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措施

2022-04-27 01:00:02 字數 4866 閱讀 8858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檔案

皖建質安〔2009〕17號

關於印發《安徽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措施(試行)》的通知

各市工程質監站: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我站組織有關單位編寫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措施(試行)》,現印發試行,請組織貫徹實施。

經研究,合肥和昌·都匯華府等6項工程為質量通病防治試點工程,請合肥、蚌埠、蕪湖、馬鞍山市工程質監站加強對試點專案的監督與指導,並及時反饋意見,我站將根據各地的實際應用情況,對該技術措施進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組織編寫《安徽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規程》。

安徽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措施

(試行)

二oo九年九月

目錄前言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4 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通病管理措施

4.1 建設單位

4.2 設計單位

4.3施工單位

4.4監理單位

5 滲漏防治

5.1地下室工程

5.2 樓地面工程

5.3 屋面工程

5.4 牆體工程

5.5 門窗工程

6 開裂防治

6.1鋼筋混凝土現澆梁板

6.2牆體工程

6.3抹灰工程

7 幾何尺寸和平整度控制

7.1 室內標高

7.2 幾何尺寸控制

7.3 平整度控制

8 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通病防治

8.1材料

8.2 設計

8.3施工

8.4監理

《安徽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措施》(試行)

1 總則

1.0.1 為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質量水平,統一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1.0.2 本措施適用於我省新建住宅工程(含公寓樓、商住樓),其它工程可參照執行。

1.0.3 未開展質量通病治理工作的住宅工程,不能參加省、市各級評優評獎活動。

1.0.4 住宅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督等建設過程中,除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等規定外,還應執行本技術措施的規定。

2 術語

2.0.1 住宅工程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工程。

2.0.2 住宅工程防滲漏技術

針對住宅工程的滲漏,從設計、材料、施工等方面採取的綜合性防治方法。

2.0.3 住宅工程裂縫控制技術措施

對住宅工程裂縫控制從設計、材料、施工等方面進行的綜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

2.0.4 抗裂砂漿

採用抗裂劑與水泥、砂按一定重量比攪拌製成的砂漿。

2.0.5 防水隔離層

防止建築樓地面上各種液體或地下水、潮氣滲透樓地面等作用的構造層。

2.0.6 見證取樣送檢

施工單位在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代表見證下,按照有關規定從施工現場隨機抽取試樣,送至有見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活動。

3 基本規定

3.0.1通病防治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主體按各自職責執行本措施,並在實施過程中採取相應的管理辦法。

3.0.2 通病防治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列入工程概預算。

對於施工合同已簽定的工程,如施工單位按照本措施要求組織實施,並經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認可而增加的費用,應在工程竣工決算時予以列支。

3.0.3 設計單位應明確質量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並將相關的設計措施和技術要求向有關單位進行交底。

3.0.4 施工單位應編寫《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方案》或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單列章節,經監理、建設單位批准後實施。

3.0.5 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方案,並提出具體要求和監控措施,列入《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3.0.6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將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列入審查內容,審查報告應說明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措施符合情況。

3.0.7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實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3.0.8 工程中使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或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效推廣證。

3.0.9 防水工程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

3.0.10 防水材料質量應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和設計要求,並經見證取樣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3.0.11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除執行現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所規定的以外,還應將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並核查相關資料。

4 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通病管理措施

4.1 建設單位

4.1.1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依法簽訂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通病防治的責任及獎罰措施。。

4.1.2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檔案送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4.1.3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週期;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工程監理;不得擅自變更、修改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4.1.4 督促建設各方制定和實施相關的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和實施細則,審查並批准施工單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

4.1.5 建設單位負責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保證其符合設計檔案、有關技術標準及本措施的要求。

4.1.6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建設單位應督促物業公司應加強管理,防止二次裝修損壞、破壞建築物。

4.1.7 在保修期內發生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負責查明責任,並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

4.2 設計單位

4.2.1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專案批准檔案、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設計,並對設計的質量負責。

對易發生住宅工程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優化、細化設計方案,並用節點構造詳圖予以明確。

4.2.2 設計單位在設計檔案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對設計中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應明確施工要求、構造措施和驗收標準。

4.2.3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檔案,並對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的設計措施作相應的設計交底。

4.2.4 參與工程質量通病的分析,並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4.3 施工單位

4.3.1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強化施工質量過程控制。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檔案,不得偷工減料,嚴禁使用未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4.3.2 圖紙會審時,施工單位應當將設計不當或不符合本規程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改進意見。

4.3.3 施工單位應在住宅工程開工前單獨編制《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建設)單位審查批准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查批准後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4.3.4 根據經審查批准後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專項施工方案》,對作業班組進行技術交底,並開展樣板示範。

4.3.5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和建築製品進行檢驗。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4.3.6 經檢驗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4.3.7 在採用新材料時、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除應有產品合格證、效能檢測報告和有效的新材料鑑定證書外,還應進行必要檢測。

4.3.8 在施工過程中,對於因後道工序會覆蓋的重要的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單位應在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並做好隱蔽驗收記錄。

4.3.9 記錄、收集和整理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的方案、材料檢測、施工措施、技術交底和隱蔽驗收等相關資料。

4.3.10 工程完工後,總包單位應認真編寫《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總結報告》。

4.4 監理單位

4.4.1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4.4.2 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專項方案。

4.4.3 編制《質量通病防治監理實施細則》,並提出具體要求和監控措施。

4.4.4 配備常規的可攜式檢測儀器,加強對工程質量的平行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4.5 應加強工序質量監控,強化事前控制,將治理住宅工程質量通病作為工程質量控制的重點。

4.4.6 應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嚴格的質量自檢和專檢制度,認真做好隱蔽工程和工序質量的驗收,對易產生住宅工程質量通病的部位或工序,加強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工作,確保每一道工序符合要求後,再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4.7 工程竣工時,應將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和評價結果寫入《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 滲漏防治

5.1地下室工程滲漏防治

5.1.1設計

地下室工程應進行防水設計,地下室防水設計應包括: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及其技術指標、附加防水層選用的材料及其技術指標、工程細部構造的防水措施及技術要求、工程的防排水系統、地面擋水、截水系統及工程各種洞口的防倒灌措施等。明挖法施工的地下室工程的結構自重應大於靜水壓力造成的浮力,在自重不足時應採取錨樁或其他抗浮措施。

1、防水混凝土

1)防水混凝土的設計抗滲等級應根據工程埋深、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工程使用功能等確定,設計抗滲等級應符合表5.1.1-1的規定。

表5.1.1-1 防水混凝土設計抗滲等級

2)防水混凝土的環境溫度不得高於80℃。

3)防水混凝土應明確摻加外加劑、摻合料的品種及其主要技術指標。

安徽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措施

試行 二oo九年九月 前言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4 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通病管理措施 4.1 建設單位 4.2 設計單位 4.3 施工單位 4.4監理單位 5 滲漏防治 5.1地下室工程 5.2 樓地面工程 5.3 屋面工程 5.4 牆體工程 5.5 門窗工程 6 開裂防治 6.1鋼筋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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