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第十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2022-04-02 07:22:39 字數 1066 閱讀 9388

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第十章: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5)

5.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第五個)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對事故的性質要有明確結論。其中對認定為自然事故(非責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認定或者追究事故責任人;對認定為責任事故的,要按照責任大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分別認定下列事故責任:(3種)

(1)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

(2)主要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3)領導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6.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第六個)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在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一般包括:

(1)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建議;

(2)對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罰建議;

(3)對事故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4)對事故責任者追究民事責任的建議。

7.總結事故教訓(第七個)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在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及漏洞,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要認真總結事故教訓,要針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條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詢事故根源。

如: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從業人員、**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社會公眾應該吸取的教訓。

8.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第八個)

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發生單位和**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和整改建議。

9.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第九個)

在事故調查組全面完成事故調查任務的前提下,提出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必須經事故調查組全體成員討論通過並簽名。

(二)事故調查組的職權:(3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在履行事故調查職責時有以下權利:

1.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有權獲得相關檔案、資料。

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第十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6

安全工程師 管理知識 第十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6 六 事故調查常用工作方法和調查方法 一 事故調查常用工作方式 對重大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通常分設3個組,綜合組 技術組 管理組等。每個組的分工大致如下 綜合組。主要負責資料蒐集和保管 資訊報送 協調內務 對外聯絡 宣傳報道 彙總材料 協助善後工...

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第十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8

安全工程師 管理知識 第十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8 二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4方面規定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產責任者未履行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定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及後果的嚴重性,追究其行政 民事或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一 行政責任 1 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規定 行政處分主要是對職務性過...

第十章安全管理

2 不要給熱水壺裝太滿的水 3 烤肉時,提醒客人保持一定距離,以免油迸濺到客人臉上,身上 4 爐具的清洗要注意時間,要把裝置放置一段時間,冷卻後在清洗 第二節消防安全 一 火災防範 造成餐廳火災的主要原因有電器失火。抽菸失火 管道 加熱裝置 以及其他認為因素造成的火災,為了避免火災發生,需採取一下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