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裝置工作票管理規定 試行

2022-03-31 15:19:43 字數 4602 閱讀 753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生產方針,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和裝置損壞事故,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水泥生產工藝的特點,針對我公司目前在機械裝置檢修過程中,不辦理裝置機械工作票的情況,我們特制定《機械裝置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2條凡在本公司機械裝置上工作,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第3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安全質管部。

第二章機械裝置工作票制度

第4條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或安裝工作時,為了能保證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裝置的安全執行,防止發生事故,公司各部門以及有關的施工基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內容和工作票的形式,見附錄ⅰ。

第5條下列工作人員應負工作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

(2)工作負責人;

(3)工作許可人。

注全廠的檢修工作,除各個班組應有工作負責人外,有關專業應另指定乙個工作領導人領導全部檢修工作,並對工作的安全負責。 第6條工作票必須由裝置技術部部長或主任工程師簽發,或由部長提出經公司領導批准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工作票無效。

第7條執行班長必須在得到排程許可並做好安全措施之後,才可允許檢修人員進行工作。

第8條工作票簽發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第9條工作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工作;

(2)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指導;

(3)隨時檢查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第10條工作許可人(排程、執行班長或指定的值班人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檢修裝置與執行裝置確已隔斷;

(2)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裝置有壓力、高溫和有**危險等。

第11條檢修工作開始以前,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確已正確地執行,然後在工作票上簽字,才允許開始工作。

第12條下列工作專案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

(1)窯本體、預熱器、篦冷機、烘乾破、原料磨、壓濾機和提公升機的清掃和檢修;

(2)煙道的清掃和檢修;

(3)儲料倉的清掃和檢修;

(4)窯頭排風機、窯尾排風機、迴圈風機、系統風機、煤磨引風機和高溫風機的檢修;

(5)主要氣、水、油(包括燃油)管道和閥門的檢修;

(6)磨煤機、煤粉管道、收塵器和給粉機的檢修;

(7)除灰裝置和除塵器的檢修;

(8)螺旋輸送機、皮帶、槽式輸送機、堆取料機等運送機械的檢修;

(9)在煤斗、煤粉倉、各種水箱、井溝道內的檢修工作;

(10)空壓機、迴圈水幫浦、給水幫浦、油幫浦和熱交換器的檢修;

(11)在容器內、槽箱內和在煤粉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乙個管路系統的檢修工作,也可以簽發一張總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間有效。

第13條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應重新簽發工作票,並重新進行許可工作的審查程式:

(1)部分檢修的裝置將加入執行時;

(2)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工作票內所填寫的安全措施,制止檢修人員工作並將工作票收回時;

(3)必須改變檢修與執行裝置的隔斷方式或改變工作條件時。

第14條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一式兩份,經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字後,由工作負責人一併交給工作許可人辦理許可手續。 第15條工作票不准任意塗改。塗改後上面應由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簽名或蓋章,否則此工作票應無效。

第16條許可進行工作前,應將一張工作票發給工作負責人,另一張儲存在工作許可人處。

第17條許可進行工作的事項(包括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必須記在執行班長(或排程)的操作記錄簿內。 第18條全部工作結束後,工作人員退出工作地點,工作負責人和執行班長(或排程)應在工作票上簽字登出。登出的工作票應送交所屬單位的領導。

工作票登出後應儲存3個月。

第19條工作如不能按計畫期限完成,必須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第20條在發生故障的情況下,以及夜間必須臨時檢修工作時,經排程許可後,可以沒有工作票即進行搶修,但須由執行班長(或排程)將採取的安全措施和沒有工作票而必須進行工作的原因記在執行日誌內。

第21條執行班長(或排程)在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登出退回之前,不准將檢修裝置加入執行。

第三章機械裝置工作票實施細則

1 關於機械裝置工作票的填用

1.1 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試驗或安裝工作,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填用機械裝置工作票(以下簡稱工作票):

1.1.1 需要將生產裝置、系統停止執行或退出備用,由執行值班人員採取斷開電源,隔斷與執行裝置聯絡的生產工藝系統,對檢修裝置進行消缺、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本細則所稱生產工藝系統包括水、油、煤、煙、風、壓縮空氣以及原料輸送系統等生產裝置系統。

1.1.2 需要執行值班人員在執行操作調整上採取保障人身、裝置執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1.2 事故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裝置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執行,需要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須經排程同意。預計搶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可先開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要繼續進行的,則應辦理工作票手續。

對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搶修工作,包括執行人員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須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做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負責人姓名、採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記入值班記錄。

1.3 在生產現場進行不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應根據直接領導人的口頭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後進行。若工作由非執行值班人員進行,在開工前還必須得到當班執行值班人員的允許。

1.4 同一部門有兩個及以上班組在同乙個裝置系統、同一安全措施範圍內(或班組之間安全措施範圍有交叉)進行檢修工作時,一般應由部門簽發一張總的工作票,並指定工作負責人中的一人兼做總的工作負責人。總的工作負責人負責充一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協調各班組間工作的正確配合。

各個工作負責人仍應對其工作範圍內的安全負責。

1.5 乙個班組在同乙個裝置系統上依次進行同型別的裝置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1.6 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2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具備的條件

2.1 工作票簽發人

2.1.1 工作票應由裝置技術部部長、主任工程師簽發,或由部長提出,經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准的專業工程師、技術員簽發。

2.1.2 必要時也可由部長提出,經安全質管部考核、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准的正、副班長簽發本班組管轄的裝置系統,且同其他班組工作無關的工作票,但公用系統、窯本體及某些重要輔機的檢修除外。

2.1.3 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2.1.3.1 熟悉裝置系統及裝置效能;

2.1.3.2 熟悉安全工作規程、檢修制度及執行規程的有關部分;

2.1.3.3 掌握人員安全技術條件:

2.1.3.4 了解檢修工藝。

批准後的工作票簽發人(包括部長、主任工程師)名單應由公司書面公布。排程、執行班長、各有關部門應發給副本。

2.2 工作許可人

工作許可人一般由執行正、副班長擔任,必要時班長可以指定經過生產執行部批准的、有能力正確執行和檢查安全措施的獨立值班人員,擔任本崗位管轄範圍內裝置、系統檢修的工作許可人,但主要裝置大、小修和公用系統除外。

生產執行部批准的工作許可人和由於變動工作崗位等原因暫時不能繼續擔任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並報安全質管部備案。排程、執行班長,各有關部門應發給副本。

2.3 工作負責人

2.3.1 工作負責人一般應由在業務技術上和組織能力上能勝任保證安全、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人員擔任,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2.3.1.1 熟悉安全工作規程有關部分;

2.3.1.2 掌握檢修裝置的裝置情況(如結構、缺陷內容等)和與檢修裝置有關的系統;

2.3.1.3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檢修工藝和質量標準。

2.3.2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學員不得擔任工作負責人。

2.3.3 裝置技術部批准的工作負責人名單應書面公布並報安全質管部備案。排程、執行班長,各有關部門應發給副本。

3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寫

3.1 工作票中「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3.1.1 要求執行人員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斷開電源、隔斷與執行裝置聯絡的生產工藝系統,對檢修裝置消壓、吹掃等。

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必須停電的裝置名稱(包括應拉開的開關、刀閘和保險等),必須關閉或開啟的截門(應寫明名稱和編號),並懸掛警告牌;還應寫明應加鎖的截門。

3.1.2 要求執行值班人員在執行方式、操作調整上採取的措施。

3.1.3 為保證人身安全和裝置安全必須採取的防護措施。

3.1.4 防止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3.1.5 3.1.3及3.1.4兩項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行的,簽發工作票時應註明「檢修自理」。

3.1.6 大、小修工作的安全措施專案較多,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固定專案的安全措施附頁。

對工作專案雖不屬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頁,格式見附件2。

3.2 工作票中「執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3.2.1 由於執行方式和裝置缺陷(如截門不嚴等)需要擴大隔斷範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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