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2022-03-11 22:54:45 字數 1061 閱讀 1503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班組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術語及定義

第三條特種作業

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

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稱特種作業人員。

第五條特種作業範圍

(一)電工作業。

(二)鍋爐司爐。

(三)壓力容器作業。

(四)起重機械作業。

(五)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六)機動車輛駕駛。

(七)符合本標準基本定義的其他作業。

第四章管理內容

第六條特殊工種人員具備的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第七條培訓

(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二)培訓方法:

1.由公司綜合部組織電站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及複審工作,並建立健全特殊工種人員檔案;

2.培訓單位為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的單位。

(三)培訓的時間和內容,根據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

第八條考核和發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後,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准作業。

(二)考核的內容由發證部門根據國家(或部)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三)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都必須達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必須重新培訓。

1.公司內部的生產作業人員,由公司規程部或電站部組織《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九條複審

(一)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由公司綜合部組織進行複審,工程部進行監督。

(二)複審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條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培訓管理規定

一 總則 1.為貫徹執行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作業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考核 持證的管理。3.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 高處作業 安全員 焊工 起重工 叉車駕駛工 鍋爐工 水質化驗等操作工等,均為特種作業工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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