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會實踐學分實施辦法

2022-01-11 18:33:43 字數 2329 閱讀 1851

附件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社會實踐學分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浙海高職黨〔2013〕4號檔案《中共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學生社會實踐工作的意見》精神,大力推進我校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規範化、制度化、體系化,使社會實踐活動在學校教育教學體系中充分發揮育人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拓展和整合課內外教育資源,科學規範、合理安排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探索大學生實踐教育教學新形式和新途徑。依託地方資源,通過大學生自身的體驗和認知,真正實現由知識到能力、由理論到實際、由接受到創造、由學習到生活的溝通,使學生在實踐中體驗和豐富理論,加深對理論的深刻認識;在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幹,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社會適應能力、綜合職業素養與職業能力、創新創業能力。

二、內容和形式

社會實踐的內容:理論形勢宣講;社會考察與調研;社會服務;科技、文化、衛生「三下鄉」;掛職鍛鍊;創業創新;勤工助學;崗前實習(與專業相關,非教學部門集中組織)等。

社會實踐的參與形式為集中實踐與分散相結合、團隊實踐與個人實踐相結合。

集中實踐是指學生利用寒、暑假,根據學校總體要求和學院具體安排,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集中一段時間統一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分散實踐是指學生利用課餘時間,以參加社會考察與調研、創業創新、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崗前實習等形式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

團隊實踐是指由團委、學院、班級團支部、學生組織、學生社團等集體組織,參與人數在5人以上的社會實踐活動,團隊可由本學院、本班級、本年級的學生組成,也可以由不同學院、不同班級、不同年級的學生組成。團隊活動以社會實踐基地、社群服務等為主要依託,按照專案化作運作模式,按需設項,按項組團,配備指導教師,集中組織開展。個人實踐是指學生個人利用寒暑期、課餘等機會,結合自身專業特色、興趣專長就近開展社會實踐活動,通過社會考察與調研、創業創新、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崗前實習等形式完成社會實踐活動。

三、認定機構

1.學校成立社會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校團委,負責學生社會實踐學分認定專案的發布、監督社會實踐學分認定專案的組織實施、終審每位學生的社會實踐學分、協調社會實踐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其他問題。

2.社會實踐專案組織部門應分別設立工作組,負責活動開展及學分審核認定工作。

3.二級學院團委負責學生社會實踐學分的成績評定與錄入。

四、認定標準

詳見《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實踐活動學分認定專案表》。

五、認定程式

1.學生根據《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實踐活動學分認定專案表》的內容,自行選擇參加活動,並到相關認定部門進行學分認定。

2.各專案活動部門把每次活動情況進行登記彙總,根據要求進行學分認定,並記入《學生社會實踐學分認定登記表》。

3.學生社會實踐成績每學期評定一次。學生須在每學期開學4週內將《學生社會實踐學分認定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二級學院團委,各分團委在開學8週內完成學分認定及成績評定工作。學生的社會實踐成績按合格與不合格進行評定,取得合格成績者方能給予學分。

原則上三年制高職學生在第五學期、二年制高職學生在第三學期完成學分登記工作,畢業前可補修1次,補修形式由校團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各項社會實踐活動中,校外社會實踐活動學分必須在1學分以上,校內其他實踐活動學分予以補充,兩項共計取得社會實踐與創新教育學分(2學分)計入畢業總學分。

5.有下列情況的不能取得社會實踐學分:

(1)社會實踐報告(或心得體會)、學生成果存在抄襲情況;

(2)未經教學或活動組織部門認可的專案、成果;

(3)未經相關部門鑑定並予以確認的專案、成果;

(4)證明材料不全的。

6.校團委對各學院(相關部門)認定的學分進行隨機抽查,若發現所認定的學分違背本規定,與實際不符,責令重新認定;問題嚴重的,則取消該學院(部門)當年度學分認定結果。

7.社會實踐專案以公布的專案表為準,如有新的社會實踐學分認定專案,由活動組織部門申報,經校團委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

六、管理與考核

1.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可以根據需要選派指導教師,指導教師主要在專(兼)職學生工作幹部或專任教師中確定,由各學院聘任、報團委備案。實踐指導教師負責幫助學生完成實踐立項、課題選定並參與學生實踐全過程。

2.學生申請學分所填寫的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弄虛作假者,除取消所獲得的相關學分、榮譽和待遇外,取消評優評獎及當學期黨員發展資格。

3.學校每一年進行一次社會實踐活動的總結評比和表彰工作。在各學院總結推薦的基礎上,對校級優秀組織獎、先進集體(服務隊)、先進個人、優秀指導教師和優秀作品給予表彰並推薦參加省級、全國表彰。對於學生社會實踐先進個人,通過《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社會實踐獎學金評定辦法》發放獎學金。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表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會實踐學分認定專案表

中糧禮品卡中糧禮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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