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2-01-23 07:16:19 字數 3404 閱讀 7204

1 目的: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2.1 安管辦負責按照規定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負責提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畫;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檢查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保養情況;負責公司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的監督管理和發放的審批工作;

2.2 財務部根據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籌措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 倉庫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入庫驗收、儲存、發放工作;

2.4 生產部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2.5 各車間、部門必須認真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並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6 職工必須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2.7 職工有權依法向公司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3採購3.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應從具備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要與供方簽訂採購合同;確保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2 採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和產品合格證。

4 驗收與保管

4.1 採購部按照有關標準對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申請入庫;

4.2倉庫保管員按照有關標準對採購部申請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保管;

4.3 安管辦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情況進行監督;

5 發放 (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領用臺帳)

5.1 倉庫按照發放標準定期發放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5.2 常年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作業人員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裝置管理等人員發給與作業人員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5.3 從事多工種工作的職工,執行最高工種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並視具體情況,發給應發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5.4 離開崗位學習、培訓、病假、產假、待崗、事假等超過三個月以上的職工,停發勞動防護用品;

5.5 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的職工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按其變動後的崗位標準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5.6 凡發給集體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妥善管理,不得丟失,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於借用的,必須按期交還,如拒不交還者,照原價扣款,任何人不得變相佔為已有;

5.7 配發的工作服或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由於搶險、大修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壞而影響上崗工作的,經所在部門申請,安全保衛部審核,主管領導審批後,予以發放;

5.8 勞動防護用品非正常領用時,必須經所在部門申請,安全保衛部審核,主管領導審批。

6 使用

職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6.1 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6.1.1 進入生產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任何情況下不得摘下;

6.1.2 嚴禁將安全帽挪作他用;

6.1.3 安全帽上不得亂寫、亂畫。故意損壞,照價賠償;

6.1.4 安全帽過使用期限必須更換。

6.2 工作服的穿著規定:

6.2.1 無特殊原因上班時間必須穿工作服;

6.2.2進入生產現場必須穿長袖工作服;

6.2.3工作服上亂寫、亂畫,工作現場褲腿捲起,不繫好袖口,敞胸露懷均屬違章。

6.3 工作鞋的穿著規定:

6.3.1工作場所必須穿工作鞋,嚴禁不繫鞋帶或拖拉鞋。

6.3.2進入工作現場嚴禁穿帶釘的皮鞋、高跟鞋、拖鞋等,電工、電焊工及有關崗位必須穿絕緣鞋;

6.4手套的使用規定:

6.4.1接觸酸、鹼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時必須戴乳膠手套。電工、電焊工、分析工、高溫作業,必須戴專用手套;

6.4.2含有汙染物的廢舊手套不得隨意亂扔,應丟棄在固廢專用桶內。

6.5防化服的使用規定:

6.5.1防化服應在進入容器清理、地坑清理、應急搶險等特殊工作中使用;

6.5.2使用時要檢查是否有破損,穿著是否合適;

6.5.3使用後應清理、保養,修補破損,以備下次使用。

6.6護目鏡、防護面罩、護耳器的使用規定:

6.6.1本類物品屬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專品專用;

6.6.2使用時尺寸要合適,檢查各連線處是否鬆動,防護面罩要貼近臉部;電焊工使用防強光護目鏡及電焊面罩;雜訊較大的場所應使用護耳器;接觸酸鹼的操作工要使用防護面罩;

6.6.3進入生產現場或在各工作場所進行的工作,必須根據需要和要求佩戴上述防護用品;

6.6.4使用者必須定期檢查、維護保養,故意損壞者照價賠償。

6.7安全帶的使用規定:

6.7.1高處作業時都必須佩戴安全帶,並遵守「高掛低用」的使用原則;

6.7.2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3-5年,必須經常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提前報廢;

6.7.3不准將繩打結使用,鉤應掛在連線環上使用,嚴禁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

6.7.4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7.5使用前要檢查安全繩帶有無老化,活梁卡負重的可靠性。使用中要將活梁卡固定在牢靠、堅固的地方,並適時調整繩帶的長度;

6.7.6使用後要檢查安全帶的完好情況,並放在乾燥處妥善保管。

6.8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6.8.1只適用於環境空氣中氧氣含量不低於18%,環境溫度在-30℃—45℃,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較低的作業場所;

6.8.2使用前要檢查過濾藥品(活性炭)的有效性;

6.8.3使用過程中若感覺有異味,說明過濾功能失效,應立即撤出汙染區,更換濾餅;

6.8.4使用後應放在乾燥處存放,備下次使用;

6.8.5嗅覺不靈者,不能使用防毒口罩。進入裝置內作業時,不能使用防毒口罩。

6.9過濾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規定:

6.9.1適用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低於2%,氧氣含量大於18%的作

業場合;

6.9.2選擇大小合適的面罩,並根據有害氣體種類選擇相適應的濾毒罐;

6.9.3使用前要檢查面具是否有老化和破損現象。濾毒劑是否受潮;切記使用時將濾毒罐底部防潮、防氧化密封膠墊撕下;

6.9.4氣密確認。使用者戴上面具,連線好濾毒罐,撕下密封膠墊,用手堵住濾毒罐底部密封口,感覺憋氣。證明氣密性良好,可以使用;

6.9.5在使用過程中感覺面罩內有異味時,應馬上撤離作業區,更換濾毒罐;

6.9.6注意:嗅覺不靈者,不能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

6.9.7防毒面具不用時,應塞好濾毒罐的橡皮底塞,以保持其密封,並置於乾燥、清潔處;去汙時,應用肥皂水或0.5%的高錳酸鉀溶液清洗,陰乾。

7 報廢和**

7.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可靠,庫存及在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進行檢驗。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失效的,應立即報廢,停止使用;

7.2倉儲部、環境安全科及各使用部門應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7.3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由發放部門統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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