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之合同的訂立

2022-04-05 18:19:55 字數 5017 閱讀 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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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之

合同的訂立

主要內容

一、合同訂立的條件

二、要約

三、承諾

四、合同的一般條款

五、合同的形式

六、締約過失責任

一、合同訂立的條件

(一)訂約主體需要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

(二)經過要約與承諾

(三)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二、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三)要約的形式與生效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五)要約的失效

(六)要約邀請

(一)要約的概念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約束。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3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的目的向相對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應表明一旦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要約的形式與生效

1.形式

(1)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2)口頭形式:(當面或通過**)

(3)行為

2.生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口頭形式的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內容時發生效力

(3)書面形式的要求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效力

(4)資料電子檔案形式

①收件人指定系統:資料進入該系統的時間

②收件人未指定系統:資料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四)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撤回(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應先於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撤銷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不得撤銷要約的情況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

(五)要約的失效(要約的消滅)

1.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六)要約邀請

1.內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目的:在於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對雙方無約束力。

3.種類: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說明書、商業廣告(特殊情況下,屬於要約)。

例題36.招標人於2023年4月1日發布招標公告,2023年4月20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2023年5月10日發售招標檔案,投標人於投標截止日2023年6月10日及時遞交了投標檔案,2023年7月20日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生效的時間是()。

a.2023年4月1日

b.2023年5月l0日

c.2023年6月l0日

d.2023年7月20日

答案:c

三、承諾

(一)承諾的概念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三)承諾生效

(四)承諾超期與延誤

(五)承諾的撤回

(一)承諾的概念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發出承諾要約的通知

(2)作出行為

(二)承諾的構成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開始計算。要約以**、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只有在規定的期限到達的承諾者有效的。超過期限到達的承諾,其有效與否要根據不同的情形具體分析。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如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視為新要約。

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上述內容作變更,則不是承諾,而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的新要約。

4.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要求

所謂以行為承諾,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

(2)緘默是沒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無事先的約定或習慣做法

(三)承諾生效

1.有承諾通知的,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2.無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對應的行為生效

3.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資料電子檔案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統:資料進入該系統的時間

(2)收件人未指定系統:資料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5.對話要約:即時作出承諾,約定的除外

6.非對話方式要約,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四)承諾超期與延誤

1.超期(受要約人主觀原因)

(1)受要約人主觀原因導致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致使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2.延誤(客觀原因)

(1)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於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2)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外,一般情況下承諾有效。

(五)承諾的撤回

1.在承諾發出後,承諾人阻止其發生法律效力

2.撤回承諾通知應先於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但承諾只能撤回不可以撤銷。

例題1.若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且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則(),視為到達時間。

a.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

b.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c.收件人在該特定系統首次收到該資料電文的時間

d.收件人在該特定系統或其他系統首次收到該資料電文的時間

答案:a

2.承諾人發出承諾後,被外界原因而延誤到達,稱為()。

a.承諾延誤

b.承諾超期

c.新要約

d.再要約

答案:a

3.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其含義是()。

a.主體合格和內容合法

b.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c.內容合法和目的合法

d.目的合法和形式合法

答案:c

5.建設單位按照與施工單位訂立的施工合同,負責電梯裝置的採購。於是建設單位向電梯生產廠家發函要求購買兩部電梯。

電梯廠回函表示「其中一部可以按要求期限交付,另一部則需延期十日方能交付」。電梯廠的回函屬於()。

a.要約邀請

b.要約撤銷

c.承諾

d.新要約

答案:d

6.下列市場行為中,不屬於承諾的有()。

a.發布招標公告(要約邀請)

b.發布拍賣公告(要約邀請)

c.發售招標檔案(要約邀請)

d.發出中標通知書(承諾)

e.遞交投標檔案(要約)

答案:abce

關鍵:一經承諾合同成立,看這個事件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的成立,

四、合同的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自然人的姓名是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戶口所在地為住所地,若其經常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經常居住地作為住所地。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酬金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權利的一方要求義務相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範圍。

履行地點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

(七)違約責任

是指違反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五、合同的形式

(一)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建設工程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但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其他形式

六、締約過失責任

(一)內涵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致使另一方依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構成要件

1.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依賴利益遭受損失

依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另一方對此產生依賴,並為此發生了費用,但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三)主要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願情況下,以訂閱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違反有效要約或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2)當事人在訂閱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題1.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

a.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b.以書面形式作出

c.由承諾人向受要約人作出

d.對要約完全同意

e.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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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e

例題2.在下列情況中下,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a.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b.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c.提供虛假情況

d.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e.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答案: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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