時履行居民的各項義務,在市政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保健、最低生活保障、文化教育等關係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上要實現與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堅持以人為本。城中村改造是村民到居民,村委會到居委會,農村社群管理到城市社群管理的綜合轉型和變遷過程。在轉型過程中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各項改造工作要圍繞保護人、服務人的宗旨展開,保護人的合法權益,滿足人的合理需求,避免引起大的社會震動。

城中村改造會觸及到一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改變農民久以形成的傳統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因而改造過程要做好農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兼顧農民利益的前提下,使農民服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儘量減少農民的牴觸情緒和由此而產生的負面影響。

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城中村要逐漸改變為城市社群居民委員會,這是大勢所趨,同時又是乙個漫長、複雜的過程。農民變居民,農村的生活方式轉變為城市的生活方式,農民的觀念轉變為居民的觀念不是一下子就能實現的。

要積極穩妥、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雖然城中村改造任務繁重,時間緊迫,但也不能由此而盲目推進,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成熟乙個轉製乙個,切不可好大喜功。

對不同型別進行分類指導。城中村型別不一,在制定政策時要採取分類指導的原則,切忌「一刀切」。由於不同型別的城中村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形成的原因各不一樣,在改造過程中,要根據已成熟的城中村和正在發展中的城中村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近期要重點推進靠近市中心區、已經成熟的城中村改造,並選擇試點進行推進,在試點取得成功的經驗基礎之上,再在城市更大的面上推廣,以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五、城中村改造的規劃措施

當前我市城中村改造的範圍為城市規劃三環線以內的所有村莊,涉及到22個鄉鎮、街道。規劃範圍內共有行政村245個,由433個自然村組成。其中城市一環以內有行政村27個(含已改居的原10個行政村),二環以內有行政村106個,三環以內有行政村112個。

一環路內及沿線已開發區塊內村改居共31個,其中已有東郊、環城、洪源、西關、何宅等12個村實行了村改居,2023年近期實施的村改居建議有如下13個村,包括上浮橋、西郊、王坦、東關、董宅等,一環路內未列入近期實施村改居的村有庄頭、葉宅、七里畈等6個。一環以外建議13個村列入2023年村改居實施計畫,包括駱家塘、東關、項宅、朱基頭、陸村等。

對城市一環路內及外側已開發地區塊已經「村改居」和列入2023年要完成「村改居」工作的村,無論新建、改造、擴造住宅的,都不再按農民造房辦理審批手續。凡列入舊城改造拆遷的,一律按城市居民化遇拆遷補償安置;凡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根據不同地塊規劃要求,實行就地或就近遷入城市住宅小區安置的辦法,不再採用土地的異地遷建安置政策。

對城市二環路內及外側近期開發區域內影響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有矛盾),而需要整體搬遷的村,應凍結任何建設行為,有計畫地逐步遷往新址,按規劃實施安置房建設,這類村的遷建,提倡公寓式和社群管理模式建設居民新村,使其盡可能地融入城市。

對村莊原址規劃控制暖和地規模而無發展用地及人口規模少於500人的自然村,應凍結建房審批,並按遷移並址實施計畫,有步驟地逐步問規劃的新居麵點遷並。對與城市總體規劃無矛盾衝突的村,必須按城中村改造布局規劃確定的規劃和用地範圍,編制好舊村改造(建設)規劃,嚴格按規劃要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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