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出管理規定

2021-03-08 07:10:07 字數 2995 閱讀 1315

一目的加強財務管理,節約成本,培養員工廉潔、勤勉、守紀、高效之精神。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三名詞定義

3.1 短程出差:當天往返,不需在外住宿者。

3.2 長程出差:行程跨越2日(含)以上,需在外住宿者。

3.3 國外出差:派遣到國外置洽業務考察或實習進修者。

四內容 4.1 辦理程式

4.1.1 員工出差手續辦理程式:

4.1.1.1 員工因公需出差者,須於出差前詳細填寫《公出申請單》,由派遣主管簽核後交行政人事部作考勤、報銷依據。

4.1.1.2 員工出差時,若需進行借支,須填寫《借款單》乙份,經相應負責人簽核後,至財務部辦理借支手續並領款:

4.1.1.

3 員工出差時間在2日(含)內者,須於出差歸來兩日內填寫「出差報告單」;員工出差時間超過2日者,須於出差歸來三日內填寫「出差報告單」,交由派遣主管核閱;採購人員例行之出差(1日或多日)無須填寫「出差報告單」

4.1.1.4 員工出差歸來之後,須於當日在《公出申請單》簽署實際回司時間,若乘坐公司車輛回車,由司機簽署實際回司時間,經由部門負責人簽核後,送往行政人事部。

4.1.1.5 員工出差歸來之後,須於一周內填寫差旅之「費用支領單」,到財務部對「借支單」進行沖帳,結清欠款:無借支者,直接報銷差旅費即可。

4.1.1.6 差旅費中「實報」部分不得超出合理數額,對特殊情況應由出差人出具證明,並經由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准,否則財務部可拒絕受理。

4.1.2 出差審批程式與許可權:

4.1.2.

1 國內出差:一日以內由部門最高主管核准,超過一日須經由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准,但若是例行之駐廠驗貨類出差,或是採購人員之例行出差,部門最高許可權主管可直接予以核准。

4.1.2.2 國外出差:須經由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准。

4.2 出差行程之中,除因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報銷加班費,但在出差期間恰好遇到週日、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等公司統一規定之節假日或公休日,以加班計。

4.3 出差中途除因公務、疾病或意外災害須經主管允許延長出差時限外,不得藉故延長出差時限,否則公司不予報銷差旅費,並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視違規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處罰。

4.4 國內出差報銷規定

3.2.1 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每日雜費以及特別費(包括郵寄

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具體標準詳見附件『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

3.2.1.1 交通費需以票根或發票為報銷憑證,票據丟失者應說明丟失原因以及旁證,使用公司交通工具者公司將不再支付交通費。

3.2.1.2 出差本市或它市之市內交通費依票據實報;課長級以下人員在國內出差時,原則上不允許乘坐計程車,情況特殊時可由部門最高主管在計程車票據背面簽字特批,方可報銷。

3.2.1.3 住宿費依住宿票據按上述標準核報,住宿費以實際住宿日計算,實際住宿費不得超過規定標準,超出標準限額之部分,由個人自行負擔。

3.2.1.4 若參加會議、委外訓練等由主辦機構統一安排住宿時,有相關證明者,可按實報銷;若本集團備有住宿場所,則將不再支付住宿費。

3.2.1.5 伙食補助應依補助標準報銷,但由公司**餐食或已報銷交際費者不可再報銷,若參加會議、委外訓練等,已有伙食補助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

3.2.1.6 上午7時前出差者,可報銷早餐費,於下午12時後返還者,可報銷午餐費,於晚上6時以後返還者,可報銷晚餐費。

3.2.1.7 特別費如郵寄費、通訊費、交際費等馮標據按實報銷,出差期間之遊覽觀光以及其它非工作需要之參觀所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行負擔。

3.2.2 隨同高職人員出行之低職人員,其交通費可依照高職人員出差旅費標準支付,但伙食補助、住宿費均按各自標準報銷。

3.2.3 課長或課長級以下人員在出差時,因時間急迫或合理成本考慮若需搭乘飛機,需經由總經理核准。

4.5 國外出差報銷規定

3.3.1 國外出差旅費分交通費、住宿費、每日餐費、每日雜費、特別費,支付標準詳見附件『國外出差旅費標準表』。

3.3.1.1 國外出差人員在報銷出差旅費時,比照國內出差旅費之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3.3.1.2 國外出差人員因公之交際費、應酬費,須經由總經理核准,方可報銷,其它費用一概由個人自行負擔。

3.3.1.3 國外出差人員計畫外之行程,交通費須由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准,方可報銷,否則一概由個人自行負擔。

4.6 公務派車

4.6.1 申請派車注意事項:

4.6.1.1 處理可預見的業務時,應提前1天提出書面《公車申請單》;

4.6.1.2 處理非緊急的臨時業務時,應於派車前提出書面《公車申請單》;

4.6.1.3 處理緊急的突發事件時,應當面或**通知總務課課長,在簡要說明情況並徵得同意後可以派車。但必須在相關事件處理完畢後2小時內補辦派車手續。

4.6.1.4 申請人在申請派車前,應事先向總務課課長確認車輛是否在公司,是否可以派車。

4.6.1.5 申請人應盡量填寫準確的回司時間,以便行政人事部更準確的安排車輛。

4.6.2 公務派車流程:

4.6.2.

1 派車申請人應於當日16:30之前,提交次日的《公出申請單》;但在大泉州範圍以外長途派車時,必須提前2天提交派車申請;若有緊急事件須臨時派車,須經副總經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安排緊急出車,派車手續須在回司後的2個小時內辦理。

4.6.2.2 經理級以下人員派車且在大泉州以內的有所屬部門經理簽署即可生效,經理級別派車須執行副總或總經理簽署方可生效。

4.6.2.3 申請人將簽署生效的《公出申請單》交至行政人事部,有行政人事部統一安排車輛。

4.6.2.4 回司後由出車司機填寫實際回司時間並簽名,此單作為考勤、公出相應費用報銷的依據。

4.6.3 臨時狀況

4.6.3.1 實際出車時間與預計出車時間不符時,應至少在預計出車時間前半小時通知行政人事部,以便調整出車計畫。

4.6.3.2 實際回司時間與預計回司時間不符時,應至少在預計回司時間前半小時通知行政人事部,以便調整出車計畫。

4.6.3.3 實際出車地點與預計出車地點不符時,應在出車前或在確定改變出車地點前半個小時告知行政人事部,獲得審批領導允許後方可調整出車地點。

五附件 5.1 《公出申請單》

公出人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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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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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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