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規範邏輯構成中的倫理因素與實證因素

2022-05-02 07:00:04 字數 828 閱讀 5569

【摘要】辯證法作為認識世界的工具,可以成為思考法律規範構成地思維工具。在法律規範中存在倫理因素,那麼與之對應的便是實證因素。實證因素時法律規範追求倫理理想的而採用的現實的方式或者手段。

由倫理因素與實證因素結合構成的法律規範的解釋不同於形式邏輯下的對法律規範構成解釋的理論,但是二者完全可以同時運用到對法律規範的解釋中,以尋求對法律規範的最深層次的理解。

【關鍵詞】倫理因素;實證因素;法律規範

任何法律規範的制定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都是基於一種對於現實的客觀情況的考慮,這種考慮使得法律規範的制定能夠維持現實中的社會關係與社會狀況。同時這種考慮受到社會中存在著的兩種因素的影響:乙個是倫理因素,乙個是實證因素。

與傳統的形式邏輯對法律規範的結構的解釋不同,實證因素與倫理因素對法律規範的解釋建立在辯證邏輯的基礎之上,以傳統的法的本質——善的理念為邏輯起點,根據這些構建法律規範辯證邏輯下的構成。

倫理因素是法律規範所追求善的社會理想,但它並不表現於法律規範的外在形式,而是法律規範的內在目標。因為法的本質是善的一種具體表達,而這種善應**於人的先天的理性和對現實經驗的自我反思之中,或者這兩種觀念結合的結果。善的概念屬於倫理體系的範疇,在亞里斯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

每一種技藝與研究,同樣地,人的每種實踐與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的。[1]在古羅馬法中,羅馬法學家同樣有類似法與善的關係的結論,例如《法學彙編》,第一章,第一節,第十一頁(保羅):我們可以就不同的幾個意義而談法律:

乙個意義下的法律,就是我們稱之為永遠公正與善的東西的那種法律,那就是自然法。[2]在羅馬法的理論中,認為在善與自然法之間存在一種必然的對應聯絡。因此法的本質所體現的善的理念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也屬於倫理學的範疇,而且這種倫理性與自然法的之間也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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