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種類
1.概念
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民事法律上的約定或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2.承擔民事責任的目的
(1)恢復受害人的權利
(2)補償權利人的損失
3.種類
(1)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
4.兩者區別
(1)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2)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相對權
(3)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
5.侵權行為
(1)一般侵權行為
(2)特殊侵權行為
1)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特殊侵權行為
①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②在公共場所、道旁、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單位應承擔民事責任
③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應物、懸掛物發生倒塌、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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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1)返還財產的三種情況
1)因不當得利所獲得的財產
2)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而應當返還的財產
3)非法侵占他人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僅適合於違約責任)
(1)種類物:修理、重作、更換
(2)特定物:修理、重作
7.賠償損失
(1)違約責任:賠償額應相當於對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2)侵權責任: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
8.支付違約金(僅適合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的種類
1.概念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範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受到的法律制裁
2.行政處罰(7種)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6)行政拘留
(7)其它行政處罰
3.行政處分(6種)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二)行政處罰程式
1.一般規則
(1)查明事實
(2)作出行政處罰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未告知,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3)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對申辯事由進行複核(拒絕聽取當事人的申辯的,行政處罰不成立)。當事人提出理由成立的,行政機關應採納
2.程式種類
(1)簡易程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行政處罰的適用
2)可以當場作出處罰
(2)一般程式
(3)聽證程式
1)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建築物和裝置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
2)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3.行政處罰的執行
(1)行政處罰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刑事責任
(一)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
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係
2.犯罪的客觀方面
客觀上必須具備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
3.犯罪主體
指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或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或過失
(二)刑罰種類
1.主刑(5類)
(1)管制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抵折刑期2日。
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l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抵折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與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死刑是刑法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
2.附加刑(3類)-可單獨使用
(1)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刑罰,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同時剝奪下列權利:
①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品有本質區別,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人和法所有並且沒有用於犯罪的財產。
3.工程建設領域犯罪構成
(1)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
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
構成及其特徵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生產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建築企業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包工頭、無證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等。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不論是表現為疏忽大意,還是表現為過於自信,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心理狀態都是一樣的,即在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行為人對於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本身,則可能是故意的。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及其特徵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勞動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生產經營的指揮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負有提供、維護、管理職責的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在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後果。但行為人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則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
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及
其特徵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行為。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至於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質量標準則可能是故
意,也可能是過失。
例題 1.以下( )的犯罪主體是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a.重大責任事故罪
b.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c.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d.**罪
答案:c
2.以下屬於刑罰的是( )
a.罰款
b.吊銷許可證
c.沒收違法所得
d.罰金
答案:d
行政處罰裡有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
而刑罰裡有沒收財產
3.下列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只能適用於違約責任的有( )。
a.停止侵害
b.修理、重作
c.支付違約金
d.恢復名譽
e.賠償損失
答案:bc
4.下列屬於行政處分的是( )
a.罰款
b.沒收違法所得
c.開除
d.行政拘留
答案:c
5.以下屬於刑罰中的附加刑的是( )
a.罰金
b.拘役
c.剝奪政治權利
d.沒收財產
e.警告
答案:acd
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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