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對產品(原材料)進行必要的標識,防止不同產品或原材料的混用,以
及需要時對產品質量全過程的可追溯性。
1.2 對外購、外協件產品、生產過程和最終的檢驗和試驗狀態進行有效標識,
以防止誤用或交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產品。
2 適用範圍
2.1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外購、外協件產品、中間產品和成品及自製產品的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本程式檔案採用gb/t 19000-2000/iso 9001:2008標準中的術語和定義。
3.1 產品標識
指識別產品特定特性的唯一性標誌或標記。
3.2 產品可追溯性
指通過記載的標識(記錄),追溯產品歷史、應用情況或所處場所的能力。
4 職責
4.1 質檢室
負責產品最終檢驗和試驗狀態的標識,負責產品全過程標識有效性的監督管理;當發生需要追溯的情況時,組織並協調追溯工作的進行和控制。
4.2 庫房管理
負責採購物資(材料),外協在製品、半成品、成品的標識和維護,負
責保護產品標識在流轉(領出)過程中的有效性。
4.3 生產部/事業部
負責生產過程中對產品標識有效性的維護。
4.4 其他部(室)
接部(室)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5 工作程式
5.1 產品的標識
5.1.1 標識方法:
a)標牌;
b)標籤;
c)標識單(不幹膠);
d)鋼印;
e)物資的原包裝以及有關的質量記錄。
5.1.2 標識內容
包括:名稱、圖號、材料爐號/批號、規格/型號、供貨單位、數量、
日期等。
5.1.3 生產過程中轉序產品標識
按《工作命令票》工序流程,以質檢員對工序產品檢查確認合格後簽認進行標識。
5.1.4 外協交付的產品標識
按《**商產品質量管理辦法》(est15-02)第9條款規定執行。
5.2 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
5.2.1 檢驗和試驗狀態分為四種狀態
a)經檢驗和試驗後合格;
b)經檢驗和試驗後不合格;
c)經檢驗和試驗後待處理;
d)未經檢驗和試驗。
5.2.2 檢驗和試驗狀態使用《產品合格證》、區域或檢驗和試驗記錄進行
標識;標識內容為技術檔案規定的產品檢驗和試驗的所有專案。
5.2.3 經檢驗和試驗的「不合格」產品,由質檢員按公司規定標識方法標識(即用記號筆在已判廢的產品上打「×」)。
5.2.4 無狀態標識的產品,在未確定其真實狀態前不得轉序、交付和使用。
5.3 其他標識規定
5.3.1 外購、外協件產品入庫後擺放在「待檢區」內,重量較大的產品或原材料由庫管理員掛「待檢品」標識,等待檢驗。
5.3.2 檢驗合格後轉入「合格區」(或存放架),並撤去「待驗品」標籤。
5.3.3 板材類產品必須在每摞最上和最底的產品上分別各貼上一張「標識
單」,使用轉運箱的產品必須將「標識單」貼上在明顯位置。
6 相關檔案
6.1 《**商產品質量管理辦法》(est15-02)
6.3 《產品首件檢查管理辦法》(est15-05)
6.4 《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est15-06)
7 本管理辦法由技術部質檢室提出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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