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結構

2022-03-02 15:18:02 字數 1190 閱讀 6754

法人治理結構,又稱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高階經理人員組成的一種組織機構,是公司製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定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我們所理解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在我們的現代經濟中,企業多以股份制存在。法人治理結構在現代經濟中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劃分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的權利義務。董事會代表了股東權利,監督檢查管理層工作,審批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管理指標,評估、考核高階管理層。ceo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配置優勢資源完成年度各項指標。

監事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監督職能。股東則要求利潤最大化並保護權利。

如此一來就形成了三者之間的制衡關係:董事會能及時發現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問題,並協調解決;監事會會對董事會、經理層工作進行監督;而股東則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對高階管理人員有足夠的管控能力。如此一來,不僅能在公司內形成有效的激勵,協調資源使經營班子按計畫完任務;還能形成有效的約束,防止**人的惰性行為和道德風險。

使公司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得到滿足和維護。

公司治理結構存在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首先是如何保證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係。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

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用腳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再乙個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協調。

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係,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一般人在法人治理的認識上可能存在一些誤區。首先,法人治理並不是為了實現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權利制衡,這個內容很容易被忽視。第二,在管理過程中股東以及董事會不應該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指手畫腳,以其它身份影響公司的經營。

再乙個是組織結構調整、薪酬體系制定與執行是與董事會無關的。最後集團模式執行下的法人治理結構,子公司經理層只需要對董事會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

通過這些管理方式我們可以明確地看到法人治理機構在現代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它的最終目的是在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層之間建立了一種有效的負責關係。

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是又譯為公司治理 corporate governance 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 董事 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係,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 如員工 客戶 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 之間的關係。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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