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
為落實銷售人員出勤與行蹤之管理,以確保整體之工作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一、本辦法所稱「公出」,系指出勤日外出處理公務及參加教育訓練,但不合於出差之規定者。
二、本辦法所稱「一般公出」,係指由上班地點外出而於當天往返者。
三、本規定所稱「特殊公出」係指往返不經過上班地點或啟程或返程不經過上班地點者。
第三條:公出之申請及核決許可權
一、 公出人員於公出前填寫「公出申請單」,其核准如下:
二、 上述核准人不在時,由其**人核准。
第四條:出入管制
一、屬於一般公出者,外出時將公出單交至綜合管理部前台人員確認出廠時間,公出單留置於前台,返回時應再至前台確認返廠時間。如果公出時遇特殊情況而無法按時返回者,必須及時向主管**報備,以便前台確認。公出單由前台人員於次日上午9:
00前轉交綜合管理部。
二、全日特殊公出者,應於公出前一天將公出單交前台。
三、若有常務性公務須日常公出者,可填寫「常務性公出人員提報單」,經部門主管簽准後送交綜合管理部(原件)及前台(影印件)各乙份,以備該類人員公出時核查,而無須另填「公出申請單」,但須於前台登記「從業員出入公司登記表」方能出公司。
第五條:公出旅費及支給標準。
一、交通費
(一)公出人員搭乘之交通工具以火車、汽車為準,但經衡量時效、人力、成本得改乘計程車或由公司派公務車,其相關規定如下:
1.搭乘計程車須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1)火車、汽車未駛達地區且無法使用公務車前往者。
(2)攜帶重物30公斤(含)以上者。
2.由公司派車須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1)有部門經理以上主管偕同外出者。
(2)同行人數達四人(含不同任務但可共同、啟返程者)。
(3)接送機。
(4)招待賓客而需要者。
3.搭乘計程車者須事先於公出單上註明且公出單應呈第三條所列核決人之更高一級主管核准。
二、膳食費:
(一)公出期間跨越12:00~13:00用餐時間,支給誤餐費15元。
(二)招待賓客或洽公之對方已提供膳食者,不支給該餐之誤餐費。
第六條:公出旅費之報支
一、公出人填寫「差旅費報支單」並附公出單經部門經理確認後,向財務單位報支。
二、報支交通費須附合法憑證。
三、報支誤餐費者須附合法憑證。
第七條:罰則,若有下列行為者,依公司《職工獎懲施行準則》給予處分。
一、公出未按規定事先呈核者,以擅離工作崗位論處;
二、公出期間辦理私事或虛報旅費者;
三、 前台人員未按時交公出申請單者,應負失職責任予以懲處。
第八條:實施及修訂
本辦法層呈總經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公出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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