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

2022-03-31 19:05:31 字數 2238 閱讀 6960

附件1:

示範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建設,充分發揮示範學校在推進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工作中的作用,根據《關於加強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工作的意見》(粵教繼〔2007〕29號)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是經廣東省教育廳審批認定並授牌的中小學校。

第三條中小學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的評選條件

1. 校本培訓組織機構健全。校長重視校本培訓工作,學校成立了校本培訓工作領導小組,有主管校本培訓的職能部門,校本培訓工作分工明確,職責清晰。

2. 校本培訓管理制度完善。學校校本培訓工作已納入教師繼續教育管理體系,建立了校本培訓實施、考核、獎懲、管理等相關制度。

3. 校本培訓資源豐富。學校能有效利用自身資源、社群資源、高校與研究機構資源,開發多種形式的校本培訓課程與教材,校本培訓課程設定與安排能滿足教師修習校本培訓學分的需要

4. 校本培訓任務完成情況良好。學校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要求,按計畫實施校本培訓,近三年來參加校本培訓的教師人數達到70%以上,參訓教師已完成的校本培訓課程達到36學時以上。

5. 校本培訓效果顯著。參訓教師對校本培訓滿意度高,明顯提公升了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在校本培訓的內容、形式、管理機制等方面發揮了示範作用,為區域校本培訓的開展提供了有效支援;通過發布資訊、發表**、會議交流等多種形式積極總結推廣校本培訓成果,並產生了一定影響。

6. 校本培訓保障措施有力。學校具備較好的校本培訓學習環境尤其是資訊科技環境,能為校本培訓的開展提供豐富的資訊和課程資源;校本培訓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有計畫,有落實。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的評選與認定

1. 申報。由中小學校填寫《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申報書》,上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加具意見後上報地市教育局參加初評。

2. 初評。地級市教育局對各縣(市、區)申報材料進行審閱,並組織專家到各縣(市、區)進行考評,確定推薦學校名單,加具意見後上報省中小學校本培訓專案管理辦公室參加省級評審。

3. 評審。省中小學校本培訓專案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各地市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報省教育廳審批認定示範學校名單,並授予「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牌匾和證書。

第五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的任務

1. 深入開展校本培訓工作。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校實際,以發展為主題,以創新為主線,紮實深入地開展校本培訓工作,在本地區推進校本培訓工作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

2. 積極開發校本培訓資源。樹立合作和共享的理念,與培訓院校、教研機構、社群文化組織等建立夥伴合作關係,積極開發校本培訓資源,為本校和本地區開展校本培訓提供持續的資源支援。

3. 加強校本培訓課題研究。結合本地區校本培訓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校本培訓的專項課題研究。

探索開展校本培訓的有效機制,培養實施校本培訓的骨幹隊伍,引領本地區校本培訓工作深入健康地開展。

4. 總結推廣校本培訓成果。及時總結提煉校本培訓成果,並在教育行政部門、培訓院校、教研機構的支援和指導下,進行校本培訓成果的推廣應用,擴大校本培訓成果的受益面。

5. 為區域學校提供支援和幫助。定期組織或接受區域學校的參觀、考察、學習等交流活動,以點帶面,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形成區域校本培訓的整體效益。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的管理

1.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建設的巨集觀指導,組織制定相關政策制度,開展示範學校建設經驗交流。

2. 市教育局負責本轄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市校本培訓示範學校建設規劃,指導、推動各縣(市、區)校本培訓示範學校建設工作。

3.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校本培訓示範學校建設的組織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本縣(市、區)校本培訓示範學校建設方案,統籌配置區域培訓資源,支援、推動示範學校的校本培訓建設。

4. 教師培訓機構發揮專業指導作用,開展校本培訓的實踐和理論研究,指導示範學校開發校本培訓專案,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和示範學校進行經驗交流和成果推廣。

5.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支援幫助示範學校總結推廣校本培訓成果。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多種形式的校本培訓經驗交流、成果展示和推廣應用活動,省教育廳結合校本培訓示範學校考評工作定期組織全省校本培訓成果推廣活動。

6. 校本培訓示範學校每兩年進行一次考評。考評重點:

校本培訓任務完成情況、校本培訓成果情況、為區域校本培訓工作做出的貢獻。省教育廳對獲得優秀的學校給予表彰,對考評不合格的學校給予摘牌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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